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诉讼代理费应当判决败诉方承担的思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7:0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效民事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既可以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也可以自己亲自诉讼,律师代理费不是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所造成的一种必然的损失,言下之意当事人自己亲自诉讼不发生损失,聘请律师才发生损失,而这种损失是因当事人聘请律师的行为造成的,不是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效民事行为造成的,不应当由败诉的另一方承担,本人认为这种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当事人在其权利因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受到损害时,除非自己放弃权利,否则都必须通过私力救济或公力救济的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而在公力救济手段中司法救济是最重要,甚至有时是唯一的手段。当事人在司法救济的过程中,要么自己进行诉讼活动,要么聘请律师代理诉讼,但无论自己诉讼,还是委托律师代理诉讼都必然发生相关的费用支出,当事人若选择自己亲自诉讼,那么必须花费时间研究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必要的诉讼技能,而这一切活动必然要花费一定的时间,贻误其他的工作,尤其是工商企业若因将时间精力用到诉讼过程中,所失去的商业利益要远远大于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支出。律师职业的产生,是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而社会分工因其能使人们的劳动熟练程度大大提高,使人们因不同工种之间转换的时间大大降低,因此社会分工又是人们追求生产成本最小化、交易成本最小化、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必然结果。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曾说“我们用餐,不是屠夫、面包师、酿酒师对我们的仁慈,而是出于自利的算计。” 当事人选择律师代理诉讼,同样也不是出于对律师的仁慈,而是认为由律师代理诉讼比自己亲自诉讼更为合算。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雄辩地证明,凡事都由自己亲自来作是最愚蠢、最没有理性、最低效、且成本最高的选择。由此可见,若没有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守法、守约、无过错的当事人就不会诉讼,也就不会聘请律师代理,而正是由于违法、违约和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行为,才导致守法、守约、无过错的当事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正是当事人通过精明的算计,认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比自己亲自诉讼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才聘请律师代理,因此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是一种可得利益的减少,与损害其利益的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完全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判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也被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肯定,并且各地、各级人民法院的大量判例中均将律师费判决由败诉方承担,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再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所公布的被称为2001年中国第一案、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的《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的一、二审判决中明确将律师费判决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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