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中国-东盟博览会名称及标志,构成侵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6:2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以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中国-东盟博览会名称及标志,构成侵权

  2004年初,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与南宁市A快餐店签订了有偿许可使用“首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指定中式快餐”及会微等标志的合同,以此筹集部分资金用于博览会。然而不久,与A快餐店不远的另一家B快餐店,也在店堂醒目位置擅自打着“首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指定快餐”的字样。2005年第二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筹备期间,B快餐店不但打出“第二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指定中式快餐”的字样,而且还使用了由11片朱槿花瓣组成、包括“中国-东盟博览会”中文名称及英文缩写组合而成的会微。
  
  在2004年首届以及2005年第二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筹备过程中,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与数十家企业签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协议”、“指定产品或服务”等协议,通过特许信誉好、有资金实力的商家有偿使用中国-东盟博览会名称及标志的方式,筹集了不少资金,保证两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的顺利召开。如果任由这种侵权行为泛滥,博览会的筹资渠道将会严重受阻。

  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的领导高度重视、与A快餐店同时委托我,就B快餐店侵权一案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一种全新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我接受委托后,组织数名律师及辅助人员,对B快餐店的侵权事实进行了长达两年的调查取证,对适用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最终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诉讼方案。我们认为,B快餐店的行为,对于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而言,至少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由于会微的商标申请未获批准,因此暂不宜适用商标法);而至于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会微的使用权的A快餐店而言,是一种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诉状很快拟就:

  原告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起诉认为:2004年初,在首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筹备阶段,原告向社会公开征集设计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会徽,最后作者张建权设计的、由十一叶六种不同颜色朱槿花瓣组成的、题为《凝聚.绽放.繁荣》的作品被入选为中国-东盟博览会的会徽,获得了作者的著作权转让承诺函,并通过各种媒体向全社会公布。会徽的组成包括图案、文字组合及英文缩写“CAEXPO”。之后,原告根据政府授权大力投入资金,对标志进行全方位的宣传,使其知名度越来越高,从而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然而,被告B快餐店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中国-东盟博览会”名称及专用标志,明显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原告A快餐店起诉认为:为了支持中国-东盟博览会,并通过赞助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方式获得“中国-东盟博览会”名称和标志的使用权,以此方式扩大原告快餐品牌的影响,2004年首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及2005年第二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先后与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签订《中国-东盟博览会指定中式快餐服务商协议书》,共向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赞助产品和现金合计价值人民币25万元,取得“中国-东盟博览会”专有名称和标志的使用权,并成为中国-东盟博览会指定中式快餐服务商。

  然而,被告从2004年初至2005年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未经权利人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授权同意,在其快餐店擅自使用“中国-东盟博览会”专有名称及标志,虚构“2004年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式快餐服务商”、“2005年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式快餐服务商”的事实,不但侵犯了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的权利、不但是对广大消费者的欺骗,而且同真正与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签订有特许使用协议的原告形成了不正当竞争,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也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

  诉状副本先后送达到B快餐店老板手中,B快餐店老板聘请了律师研究对策,自知理亏,通过各种途径找到原告,愿意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请求协商,庭外解决。最终,原告同意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调解,被告B快餐店以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向两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两被告经济损失20万元。新闻发布会通过媒体广为传播,使社会公众对中国-东盟博览会标志权这一公共资源的保护深入人心,有效扼制了这一新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作者:骆伟雄,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东盟博览会秘书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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