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孙志刚规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9:3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轰动一时的“孙志刚案件”终于尘埃落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罗书平法官对此深有感触,建议我们应当借鉴英美法系非常流行的“米兰达规则”,以审结此案为契机,在中国确立“孙志刚规则”。具体内容如下:任何人未被官方有根据地确信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有充足的法定事由,不受盘问、验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

  笔者认为,罗法官的这种想法固然很好,但这却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就“孙志刚规则”本身而言,它无非是强调了一下非因法定事由公民人身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其实这在我国的宪法上早已有明确规定。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由此可见,公民人身自由的不可侵犯性在我国的立法上已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有人不免会问:既然我们的宪法已充分考虑到了人身权利的保护问题,为何非法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事件仍屡屡发生呢?我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执法人员没能做到公正执法。

  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条中仅有法可依是强调法制的健全,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均是针对执法人员而言的。法律是由人制定的,就算再先进、再完善的法律,都必须有执行的主体,要由执法机关来执行,而具体执行者又都是有血有肉的人。法律制定者制定的法律,必须要有法律执行者去秉公执行,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法律的作用。所谓法治国家包含两方面因素:一是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二是要有正直的执法人员。很难想象,由一群肆意曲解法律的人去执行法律还能有公正可言!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确有很多不当之处,我想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违宪者也一定不少,但就算这些地方性法规与现行法律有冲突,但若严格执行,也不会发生孙志刚的悲剧吧?将孙志刚之死完全归罪于法制的不健全我觉得有失偏颇。就我们国家的法治现状而言,不可否认我们的法制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我想现在我们的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执法环境令人堪忧,这才是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在我们身边,执法人员有法不依,老子就是法的现象还少吗?要想建成一个先进的法治国家,完善的法律制度固然重要,但执法者的执法水平更加重要,就算再公正的法律,没有公正的执法者同样是废纸一张!

  做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期待着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最终完善,但我更期待着我们能有一个公正的执法主体、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相关文章


刑事诉讼中应禁用自认规则
独立思考的代价
“人性”博弈论
想念你,女孩
也谈“孙志刚规则”
该案为何定妨害公务罪
如果被告人被判决有罪呢?——任庆良律师包庇案评析
心尖尖的那份疼
当事人与诉讼参加人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