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黑社会”联手办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4:4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看着对方法人代表写的还款保证和第一笔到位的还款,我有些哭笑不得。本来应当是自觉履行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由司法机关经过六个月一审、三个月二审及漫长执行程序解决的事,却在“黑社会”人员的参与下迅速“结案”并切实“执行”,真是法律的悲哀,律师的悲哀。


我与“黑社会”联手办案
——特定情境中法律的僵化与尴尬

  今年四月份,我作为某国有公司(下称A公司)的法律顾问,接手了一起码头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处理。2001年9月起,B公司租用该公司的码头,共发生各种费用33万元。双方共同确认后,B公司曾签发过一张7万元的支票。但后来银行确认为空头支票。此后,B公司就拒不还款。A公司了解到B公司一贯对国有企业赖帐,由于股份制企业的私有性质,帐户上的财产全都转移到了个人帐户,我们无法掌握,车辆等财产也不在公司名下。通过诉讼途径,判决后根本无法执行。为了索回欠款,A公司就把该债权转让给在其码头承担工程的另一私人修船厂,由其出面向B公司追索。但听说修船厂的人去B公司之后,B公司法定代表人D某百般狡辩,声称对该转让有异议。D某拿出不少文件和法规,这些人讲不过他。要帐要了四个月,任何效果没有。因此,A公司决定由我以律师身份出面协调债权转让事宜,配合修船厂追回欠款。

  受命之初,我觉得挺轻松。债权转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债权人发出通知即可生效,债权即发生转移。我觉得,我的工作也就是办一道法律手续。因此,我起草了一份通知,正式通知,我公司之债权已经转让给修船厂。带着A公司的授权、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我到B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讲了A公司的意见,把通知交给了B公司法人代表D某。

  当时办公室有几个人或倚或坐,我一个也不认识。其中两个人赤着上身,胳膊上、身上全是刺青,乍一看挺??人的。后来我才知道,这是修船厂委托的收款人,D某称为“黑社会”。其实这些人根本不是什么“黑社会”,只是一些无业人员,修船厂想给董一个“黑社会”的印象,好起到“黑吃黑”的威慑效果。听A公司领导讲,这些人要帐也并不干违法的事,不吵不闹,不打不骂,心平气和地静坐在债务人办公室或者家里,采取疲劳轰炸的战术。见我进来,这些人鱼贯而出,到了办公室外面。

  D某看了通知之后说:你们可以起诉我呀,我都对A公司说很多遍了,让他们起诉我,可他们就是不起诉我。我说,A公司不愿走诉讼程序,是因为了解到贵公司帐面上没钱,而且车辆等资产也不是贵公司名下。现在正式通知贵公司我们的债权已经转让给修船厂,今后修船厂有权向贵公司索要欠款。D某一听,忙把其法律顾问、本市一资深律师叫了过来。该律师声称,由于A公司是国有公司,这笔钱属于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是不能随便转让的。A公司把国有资产转让给私人企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是违法的,因而是无效的。然后,D某拿出一份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文件和国有企业管理的文件。我看了两份文件后提出:
  一、国有资产的概念有严格的内涵与外延,它与国有企业的债权是两个概念,不能偷换概念;
  二、本案是典型的债权转让,和国有资产没有任何关系;
  三、A公司与修船厂之间有债权债务,债权转让是有对价的,完全合法。何况,为什么你同样是私有性质的B公司的欠钱不还就有理,转让给修船厂就是国有资产流失?

  D某称,他们已经到国有资产管理局咨询过,局长认为这是国有资产;他们也和A公司的上级主管局了解过,该局法律处的处长也同意这是国有资产。我说:“你们这些咨询有证据吗?何况,我们现在是法治社会,处理法律事务应当依据法律,而不是哪一个人怎么说。”这时,其顾问律师承认本案债务不属于国有资产范畴,不是国有资产。但是,因为A公司不是独立核算,他们担心在向修船厂履行债务后,A公司的母公司再起诉,向其主张债权。

  我不禁失笑。A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母公司根本无权干涉其正常经营活动。母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根本没有诉权。作为资深律师,这点道理不明白吗?但是在本案中,既然现在坐下来谈,双方应基于诚意,各自做出一定让步。A公司可以取得母公司的正式文件,确认这次债权转让,B公司也应拿出诚意,切实向修船厂履行债务。

  D某同顾问律师商量了之后,同意我的提议。顾问律师称要A公司上级的总公司的批准,D某则要A公司主管局的批准。实际上,A公司所在系统的结构是这样的:A公司的直接主管为一船舶公司,船舶公司上面依次为总公司、主管局、集团。该集团属交通部。我说,如果法人代表和律师意见不统一,那么我们就无法操作。从原则上讲,对下属公司的行为,应当是直接主管部门批准。如果越级要求批准,很不现实,我们不可能因为这么一笔债权转让,跑到集团,跑到交通部和国务院去要批文。D某说:那么,总公司的批准就可以了,我们认可。

  我一贯是不同意非法手段追索欠款的。作为律师,也无法接受和“黑社会”人员打交道的事实。但有些事,除洁身自好外,不是我们律师能够左右的。回A公司之后,我告诫A公司领导及修船厂的老板,无论如何不能有任何违法行为。我不知道那些人的情况,但是既然我现在参加了,本案的处理一定要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涉黑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作为法律顾问,我有义务阻止这类行为。否则,我只能选择退出。A公司领导和修船厂老板笑了:那些人保证都不是什么黑社会,而是自己以前的职工装的,他们不可能干什么违法乱纪的事。两家企业都是正规企业,不可能以身试法。何况严打期间,谁也不敢住枪口上撞。大学毕业就在A公司上班,以后又做他们的法律顾问,多年的接触,我对A公司和修船厂老板非常了解。听他们这样说,我的心里才有些释然。

  翌日,等我把批准的文件送给D某后,D某又提出,他不能把钱给修船厂,因为修船厂找的人是“黑社会”,来了四个月,影响了他的办公,也让他觉得很没面子。因此,要把钱直接还给A公司,可以写下还款计划,分批偿还。顾问在旁边讲:你只管放心,董总个人有的是钱,他要是答应你,肯定能还上。我颇有深意地冲D某笑笑,D某马上就斥责其律师:怎么能这样讲话?!我哪有什么钱?有钱还能不还吗?我是那种赖帐的人吗?!一时,顾问律师尴尬不已。

  但这个提议是绝对不能接受的。因为A公司就是因为对B公司没有威慑力,才把债权转让的。现在转上一圈,又回到了起点,A公司肯定无法接受。D某也多次求我让修船厂要帐的人走。我总是称,我只能代表A公司,那些人我根本不认识,他们也不可能听我的。事实也的确如此。我作一名律师,不可能混迹于社会散杂人员之中,与违法犯罪人员为伍。我的工作就是债权转让手续的办理,争取要回欠款。至于其他,和我的职责范围无关。于是我提出,如果还给A公司,法律上讲不通。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一经发出就不能撤回。除非三方坐下来重签一份协议,才能继续向A公司履行债务。而且,协议中要写明,B公司必须在一周内一次性把债务清偿。否则,仍由修厂主张权利,并加收一定的违约金。D某一听,非常激动:你们说转让就转让了?那我现在把债务也转让了!我和银行正找官司,他们欠我钱,你们找银行要去!你们就是知道我一周内拿不出这笔钱,才这样逼我对不对?那我不还了!你们打听打听,我这些年打过多少官司,从来都没有赢过!但是你们问问,哪一家的钱我还了?我就是没有钱,法院拿我怎么办?你们又拿我怎么办?再说了,A公司就那么干净?我要把一些事抖出来,还不够他们受的?

  我感到深深的悲哀。在中国传统观念里,欠钱还债,天经地义。目前诚信经济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国人纷纷认识到了诚信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可是,还是有人不以不讲诚信为耻,反而成为赖帐的资本!而且,法律拿他们竟然是一点办法都没有!他们在法庭上态度很好,执行时态度也很好,认帐,答应还,但就是“没有”钱,法院也真的就执行不出一分钱!还有不少案件,由于证据不足,谁都知道一方冤屈,可是谁也不能够定案。如果法律太过灵活,给予良莠不齐、观点不一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那么就难以保证法律的权威和统一;但是如果法律太过僵化,就容易让坏人钻空子,它就不能做到“法网恢恢”,就会出现疏漏。扬善和罚恶不应成为一对矛盾。如何使法律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增加灵活性,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让违法犯罪分子无法轻易地钻法律的漏洞,是法律工作者的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而一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自身的问题,也使他们在处理一些事务上投鼠忌器,从而使国家财产受到不少损失。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净化,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振兴国有经济,任重而道远。

  想到D某三番五次地求我把门口那帮人打发走,我感到他对这些人还是颇为忌讳的。因为他不知道这些人的底细,不知道会发生什么事。即使不出事,老在他公司呆着,也严重影响公司业务。D某出于自身名誉考虑,还不敢贸然报警。何况,这些人只是在这儿坐着,报了警他们走了,转身又回来。也确实令人头疼。于是我站起来,向D某宣布:一、A公司及母公司已经将该债权转让给修船厂,我代表A公司,从现在起完全退出向B公司主张权利的谈判。修船厂有权向其主张权利。无论任何影响贵公司形象的事件发生,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二、按照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而债务转移需债权人书面同意,A公司不同意债务发生任何转移;三、A公司内部问题与本案无关。如果你认为A公司有问题,愿意尽一个公民的义务,那么请行使你的权利。据我所知,A公司的领导同志没有一个心里有鬼,A公司是一个不信邪的公司。然后,我扬长而去。D某颓然坐下。在我出门的同时,修船厂那批要帐人员又鱼贯而入,重新占据了办公室的每个角落。

  我刚回办公室,修船厂老板电话告诉我,他手下的要帐人员告诉D某,下一步准备几个方案:一是进驻其家旁边;二是打着标语牌要帐,让记者来采访;三是采取一些非常措施,详情到时便知,恕不奉告。

  当天下午,D某约修船厂老板去他的办公室,签了四个月还清欠款的协议,并承诺支付了首期款。修船厂很满意,因为B公司曾欠他们款项共18万,要了5年多才还上,还被扣去了不少。

  我叹了一口气。看着对方法人代表写的还款保证和第一笔到位的还款,我有些哭笑不得。本来应当是自觉履行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由司法机关经过六个月一审、三个月二审及漫长执行程序解决的事,却在“黑社会”人员的参与下迅速“结案”并切实“执行”,真是法律的悲哀,律师的悲哀。

  幸而我看到了,我们的法律制度正在不断地完善,民事诉讼新的证据规则、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出台,北京等地法院灵活的执行方式,都让我感到欣喜。最近,国内出现了借鉴香港等境外法律,对不能履行法院判决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限制高额消费等法院执行新措施,不禁为这一举措叫好。刑法第313条的修改将会使法院依法打击逃避还债行为的力度更大。我希望这些制度能够不断完善并加以推广。这样,就能有效地制裁那些不讲诚信的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规范市场秩序,建设能够体现真正中国特色的、健康、有序、繁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本文是我亲耳听说的一个案例,真实性不详,但我觉得挺有意义,于是以第一人称写了出来。社会上确实存在一些以不合法的方式来捍卫合法权益的无奈之举,我既同情又觉沉重——作者说明)


相关文章


户籍:如何在法律面前实现一次平等的对话
法律工作者不懂法
律师是靠关系打官司?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能提起行诉
我与“黑社会”联手办案
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
十四岁花季少女跑死在学校跑道上
小案大文章(作者:李亮生)
情妇能分割妻子财产?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