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夫妻之间的“同居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4:4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朋友小张在凌晨二点打来电话咨询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同居,过正常人的性生活。听完小张的叙述才明白,小张与妻子结婚都快两年了,妻子身体健康,可就是不愿与小张同房同床过正常的夫妻生活,而是把小张赶到另外一个房间去睡,不让小张接触她,双方均表示不愿离婚。这个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的确十分棘手。小张能否主张同居的请求权,人民法院是否能够给予立案,将来判决后如何执行?这都是目前法律函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同居权,新修改的《婚姻法》也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部分体现了夫妻之间享有同居的权利,但必竟不是系统而具体的规定,缺乏操作性。

这里的“同居”指夫妻双方同室同床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同居以性生活为主要的内容但并不仅指性生活。综观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同居权”的国家并不鲜见,如日本民法规定:“妻负有与夫同居之义务”;“夫须许妻与之同居”。如德国民法典第1353条规定:“夫妻互负有共同婚姻生活之义务”。1930年国民党政府的民法中规定:“夫妻互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1950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第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我国89年的婚姻法,以及现在新修改的《婚姻法》中均没有规定此项权利和义务。不知立法者是否认为这属于道德范畴了。但198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中,则将“因感情不和分居三年”、“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等情况作为判断感情破裂的依据。不知道这里的义务是否含夫妻之间的性生活。

从婚姻关系的本质内容来看,结婚是男女双方自愿、你情我愿结合成家庭,繁衍后代的一种自然规律。夫妻双方只有在共同的家庭生活中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才得以组成稳固的家庭,稳定的社会。“同居”既是夫妻的权利,也是夫妻的义务。丈夫对妻子享有同居的权利,应尽同居的义务,妻子对丈夫享有同居的权利,应尽同居的义务。

随着我国公民法制意识的提高,我国的婚姻法立法状况已明显滞后,没有可操作性。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新的问题不断涌现。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丈夫不愿与妻子过性生活,妻子不愿与丈夫过性生活的行为,一方强迫另一方发生性行为,这往往导致婚内强奸问题的发生。我国刑法中对强奸罪的认定是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如何追究婚内强奸的刑事责任,一直困扰着法律界。

夫妻一方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另一方应尽“同居”的义务,目前我国没有法律上依据,也无法对这一行为申请强制执行,是否履行了“同居”义务,人民法院也无从得知。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回避了这个问题的存在。


相关文章


不应有的失误
执行处分的既判力现实性考察----执行异议驳回后不具有另行起诉的
应加强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劳动关系不存在挪用资金罪名不成立
浅论夫妻之间的“同居权”
户籍:如何在法律面前实现一次平等的对话
法律工作者不懂法
律师是靠关系打官司?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能提起行诉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