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3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6:14 12:56:5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民法学第九部分 债权

五、 债的履行主体

应将债的履行主体和债务人区分开来,在一般情况下,债的履行主体就是债务人,但是在特别情况下,债的履行主体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例:甲余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同时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因为乙与丙签订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现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引起纠纷。丙应向( )
A. 甲追究违约责任
B. 乙追究违约责任
C. 甲和乙追究违约责任
D. 甲或乙追究违约责任
考察债权具有相对性。答案:B。

六、 债的履行地点

债的履行地点,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个地点也可以约定多个地点。履行地点在法律上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如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照交易习惯,如通过水路运输的,买方所在地的码头;通过火车运输的,买方所在地的火车站;通过航空运输的,买方所在地的机场。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然不能确定履行地点的,当事人之间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体现现在民法保护债务人利益的精神)。

例:张某与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张某为卖方,住在甲市;王某为买方,住在乙市。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依法( )
A. 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
B. 交付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
C. 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
D. 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

张某是卖方住在甲市,王某是买方住在乙市。接受货币的,卖方所在地是履行地即甲市。“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债务人所在地,交付货物的义务人是张某,因此,无论是交付货币还是货物都应在甲市。答案:C。

七、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归谁,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在既无约定又无规定的情况下,选择权宜归债务人享有。选择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当事人未约定选择权的行使期限的,选择权人可以随时行使。

例:关于选择权的行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当事人有约定的,应依照当事人约定
B. 法律有规定的,应依照法律规定
C. 无约定,又无规定,由债权人行使
D. 无约定,又无规定,由债务人行使
答案:ABD。

八、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①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③债务人已陷于迟延。④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债权人的代位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固有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成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如果诉讼不牵涉债务人,债务人就不进入诉讼)。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不允许债权人抛弃、免除、让与其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有权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也可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还可以行使自己对债权人的抵销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例:甲对乙享有100万元的债权,乙对丙享有100万元的债权,现乙对丙的债权已到期,且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甲欲行使对丙的代位权,则:
(1)甲应以谁为被告( )
A. 乙
B. 丙
C. 乙或丙
D. 乙和丙
答案:B。

(2)甲行使代位权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
A. 甲对乙的债权已经到期
B. 乙对丙的债权已经到期
C. 乙对丙的债权为非专属乙本身的权利
D. 乙处于破产状态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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