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的分类管理是建构律师行业管理体系的一个突破口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6:2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现在法院系统基本上已经逐步落实了人员的分类管理,大致有以下几类:法官、助理法官、书记员、法警、行政辅助人员等。我想在律师业里头也可以引而用之,不过不同的是,法院属于国家系统,律师属于社会系统。这样,律师不仅有行政管理,也有行业自律管理。此两种管理方式及其内容的界限在当前还比较模糊,以至于在现实生活中一头独大,律师协会成了司法行政部门的一个附属或是一个分支机构,现在不少地方的司法行政部门的人员就是律师协会的人员就足看清彼此的实质关系。

  都说律师职业是一个自律性很强的职业,但目前的情况仍然表明它的行政管理色彩浓厚。不过离律师最近的管理单位--律师事务所却对其约束并不大,不像其他单位对其员工的约束。律师似乎人人都是一条龙,能够独立执业,直接对外发生各种关系,只不过很多情况下借用了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而已;这好像就是律师最为自由的地方。从律师事务所普遍的分分合合与律师频繁的转所足够看出这一点。律师事务所似乎成了律师的附属品,好在律师事务所在分配利润时提成比例较高,大都在三成以上,这才让律师感到了律师事务所对自己的压力与威胁。说实话,要不是法律强行要求律师到一个律师事务所挂个名,他完全可以弃之不顾。因为律师很少在律师事务所坐班,好多律师事务所的场地也不够律师坐班。有些律师倒挺精明,善于雇佣一些律师助理为其廉价服务,如果说实习律师的日子艰难的话,那么律师助理的生活就更惨了。因为实习律师有明文的地位,而律师助理却没有,好在这次《劳动合同法》里能够找到比较明确的法律依据。

  《律师法》的修改草案正在火热进行,其调整对象更确切地讲就是它的管理对象是什么,大家肯定会众口一辞地说是律师事务所与律师。那么律师事务所具体又是由哪些人员在运作呢?其实,除了作为主体部分的律师,还有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学员以及内勤管理人员。当然,律师内部也比较复杂,大致可以分类为社会律师(专职、兼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与外国律师等;而且他们中间有的是主任、副主任,还有出资合伙人;并且律师之中还有四个不同的级别。不管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如何,都基本上包括上述几类人员。确定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无非有两个:一是便于管理,二是明确责任分担。

  目前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性虽然不够强显,但在法律上已经确立了执业赔偿责任制度,首先由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再根据具体执业律师的过错大小进行比例追偿。这样做有利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委托人,也利于彰显律师事务所作为执业机构的功能,还利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自身管理而减轻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协会的管理负担。如此看来,加强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是必不可少的,我们暂且将其定性为内部管理,以区分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内部管理的对象只能是上述各类人员。可以肯定,内部管理不能替代行政管理,更不能替代行业自律管理。应该是各有权限、彼此分工、相互衔接、减少冲突。

  法律服务市场的存在,这就决定了律师事务所的收费〈并非律师擅自收费〉是正当与合理的,尽管一直执行的都是政府指导价,但并没有脱离各地的市场经济规律抑或行情来进行,而其中的关键在于法律服务市场是否健全、完善与成熟。众所周知,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密切而微妙,究竟什么样的行政管理对市场是一种伤害?保护?或者促进?于今都比较难说。我们行政部门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往往有一些弊病,如为便于其管理操作而喜欢搞一刀切、研究问题只注重内部性的而不注重外部性的、管理的强行性远远超过内部沟通与外部协调工作、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多于对被管理对象之利益的考虑等。

  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当前社会主义中国整体上实行“市场放开搞活,加强宏观调控”的政策已经确立,这于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服务业进行事无巨细的单向度的管理应该是一个冲击。倘若司法行政部门一心强调法律服务市场的特殊性而人为地不断施加行政管理而不去推动外部执业环境的改造势与内部服务主体的整合必会给律师业的自主发展带来诸多限制。当然,行政管理必不可少,但必须少而精以体现宏观调控色彩。对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律师事务所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来看待。换言之,经济组织可以不同的面目出现,重要的是该行业是否有着浓厚特殊性的色彩,这直接决定其倒底归类于一般化管理还是专门化管理。若是一般化管理,由工商行政部门管理就可以了;若是专门化管理,就该由相应的归口化的行政部门承担管理责任,因为只有他们才具备这种管理的力量。在这里,司法行政部门就是对法律服务组织的归口化管理单位,而且这种管理还应该是服务型的管理,除此之外,这种行政管理内部也应该对不同类型的法律服务组织进行不同政策和方式的管理。

  当前,司法行政部门既管组织(律师事务所)又管个人(律师),这对律师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并没有做到协调一致。司法行政部门不仅享有着开办律所的审批权,还有实习律师、执业律师证照的发放权,以及对他们违法行为的处罚权,另有大量的教育培训组织工作等。而律师协会多半被闲置,只是组织一些会议交流、建议咨询等工作,其行业自律功能没有真正发挥。而且律师协会没有必要按行政区划与级别来设立,国家、省、地市三级足够,否则是浪费人财物。律师协会作为民间团体是律师的共同家园,其工作人员组成都应由执业律师加入为宜,并可适当雇请社会(绝非政府)其他人员服务。

  为淡化行政色彩、积极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实习律师与执业律师的考核由律师协会进行较妥。律师协会应该保管他们的档案,并在上面作出考查记录;而不是将档案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每年交一笔托管费后置之不理。档案管理费应从律师协会统一收取的律师会费中开支,而不得另行取要。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的年检注册应由省级律师协会统一进行,这便于收取会费。团体会费不能减免,而个人会费可依一定的条件缓减免交。律师协会还应该建立集中和分散的律师教育培训工作机制,以不断提高律师行业的整体素质,而非由司法行政部门来承担。

  对于律师的分类管理任务,实际上,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所属单位都要参与,只不过各有侧重。当然,社会律师(专职、兼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外国律师都怎么个管法--用一个什么标准来确立他们、对他们的执业如何规范、责任怎样追究都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可以说,社会律师的服务面最为广泛,在各个领域都能开展业务。若要从事一些专门业务,还须取得相关资格,如证券律师。公职律师最好受雇于各级政府,成为独立的纯粹而标准的国办所,下属于司法行政部门,作成行政单位的编制,代理政府从事各种法律活动,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有关法律援助案件应到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由其责成各国办律师事务所的义务按比例分派。案件完成后,国库开支适当补偿办案律师。总之,不同类型的律师有共性的管理方法,更要有个性的管理方法,使之各得其所、互不冲突。

  顺便提一下税费征收这一块,有的国家律师根本不需纳税,如英国的大律师。目前,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偷税漏税成风,就在于这个行当里面的税费制度不尽合理,对律师事务所征收了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还有各种名目的小税种与小费种,总之在无形中增大了其运营成本,这在一个以出卖脑力劳动的高智力行业由于高风险、高投入的存在理应得到高额回报是不尽合理的。律师事务所的税负少点,给律师的分成比例也会相应加大,律师收入自然提高。从整体上来说,这是互补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最好采取更为科学的方法来加以计算,努力允许他们得到与其智力劳动相当的高额回报。这样做的目标不仅仅在于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还在于促进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增强。

  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律师彼此之间,应该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一点没有错,关键在于管理的方面和程度怎样为宜,不过需要把握的原则是:行政管理应该少而实用、发挥律师协会与律师事务所的积极性、彼此既配合又能适度制约等,从而达到权力配直的合理性与有效性。总之,这里仅仅表达个人观点,笔者旨在传达一个讯息:就是要以什么样的模式来确立律师行业管理的体系、其核心内容又是什么。正如文题所示,分类管理不失为一个好的突破口。紧接着的问题又是什么呢?--怎么分类、分哪些类,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可见,律师行业管理中的问题很多,究清每一个问题乃至细节的表述与照应已非笔者能力所及,在此仅就其中的几个问题谈了些模糊而粗浅的看法,其稚幼、不妥之处尽请业界友士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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