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伟雄:律师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考虑的八大因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27:5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如果明确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是一种商品,则律师收费(即律师服务价格)就应当受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其一是律师服务的内在价值,其二是律师服务的供求关系。因而,具体到每人律师与当事人协商收费数额时,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律师整体的教育背景。作为整个律师行业,法律要求律师要具备较高的学历条件。2002年律师法修正案生效后,要求参加法律职业考试的考生,必须具体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这比修正案生效前的大专学历又有所提高了。这一学历条件实际上也构成了“律师服务”的成本,是律师服务内在价值的体现。美国律师收费居高不下,其原因之一也是美国律师的门槛特别高:除了要求具备法律以外的本科学历外,还须获得法律专业研究生文凭,然后才能具备从事律师职业的前提条件。

  二、民主和法制建设环境。民主与法制建设状况和环境,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律师服务的需求。民主与法制越完善,法律服务的需求量自然就大。民主与法制发达程序,很大程度体现在政府职能的转变方面。政府职能彻底改变后,许多法律事务就会产生,对许多法律性事务,政府不再越俎代庖,律师服务的需求自然增多。

  三、经济发展状况及当事人的生活水平。经济发展状况越好,当事人生活水平越高,其法律服务的需求也越高,律师服务的收费也就“水涨船高”。事实上,即使在同一经济发展水平,同一国家的同一时期,不同经济状况的当事人,可以接受的律师收费水平也相差很大,因而,不少律师也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看菜下饭”,虽然不少律师觉得其价格偏离了价值(低价“卖”了),但毕竟要兼顾市场的供求关系。事实上,经济状况好的当事人,也愿意多出钱,希望能用高价找个好律师,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

  四、律师个人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技巧、能力。在相同的法律教育背景下,不同的律师由于种种因素影响,在执业的娴熟程度、执业技巧的高低均形成很大差别。执业技巧成熟的律师,往往可用较短的时间、较少的工作量,高质量地完成一个案件的代理或辩护工作。这类似于高科技产品:用高科技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就可获得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的“高额利润”。执业技巧娴熟的律师,求聘的当事人也多,这部分律师也就有提高收费的条件。

  五、律师个人的名气、知名度。律师个人的名气、知名度是由诸多因素造成的。一般来说,从事律师职业的时间越长,其名气和知名度也就越大。除从事律师职业的时间因素外,还有一个律师的业务水平问题。业务水平较高的律师,往往可在极短的时间内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此外,律师的知名度及名气的形成也可能会由一些偶然的因素决定:如,办理社会关注度高的名人官司可使一些默默无闻的律师一夜之间成名。

  六、律师个人的业务量。首先,律师个人的业务量因其知名度、名气和执业技巧娴熟程度不同而不同。知名度越高、名气越大、执业技巧越娴熟,当事人求聘自己就多,律师的业务量自然就大。一个律师在有许多业务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就自然会开出高价,并且选择经济效益高的案件办理。对于这些律师来说,接受一个案件,就意味着失去许多接受其他案件的机会,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对案件选择的机会。因为他们的时间和精力无法满足所有求聘的当事人。因而开出高价是一种减少业务量、提高办案质量和经济效益的唯一办法。

  七、案件的诉讼价值。诉讼价值是指一个诉讼对当事人的重要程度及胜诉可能的大少。重要程度并不以一个案件的标的计算。如广西教育学院曾委托我代理一个欠款案,作为被告,诉讼标的并不大,仅15万元。但教育学院类似的情况很多,而且是否应由教育学院承担还款责任,争议极大。如果这一案件败诉,教育学院将面临很多类似的诉讼。再如,某市红会医院被一患者告状,称其患上丙型肝炎是在该医院输血后所致,因而请求法院判令该红会医院赔偿。虽然诉讼标的只有3万元,但按照诉讼请求及逻辑,如果诉讼理由成立,医院不但要赔偿医疗费用,而且还须赔偿后续医疗费用。更为严重的是,由于丙肝是一个1989年才发现的新型肝炎,检测手段在当时还没有,如果该患者的诉讼请求成立,则医院将面临许多类似的诉讼。上述两个案件的诉讼价值,就不能仅以诉讼标的来计算。再如,某水泥厂借银行4000万元,由于项目失败没能按期偿还,现银行已诉至法院。这一案件,被告胜诉的可能几乎为零。如果按照诉讼标的收费,当事人极可能选择不聘请律师。

  八、案件的简易程度。有些案件诉讼标的虽大,但案件法律关系简单明了、证据材料不多、争议不大。如,一些借款纠纷、购销合同纠纷,债务人也承认欠款属实,仅因为没有偿还能力而导致诉讼。而另一些案件诉讼标的虽少,但"麻雀虽少,五脏俱全",不但法律关系复杂、而且材料多、争议大,有时诉讼成本甚至超过其争议价值本身。前者耗费律师的劳动量少,而后者耗费律师的劳动量多。因而在收费时当然要考虑。

  为减少律师收费方面与当事人的争议,我们认为,在充分向当事人介绍和宣传律师收费构成因素外,一是要明码标价,二是要充分协商。所谓明码标价,与普通商品有所不同。律师不但应让当事人了解个案收费、本次委托的收费,而且应当让当事人充分了解一个案件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法院预收的各项诉讼费、律师在一审、反诉、二审等各阶段收费的情况,办案过程的旅差等费用,均应让当事人全面了解,不能有所隐瞒,而且要主动向当事人介绍。充分协商就是向当事人介绍案件办理的过程、胜诉把握及其他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本律师为何要定这样的收费,不同律师的收费有可能不同,以便让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等诸多因素,决定自己是否聘请律师,聘请什么价钱的律师。一句话,增加律师收费的透明度,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收费争议当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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