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判决生效前在押被告人刑期已满的能否释放?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27:5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宣判后判决生效前刑期已满的在押被告人,只能等到判决生效,才能释放。鉴于此,被告人就要被在刑期之外多限制人身自由一段时间,而多限制人身自由并非因被告人过错所致,也非司法、监狱机关工作过错所致,而是因立法在这方面没有解决好如何操作所致。因此这样的被告人因多被监禁,而蒙受冤屈无处诉,颇值得同情。

  刑法、刑诉法规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以及其他诸如:审判公开、辩护权、举证权、证据不足宣判无罪等,以保护被告人权利为宗旨的一系列具体规定,可见,我国法律在保护被告人权利方面是相当积极的。那么对刑期届满判决未生效情况下的超期羁押,也应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规定。

  在此笔者对于法律应当保护当事人权利方面不作论证,因为这已是我们立法的精神和原则,无需赘述。

  仅就如何解决刑期届满判决未生效情况下的超期羁押问题,提出以下几种方案:

  1、对刑期届满判决未生效的被告人,刑期届满之日起,可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还被告人人身自由。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比较多的措施,也是审判人员寻求即要保护被告人权利,又不违背法律的一种变通方法。比较放任对被告人予以超期羁押来说,这已是对其尽可能的保护了。但笔者认为,这种方法是违反强制措施制度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继续危害社会,依法对他们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剥夺的方法。而对刑期届满判决未生效的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符合强制措施的目的。另外,刑期届满,该被告人的身份也发生了变化,即由被告人、罪犯的身份转化为刑满释放的人,也不符合强制措施的对象。

  2、看守所之以对宣判后判决生效前刑期已满的在押被告人,只能等到判决生效,才予以释放,主要是考虑到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二审程序起动的问题。那么,被告人明确表示不上诉、公诉人明确表示不抗诉的,能否对被告人予以释放?笔者认为可以。因为即不上诉又不抗诉,不会起动二审程序,那么一审判决一届生效期必然生效,不应对被告人超期羁押。具体操作上,可在宣判后,由被告人、公诉人当庭表态是否上诉、抗诉,记录在案,也可在闭庭后,刑期届满前,书面表示是否上诉、抗诉,对于明确表示不上诉、不抗诉的,对被告人刑期届满应予以释放。对于可能上诉、抗诉的,因二审程序可能起动,可以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方法。

  3、笔者认为,也可以采取变更上诉、抗诉期限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难题。即对宣判后判决生效前刑期已满的案件,上诉、抗诉期限自被告人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至刑期届满之日,也就是说,对这类案件,上诉、抗诉期限小于10日。有的人会问,这样不就构成对上诉、抗诉权的限制了?的确,但法律本身就对上诉、抗诉权有时间(10日)上的限制,比校对被告人无端多剥夺人身自由来说,作出一定的取舍和平衡,是有必要的,而且采取变更上诉、抗诉期限的方法更有意义。如果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还可以通过起动再审程序予以补救。

  4、笔者设想,若将来有可能实现对基层法院审理的简易程序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则对宣判后判决生效前刑期已满的案件,可以纳入到一审终审的案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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