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比较试验”,好!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27:5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7月15日下午,由北京都贝尔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翰翔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泽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代表其“联营”的超群、柏安、沐泽三家电脑生产企业,诉中国消费者协会“名誉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去年4月至7月间,中消协组织开展了一次国产台式电脑商品比较试验。中消协委托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从北京、南京等地市场上购买的20种品牌电脑样本进行检测,结果表明,有9个品牌样本辐射骚扰超过了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其中有超群、柏安、沐泽三种品牌。试验结果一公布,厂商就接到“退货”、“退单”,有的厂商甚至称“企业已濒于倒闭的边缘”。去年9月,经营三家电脑品牌的“联营”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一纸诉讼,认为消协没有资格进行比较试验,并状告中消协侵害其名誉权,要求赔偿损失300万元。
  (以上引自中法网特约论坛)

  
  看了上面这则案例,我不禁为消协的“比较试验”拍手叫好!消协的“比较试验”是体现消费者知情权的正当行为,是消协代表消费者履行社会监督职能的正当行为,并未侵犯厂商的名誉权,相反,无意间却为那些符合质量标准的电脑生产商打了个活广告。
  
  《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真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而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协在履行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职能时,将获得的信息向消费者公布,是实现消费者知悉真情权,从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有效的方式。
  
  大家都知道,消费者相对于生产厂家,对产品质量、性能及是否有隐避瑕疵方面,消费者是门外汉,是弱者。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群体的代表,无异使消费者保护自己正当消费权有了群体力量的支持。电脑是否有超标辐射,是很专业化的技术知识,对于消费者来讲,电脑辐射超标,则是一种隐避瑕疵,普通消费者很难通过生活经验和五官感觉感知到。但这种辐射危害虽无形却危害持久、隐避、对消费者人身伤害严重。普通消费者不可能仅仅为了一件产品,委托鉴定。因此,由一个集体来承担检验监督的鉴定行为,并为此支付费用,从而为消费者提供购买商品的指南,无异是一个高效、节约、科学的方式。为消费者所拥戴。
  
  消协通过委托有资质的鉴定部门鉴定,行使对商品质量的社会监督,是消协和消费者的权利,亦是消费者知悉真情权的延伸。消协对检测到的不合格产品予以公示,是其履行监督职责和权利的正当行为。厂商制造出不合格产品被公示造成的损害后果,是生产商自己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所致,而非消协所侵害。
  
  该案中三家厂商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起诉消协,于法无据。因为:⑴产品质量本应公之于众,不属于应当保密的范畴;⑵消协公示的是特定产品质量的客观真实情况,而非捏造陷害;⑶消协抽样检测的产品是已经投放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达到质量指标;⑷消协的监督是社会监督,代表消费者,而非履行行政职能,不存在复议;⑸中消协仅公布了对样品的检验试验结果,并未扩大宣传。因此在本案中,三家电脑商状告消协侵犯名誉权,即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支持,实属无理取闹,不但不能得到赔偿,相反会使其产品存在不合格的事实,更广泛被公众知悉。其受到的损害是自己行为所致,只有由其通过改进产品性能,增强产品质量指标,提高产品投放市场前的严格的监控体制,以诚信的品德及对消费者的无限仁爱之心,来挽回损失,恢复名誉,才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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