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的原罪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7: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律师应仗义人间,这是律师的本分,是社会对一个职业使命的需求,也是社会对律师的“要价”。但是社会对律师的“要价”之下有保障的代价却失衡:目前中国的土壤上,认真履行使命、挑战权力、仗义执言的律师就注定了原罪。因此,一些律师过于“世故”,仗义执言的律师难觅。对此,社会本身责无旁贷,应当反省。

  在最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尽管对司法系统日益严重的裁判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轻描淡写,但是在谈及“法官素质和队伍建设问题”时,仍然使用了大量令外国同行感到不可思议的措辞。譬如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写到: “一些法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专业素质不高;少数法官特权思想严重;有的法官滥用审判权和执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裁判不公,久拖不执或者违法执行,甚至贪赃枉法,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声誉。“少数法院领导的作风不端正,有的不是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审判工作上,而是忙于非审判事务;有的不熟悉司法业务,无法正确行使审判管理和监督职权;有的没有认真执行法官法,出现了对队伍管理不严,进人关把不住,出口疏不通的状况。“

  那么,在这种法盲当道、枉法横行的司法背景下,作为民间权利代言人的律师真正做到据理力争、仗义直言,又怎能无罪呢?

  贪污罪,是许多官员“出事”的原因,在中国律师史上,贪污罪也是许多官员惯用于报复有影响的名律师的下策,其情理法实诸方面均经不起条分缕析:显然,律师在法律服务市场创收,可能违规,但不可能以权谋私;代理是一种智力因素高的劳务,代理也是一种创收较高的劳务,在本单位妥收入帐而取得以前,劳务收入依法也不能界定为国有财产或本单位资金 。

  虽然,随着社会的文明进程,在中国律师史上,律师遭遇贪污自己代理之罪,这己然是昨天的中国特色。 但是,考察中国律师目前的社会地位,我们会发现实际状况与善良人们的想象相去甚远。事实上,最近二十年的司法实践表明,中国的律师在大大小小的司法官员面前几乎是毫无地位可言的。因为在整个司法体制中,掌握国家权力、对案件结果具有最终决定权的是司法机关,律师只是无权无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民间人士,而且代表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说话。有的律师炫耀其“通天的关系”,恰恰证明律师本应作为仗义执言者的无奈。

  由于官本位意识、人治观念的遗毒甚深,司法人员对于律师产生强烈的地位优越感是可想而知的。所谓“谁都是大爷,就律师是孙子!”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们不得不在大权在握的法官、检察官、警察甚至书记员面前倍加小心,以免导致对自己及其委托人不利的后果。 即便如此,司法官员们还是对律师们没有什么好感。律师的工作往往得不到他们的配合,律师的正确意见往往不被他们采纳,这每每使得律师颇感为难。而法官直接动用国家暴力或将律师驱逐出庭,或对律师兴师问罪的事例仍屡见不鲜,则更使广大律师心有余悸,视诉讼为畏途。

  随着社会的文明进程,中国律师的总体地位必然稳健改观,因为社会正在对律师的“要价”(律师应仗人间义)之下有保障的代价失衡问题,不断进行调节。我分明感到律师的第二春天,正面带微笑,由远渐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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