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廷芳:第一个取得外国律师资格的中国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4:2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作者:马作武

  本文原载于《中国律师》1998年第三期

  《中国国民党史稿(4)·伍秩庸博士基表》称:“论者谓国人得为外国律师者,公为第一人。”

  这位伍秩庸,大名伍廷芳,乃中国近代史上的一位名人和奇人。说他是名人,是因为他是香港第一位华人“太平绅士”,又是清末膺命修律的两大臣之一,还先后两任清朝驻美大使;辛亥后他以南方代表的参加南北义和,接着先后出任南京临时政府裁兼外交部长。说他是奇人,一方面是因为他的人生经历极富色彩;另一方面是因为他的言行举止不乏怪异之处,胡适先生曾如此评论过伍迁芳:“他在海外做外交官时,全靠他的古怪行为和古怪议论压倒了西洋人的气焰、引起了他们的好奇心,居然能使一个弱国的代表受到许多外人的敬重。”此外,伍廷芳在美期间还曾访问过发明家爱迪生,而后者在其工作室用刚刚发明的留声机为伍廷芳录过音,这又是一段奇遇!

  伍廷芳之能成为名人,成为近代史上举足轻重、叱咤风云的人物,与他深厚的法律功底及中国人中第一位“外国律师”的名声有着直接的关系。

  伍廷芳(1842-1922)字文爵,号秩庸,广东新会人,出生在南洋,三岁时随父回国。他年少时曾被绑票,脱逃后只身赴香港圣保罗书院求学,毕业后留港任高等审判厅及地方审判厅译员。1874年他自费学英伦,入伦敦法律学院攻读法律,毕业后考取英国律师,所谓第一位“外国律师”即由此而来。返港后他操律师业,并于1878年被第八任港督轩尼持任命为“太平绅士”,1880年成为香港立法局第一位华人议员。本来,这些虽然足以让他在香港成为名人,但远不足以成为染指大清帝国统治层的资本,因为传统的考试乃是当时仁进的唯一途径。然而,中国近代特殊的历史背景,使伍廷芳默默无闻中一跃而为风云际会的人物,一个波诡云谲的时代演译出了伍廷芳斑驳陆离一五彩人生。

  发现伍廷芳的“伯乐”乃是李鸿章。邪片战争之后,国门洞开,交涉日繁。作为洋务派的首领,李鸿章深刻体会到要与外国人打交道,“非得一熟谙西律之人不可”,以“折服”西人。1877年10月6日,天津海关道黎兆棠将伍廷芳引荐给李鸿章,经过“虚衷询访,李鸿章发现伍廷芳正是“物色数年”而未得的人才,当即决定将之延入幕府,以便“遇有疑难案件,俾与洋人辩论。凡折以中国律例而不服者,即以西律折之,所谓以彼之予刺彼之盾也。”然而,对在香港做“大状师”且收入不菲的伍廷芳而言,入李鸿章的幕府并无太大吸引力,因而提出了“非每岁六千不可”的条件,这在当时不是一个小数目。或许正是这个原因,伍廷芳直到1822年才正式进入李鸿章幕府。

  以此为契机,伍廷芳一步步登上了近代中国的政治舞台。在这个令人眼花缭乱的舞台上,伍廷芳扮演过多重角色,篇幅所限,这里兹不一一介绍。下面仅叙述几则与他的律师身份相关的事迹。

  进入李鸿章幕府之后,伍廷芳出任洋务局委员,主要从事翻译外国法规及参与签订条约之类的工作,1886年10月,亲洋兵舰数艘驶往日本长崎船坞维修,水手上岸购物,因小故与当地士民及巡捕发生殴斗,中方八死四十二伤,而日方二死二十七伤,由此酿成外交争端。日日夜夜借机要挟中国是一贯会俩,而李鸿章首鼠两端的态度可想而知。伍廷芒在参与处理争端过程中,专门撰拟了《长崎兵捕互斗案处理办法》,为李鸿章提出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伍廷芳指出,从死伤人数看,“主客不敌,势所必然”,而中国水手死伤皆“因利器所致足见日人先已蓄谋,有心 害。”反之,日人多为木器利所伤,“足明水手出于不得已者”。他特别提出,“评断此案当以供词为准,惟不单凭兵船证供,亦不容日人狡展。”我们由此可以看出,廷芳的律师业务水平是相当高的。据说李鸿章对伍廷芳提出的这个《处理办法》非常欣赏,交涉之际多以之为据,并特别将这篇文字收录在他的全集中。此外,伍廷芒还参与了北京蚕池口教堂事件的交涉,可异未留下具体记载,这与他幕僚的身份有关。

  1902年,清廷根据袁世凯、张之洞等人的会保,正式任命沈家本、伍廷芒为修订法律大臣此时伍廷芳正在驻美使任内,闻迅后即回电表示:“将一切现行律例,参酌各国法律妥为拟订,洵属务本要图,自当勉竭愚忱,悉心考打。”是年底,伍廷芳回到上海,尚不遑北上,又被任命为“办理商约事务大臣在沪办理商约期间,伍廷芳为保护中国权益而与列强进行了艰难的谈判。仅与美国谈判商约一项,”磋商至三十余次,辩论不下数十万言,舌敝唇焦,屡次决裂,实已辩至磋无可磋、磨无可磨之地。”伍廷芳于此际方一展其法律方面的卓越才干,在关税、专利保护、版权诸问题的谈判中,既能顺应世界的潮流,又尽可能维护了民族的利益,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当然,伍廷芳这一时期最大的功绩,就是与沈家本一起领导了那场正式宣告中国传统法律终结的修律运动。在修律大臣任上,他多次和沈家本联名上折,提出了包括删除酷刑、禁止刑讯、实行陪审和律师制度、改良狱政等等一系列先进的主张,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清末修律成果的取得,伍廷芳功不可没。

  武昌起义后伍廷芳迅即背叛清廷,投身革命,并于1912年1月被任命为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总长。在此任上,伍廷芳曾亲自干预过几宗当时很著名的案件。

  首先,在南北议和中,伍廷芳以南方代表的身份曾就山东巡抚杀害张钟端一案几次制裁问袁世凯。山东巡抚当时是以“土匪抢劫”之名捕杀了“民党有名人物”张钟端,伍廷芳指责袁世凯“只凭捏造之供辞,不复查办”,要求他“再行查办,并迅即电复”。袁在复电中竭力搪塞推脱,声称“张钟端等焚抢属实”,“供证确凿”。伍廷芳深悉袁世凯欲“以一手掩尽天下之目”的用心,义正辞严反驳道:“试问张钟端等所焚何处?所抢何人?贵大臣曾派人确查?”“试问齐抚所得之供证,曾由审判厅开正式之法堂否?曾用非弄拷讯否?”既然此案“未尝交审判厅审讯,其非法律上正当之判可知。”伍廷芳企图从法律的角度辩明是非,但这对武夫兼野心家的袁世凯而言,则无异于对牛弹琴此案最终是不了了之。

  随后,伍廷芳又针对具体案件两度同沪军都督陈其美展开激烈争论。先是由于陈其美在处理山阳县令姚荣泽的罪案时,准备沿用前清的审判形式,因此案在当时的上海影响较大,所以伍廷芳多次致信陈其美,劝其“按照文明办法审理”,因为“民国初立”,吾国人一举一动,皆为万国人士所关视。况办理此重大案件,稍不合文明规则,则必起外人之讥评,故不得不格外注意。”伍廷芳推崇的是大陆法系的审判方式,即“先由辩护士将全案理由提起,再由裁判官动商原告及各人证,两造辩护士盘诘,俟原告及人证既终,再审被告,其审问之法与原告同。然后由两造辩护士各将案由复述结束。全案之大要,最后由裁判官将两造辩护士曲直要点宣读。至判决之权,则一属于陪审员。”伍廷芳认为这也有助于收回治外汉权,“且吾人常存收回领事裁判公之希望,若于本国之裁判不能示人以文明气象,将来此事者,更何恃以为持论之根据乎?”钏对陈其美的种种借口,伍廷芳先后五次去信,不厌其烦地向其灌输现代法律观念,包括陪审和律师制度的先进性和必要性,甚至还包括无罪推定的原则。但要让陈其美之流接收新思想显然很难,所以嗣后不久又一起案件引发了两人之间的新一轮辩论。这一次的起因是陈其美在上海擅自逮捕中国银行沪行经理宋汉章,对这种“滥用权威”,破坏司法秩序的行径,伍廷芳极其不满,数次致书陈其美,明确指出,宋汉章有罪与否,须由审判机关审理后方能确定,若凭武力以及行政权力妄事逮捕,是对司法权的姑意践踏,此乃前清流毒,有悖三权分立的公理。陈其美多方狡辩回护,伍廷芳逐一批驳。象前次辩论一样,双方往来信函,经报纸一一披露,一时牵动舆情,轰动全国,无形中进行了一次法律启蒙教育。

  有趣的是,伍廷芳辞去司法总长一职后,对宋汉章一案的是非曲直仍耿耿于怀,并函约陈其美,由双方“各请公正廉明之商家一人为公正人,再由所请之公正人二人合举一人,评论公断。如以廷(即伍廷芳自已)之言为非,廷愿出洋一千元,赠与执事(即陈其美);万一以执事之言为非,则执事须出洋一千元与廷 ,以备分赠宋汉章及当时与宋同席、误为贵军队捕拿之梁君。”这一豪赌虽然迹近荒唐,但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伍廷芳追求真理的决心。当然,心虚的陈其美是决无胆量应约的。

  在中国近代,律师出身的政治家,伍廷芳当为最成功的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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