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法院的职能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27: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摘要:毋庸质疑,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要把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作为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也是朝着这个目标去努力的,事实上也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但是仍存在一些差距,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一些做法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在打击犯罪和保护弱势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及困难,在本文中,笔者拟从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及人民法院的职能要求分析基层人民法院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关键词:基层人民法院 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治国理政目标,是新时期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将长期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所有内容都与法律息息相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只有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调整好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秩序才能真正建立。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80%在基层,80%的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员在基层,直接面对广大群众的也主要是基层人民法院。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探究基层人民法院在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中面临的困难与挑战,剖析其成因,寻找解决办法,显得十分必要。

  一、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暨全国模范法院、全国模范法官表彰大会在2007年12月17日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大会上强调,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好司法为民的要求,依法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主持会议时说,人民法院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先进典型为榜样,争做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模范,争做司法为民的模范,争做维护司法公正的模范,争做廉洁自律的模范,扎实工作,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新贡献。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维护稳定。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都与稳定有关。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稳定,是刑事审判的首要任务;处理各类纠纷,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防止矛盾激化,营造一个安定的环境是民商事审判的重要职能;运用司法权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好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是行政审判的重要任务;将生效裁判付诸执行,维护司法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新的矛盾和纠纷发生,是执行工作的归宿。可见,做好各项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稳定是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一项重要功能。

  第二,维护公平正义功能。和谐社会应是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能得到协调的社会。而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是公平正义。人民法院正是通过对各类案件的公正裁判达到维护公平正义。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诉诸法律、寻求司法救济时,人民法院在立案、收费、审理、执行等一系列环节上提供便利,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更显而易见。

  第三,化解矛盾纠纷功能。随着法制的完善与健全、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已纳入到司法程序解决的途径。人民法院则依照法定程序,对各类矛盾纠纷的判决或调解,使之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化解。

  第四,促进法治功能。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治国方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执行各类案件,是依法治国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促进依法治国的一种手段和功能。和谐社会是法治、有秩序的社会。所以,人民法院全面履行职责,做好各项工作,对构建法治的、有秩序的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功能作用。

  无论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还是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都必然表现为法律关系,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运用法律进行调整。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增强司法能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惟有稳定才能发展经济,才能达到社会和谐。保持安定有序、维护社会稳定,是法院的重要职能。在社会转轨时期,运用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各类犯罪、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法院义不容辞。同时,也要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关系。

  二、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存在的问题

  和谐社会的提出,一方面,是要求人民法院大力运用和谐方式审理案件,为社会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法制保障;另一方面,整个社会都来参与的构建,这有利于改善人民法院的执法环境,对人民法院顺利有序开展工作十分有利。但是,就目前我国实际国情来说,执法环境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内部环境,是指法院自身的执法环境,包括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硬件设施方面,由于我国是一个经济发展不是很平衡的发展中国家,各地贫富差距较大,由此造成人民法院的差距也较大,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正在搞规范化法庭建设或建院部办公大楼,大量投入资金购置电脑、办案用车、更新档案管理室等现代化设备,积极改善硬件设施,但是这样就使得经费严重不足,有相当部分法院都是在“拆东墙,补西墙”,工作运行在负债累累之中,而有的基层法院仍然存在一只笔、一张纸的时代,没有电脑等现代化办公室设备。另一方面,法院得到当地政府的财政支持不是很够,这样就无形之中给法院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有些麻烦和困难。软件设施方面,主要是指人力资源,目前,经济不发展地区的基层法院审判骨干流失严重,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群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事件也在不断上升,与此同时,违法犯罪行为也在上生,由此使得审判工作任务重,法官压力大,而另一方面,由于当地经济不景气,法官的待遇提不上来,使得审判骨干缺乏积极性,另外就是法官断层问题严重,由于司法考试制度的出台,当法官的要通过司法考试。近几年来参考的情况表明,基层法院人员参考通过率极低,因此,法官缺乏后劲补充,面临断层。外部环境是指法院自身以外的执法环境,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即行政干扰和群众不支持。尽管我国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不得干涉,但是在实践中,行政干扰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问题时有出现,尤其是行政案件,因为涉及到行政机关或单位,法院想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很难必须请示多方面的领导或单位才能最后下结论,必须顾及多方面的利益。另一方面,尽管我国依法治国策略已经深入开展多年了,但是法制宣传力度仍然不够,尤其是一些偏远山区、农村,群众法制意识仍然很淡薄,从而使得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不理解和不支持,甚至出现暴力抗法事件,给法院工作的开展带来很大的麻烦和困难。

  三、存在的问题

  当前,基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主要有:

  (一)“执行难”已成为社会问题。执行工作在法院业务工作中可谓半壁天下有其一。从近几年情况分析来看,审判这块工作无论是审判质量还是效率,都有了极大提高,如果有问题也是极个别的问题,这可以从上面阐述中得到证实。现在的情况是判调之后的权益实现率即执结率却不能令人满意。如吉木乃县法院近几年案件的执结率实实在在挤掉水分后徘徊在70%左右,表面上看达到了上级法院下达的执行目标,但剩下30%执行不了的案件,往往当事人反映较大,这类案件被申请执行人大多涉及政府职能机关和基层政权机关,已成久执不结的老大难案件。这些案件不执行,影响的是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常此下去,诚信政府难以打造,诚信社会更难以建立,其后果直接影响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提高现有人员素质缺乏后劲机制。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关键在人,在于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保障有力的法官队伍,目前,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由于受地区差异较大、利益分配不均等因素的影响,现有法官队伍面临着青黄不接的严重局面,其原因是参加司法考试过关的,外面的人员不想到法院,大多去了律师事务所,法院内部考上的又都转行从事了其它工作,造成了优秀法官流失。这种情况持之下去,随着形势的发展,新类型案件日益增多,案件总量的增大,现有法官队伍很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法院也就很难充分发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应有作用。

  四、人民法院的职能要求

  ㈠ 确立正确的司法理念

  中央构划了和谐社会的蓝图,法官在思想认识上必须与中央合拍,有"和谐社会"的意识和胸襟,确立正确的完整的司法思想和司法理念。"思想"和"理念"不是美丽的辞藻和空洞的口号,它是多元的,有体系的,有丰富内涵的。我们应该全面把握、准确把握,不能片面理解。 法官应该加强这方面的修养。司法理念和司法思想,是指导我们工作的原则和方向,但它不是处理具体案件的直接依据。法院的审判工作,应该在正确的司法思想和司法理念指导下,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具体的案件具体处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构建和谐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无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司法思想和司法理念的新内容。人民法院要在这一思想和理念的指导下,自觉地把法院的各项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紧密结合起来。要开阔自己的视野,不能低头办案、机械办案,要使自己的工作与社会大局有机结合,不能置审判工作与社会大局相对立;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能只顾法律效果忽视社会效果,顾此失彼;要充分认识审判权尤其是自由裁量权是一种社会责任,而不是徇情、徇私的工具。

   ㈡强化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稳、准、狠”地打击危害群众安全的各类现行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对那些在全县重点项目施工过程中,挑起事端、聚众闹事,故意破坏、扰乱正常施工生产秩序的组织者、策划者予以重点打击,在刑法量刑幅度内,从重惩处,该重判的一定要重判,绝不心慈手软,震慑罪犯,教育群众。

  ㈢加大调解力度,坚持妥善处理各种民事、行政纠纷案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努力做好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思想工作,做到服判、息诉,息事宁人,案结事了,取得良好地社会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㈣坚持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人的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大力推行公开审判、公开宣判,公开审务,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通过以案讲法、就地开庭、深入机关、学校、企业、农村形式,全方位宣传与公民密切关系的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学法、守法意识,做到正确行使权利,不忘履行义务。
  
  在当今中国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各种矛盾和冲突在许多方面显露出来,给法律和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这种矛盾和冲突不是基本社会制度层面上的,而是在共同的基本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因不同群体利益需求的冲突而产生的。一个文明和理性的社会不是掩盖和回避矛盾,而是根据矛盾的不同性质和矛盾涉及的不同的利益关系,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化解矛盾。既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又要维护社会的和谐和安定,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和谐社会不是无原则地、一味地调和矛盾,而应该是“民主政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正是和谐社会的真谛所在。为实现这个目标,首先要建立健全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但也应该认识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并且法律也有局限性,不是万能的,所以还要充分重视发挥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只有这样,才能把法律、法治和法院有机地统一起来,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五、结束语

  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员,我深深地感受到,要想构建和谐社会,人民法院应该运用和谐方式来处理矛盾和纠纷,这样才能更好地引导群众以和谐方式处理问题,因此,必须继续推进多渠道解决矛盾的调解机制的完善,坚持“能判则判,该调则调,判调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效力,同时加强在诉讼前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也可以将案件交给社区组织进行调解;认真做好裁判后的息诉工作,在裁判宣告后要向当事人讲明裁判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认真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尽量做到“案结事了”,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谐兴国,和谐创业,和谐安邦。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征程上,人民法院任重而道远。笔者以为,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应该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加快发展,牢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按照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机关的目标,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开创法院工作的新局面,全面履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驾护航的光荣使命和神圣职责,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参考书目:
  【1】《人民日报》(2003年12月18日第一版)
  【2】于晓亚:《论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新疆平安网,2007年6月11日。
  【3】梁娟萍:《法院职能与构建和谐社会》,http://www.dffy.com 2006年11月7日。
  【4】邵华 邱梅:《浅议基层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阿勒泰新闻网,2007年7月3日。
  【5】免费文档网http://wendang.freekaoyan.com
  【6】孙晓光 :《和谐社会与人民法院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晓芬,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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