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伟雄:谁来为辩护律师保驾护航?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27:5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谁来为辩护律师保驾护航?



  两年前,轰动一时的广西首例律师因履行职务而获罪的灵山县律师事务所周建彬律师涉嫌妨害作证一案,以无罪宣判画上了句号。事情虽已过去两年多,但该案件留给我们的思考却远不应结束。记得当事人周建彬在重获自己时接受新闻单位采访时表述了自己的心情:“……今天的审判结果,是法律的胜利。”周建彬还表示,他今后愿意继续从事律师工作。然而,终审判决的结论是认为周建彬律师“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的指控是“有那么回事”,只是情节太轻无法定罪而已。这给周律师留下了一条不大不小的尾巴。

  周建彬为一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作辩护,其中涉及到一个非常关键的情节是:被害人头部的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这是罪与非罪的最关键界限。公诉机关认为是轻伤,已达到犯罪界限,而周律师认为是轻微伤,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就这么一辩,作为“辩方”的周律师被“控方”逮捕了,罪名是:妨害刑事证据。该案一审周律师被判了无罪,检察院提出了抗诉,二审法院当庭宣告无罪。

  从案件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周律师的行为究竟罪与非罪,这一问题,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看法有较大差距。就因为有些差距,周律师在这一简单的案件中无辜受了牢狱之苦。律师职业致力于为当事人保驾护航,可谁来为辩护律师保驾护航呢?

  周建彬律师何以如此轻率地被推上刑事被告席?他为一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辩护、调查取证、并提出了不同于检察机关的证据,其具体细节是:检察院提供的证据认为,被害人头部伤口长为七厘米,而周律师提供的证据线索谓:被告人头上的伤只有三厘米,因而申请法院对伤者重新鉴定。按照人体轻伤标准,超过五厘米即构成轻伤,否则属于轻微伤。这对于律师职业来说,太平常不过了。更何况:伤口到底是七厘米,还是三厘米,是很容易查清楚的事实。如果实在无法查清,那么控方就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构成犯罪。又更何况,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明明白白规定律师有对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如果律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完全没有异议,那律师岂不成了装饰品?或者,律师专门去寻找与检察机关一致证据,为检察机关的指控作论证,那律师工作又有多少意义?更为重要的是,以上作法都有悖于律师制度本义。

  如此看来,周建彬被错捕的根本原因,愚以为是个别检察人员的观念还没有在根本上从“有罪推定”的老观念中完全转变过来。

  我国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生效已经有好几年,新刑诉法与旧刑诉法最大区别之一,就是新的刑诉法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即是说,公诉机关对其所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需负完全的举证责任,在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之前,应推定被告人无罪。而在刑诉法修正案之前,虽然法律也没有规定“有罪推定”为司法原则,但理论上“无罪推定”被当作“资产阶级司法原则”来批判,在实践中实际实行的则是“有罪推定”,被告人只要为自己稍作辩解,就被指定为“态度不老实”,开庭后发现证据不足还可“发回补充侦查”,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则有意无意被看作“替坏人说话”……总之,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神圣”而不可置疑,或者说,“老虎屁股摸不得”,检察人员只要提出了指控,剩下的工作就是由法院来“纠问”,并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进行论证。

  在周建彬一案中,周建彬律师仅仅因为提出的证据线索与检察院的相抵触,便被控方认为“妨碍”了公诉人员作证。然而,周律师的证据究竟怎么就妨害了检察机关作证?周律师并不认为自己的证据就一定很确凿,他不过据此申请重新鉴定而已。就这一纯属律师职业行为的举动,何以对检察人员触动如此大?一则,对于证据不够充分、确凿的案件进行起诉,这本身就是属于工作失误,为了掩盖工作上的失误,只好硬着头皮顶着上,出了问题就说是律师“妨害”作证;二则,个别公诉人员并没有从“有罪推定”的观念中转变过来,没有将控方和辩方作为平等主体对待。为什么新的刑事诉讼法将以往习惯称呼的“人犯”一律改称为“犯罪嫌疑人”?这绝不仅仅是在新名称上玩玩新花招,而是要求公诉人对自己的指控承担起举证责任。如果律师一提供与检察机关不一致的证据便获罪,律师还怎么去履行辩护人的职责?

  现实告诫律师同行们,在执业过程中,特别是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必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仗义直言时,又要注意方式方法;在尽职尽责的时候,可别忘了慎之又慎。总之,周建彬一案告诫我们:律师在为当事人辩护时,别忘了时刻准备着为自己辩护。这就是我从周建彬案中得出的教训。

  谁来为辩护律师保驾护航?我的答案是:只有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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