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法“表见代理” 规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7:0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默认规则,亦不同于表见代理规则。可见,民法通则并未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相关司法解释,也尚未作出扩大解释以确立表见代理规则。1999年3月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笫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确立了表见代理规则。

  我国合同法所称表见代理,是指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归于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的情况。合同法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意义在于维护人们对代理制度的信赖,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从而保障交易安全。对于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应重点从特别构成要件来明晰、掌握。

  1、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人无代理权,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应当提出表见代理的问题。

  2、相对人有相关的事实或理由以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相对人应当负举证责任,以证明相关的事实或理由。这一要件应当是以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本人之间存在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的,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惯例、常识而定,其判定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本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本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本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或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另一方面是行为人与被代理人本人之间有亲属关系或劳动雇佣关系。对这两个方面的客观依据,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一般不认定为表见代理,但被代理人本人对是属于盗用他人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事实,应负举证责任,如不能举证,则应当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对于借用他人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一般不认定为是表见代理,由出借人与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同时,表见代理也还要与默认授权区别开来。

  默认授权,本质上还是属于有权代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一款规定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3、相对人属于善意,尽了正常的注意义务而“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知行为人所为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假装不知、甚至串通而与其实施民事行为;或者相对人应当知道他人为无权代理却因未尽正常的注意义务之过失而不知,并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不能构成表见代理。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㈣项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行为无效,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如果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即便认定了表见代理,即“该代理行为有效”,因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亦归于无效。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中,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往往与被代理人具有过失有关,但表见代理的构成,不应以被代理人主观上有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依据,即可构成表见代理。

  合同法确立表见代理规则,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其它规则,如保护善意取得的物权法规则、民事活动中的家事代理制,等等,异曲同工。

  表见代理事实上是一种无权代理,但法律后果上,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可见,法律后果上,表见代理认定成立后,具有同“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力。


相关文章


有感于兼顾《律师法》中要求的两个“维护”
怎样做一名优秀律师
从“刘涌案”的律师辩护说开去
关于律师诉讼代理费应当判决败诉方承担的思考
浅析合同法“表见代理” 规则
法律“打架”:“婚前免检”与《母婴保护法》的冲突及对策
谈公民代理、辩护登记制度的违法性
实习律师的权益如何保障?面临执业困惑,质疑律所怪现象.
肖绍权: 从梦想到现实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