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有钱就是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4:2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作者:石华宁

  难道有钱就是爷?
    ——关于“尚美英涉嫌敲诈案“的天方夜谭

  本文原载于《中国律师》1998年第六期


  咸阳市工商局一女干部涉嫌敲诈,由于新闻单位的炒作,似乎在人们的头脑中已成了定势。直到今年4月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公众才听明白,这位女干部是顶着压力在与一非公有制企业的违法行为作斗争。这家公司由于戴着利税大户的金帽子,而使它的违法行为置于一把把的保护伞下。人们不禁要问:
  受人关注的咸阳市工商局干部尚美英,涉嫌敲诈勒萦步长制药公司151万元一案,1998年4月2日在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公开审理。这一天参加旁听的人特别多,法庭过道和门口都挤满了人。由于此前的新闻报道基本上都持有肯定的观点,加之此案被反复炒作,许多旁听群众和记者都是抱着看怎样给尚美英定罪的心理来旁听庭审的。
  “尚美英一封信敲诈步公司1万元,打印151封就敲诈151万元,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公安机关逮捕”,据不完全统计,发布这一消息的传媒有150多家。
  但是,所有关于这一案件的报道,都只有步长公司的一面之词,甚至在细节表述上也几乎如出一辙。除“焦点访谈”外,没有人采访过尚美英,也没有人到尚所在的咸阳市工商局做过详细调查。即使“焦点访谈”,也只是播施采该尚美英的画面,没有让尚说话,直到4月2日的公开审理,才给了尚美英一个公开说话的机会。上午8点47分,被告尚美英被带上法庭,摄像机、照像机一下就把尚围了起来。
  公开审理从上午一直持续到下午4点13分,长达七个半小时,让人们了解了此案的真实过程。那些被步长公司前一天就从西安接到咸阳的记者们,没有等来宣判尚美英有罪的判决结果,脑子里就装进了许多问号。


卖不卖信,起诉书与步长公司各执一词

  步长制药公司在咸阳步长脑心血管病研究所与新加坡ZBT。SINO中风复原公司合资兴办的企业。董事长是赵步长。这家新加坡公司的董事长是赵步长的长子赵涛。步长公司1993年成立,1994年销售收入500万元,1995年达5000万元,1996年突破2亿元,1997年突破5亿元,是一个飞速发展的非公有制企业。
  尚美英为咸阳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所副所长,女48岁,小学文化。1997年4月担任此职务,6月查处步长公司,8月写举报信,9月12日被逮捕。到开庭之日已被关押6个月又20天。
  此案由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罪名是:敲诈勒索罪(中止),起诉时间:1998年1月18日。起诉书主要内容如下:
  8月12日尚写了举报步长公司商标问题的举报信,并复印150封,拟向全国150个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8月21日尚打电话约步长公司办公室主任吕宏强到其办公室。看了待发的举报信和150个城市名单,并对吕讲:“一封信一万元”。吕告知步长公司董事长赵步长。8月25日赵步长同吕宏强到尚美英的办公室,尚讲“一封信一万元,拍卖呢”,并叫9月6日下午3时把钱送到其办公室。
  9月3日赵同另一人又到尚办公室。赵步长对尚讲:“咱买信那事,你看能不能便宜一点,一封9000元行不行。”尚讲:“不行”。商广所所长宋重庆说:“不要说信的事”。尚美英便说:“我不卖信了。”
  9月6日,步长公司副总裁赵超(赵步长的二儿子)和吕宏强带151万元现金和151万元支票到商厂所找尚送钱,尚美英未去,9月8日上午,赵超等人又去送钱,尚讲信不卖了。
  这份起诉书叙述很简单,没有表述细节。但却有几个重要情节于以前赵步长提供给新闻单位的情况差别很大。一是9月3日商广所所长就知道卖信一事,并让不要说卖信的事情。尚美英也说信不卖了。二是9月8日赵超送钱尚再次讲信不卖了。而赵步长此前向新闻单位提供的情况是尚坚持一封信一万元,赵在交易时报警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据步长公司介绍:1997年6月初,咸阳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管理所对步长公司使用商标及广告宣传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立案查处。步长公司尽力配合商广所的检查工作,但商广所并不满意,认为整改措施不力。8月6日上午,副所长尚美英在未向步长公司领导打招呼的情况下,带领5个查封了步长公司脑心通成品4339箱,新脑心通2870箱,四种包装物112972人,脑心通印刷宣传品23万张,库房被封。步长公司立刻向工商局领导反映,主管商广所的副局长得这一情况后,及时赶到现场,让步长公司撕掉了全部封条,并说,今后尚等人再来,没有工商局领导的批示和我的手令,不许他们进来。这几个小时的查封,据说使步长公司损失150万元。8月25日赵步长到尚美英办公室谈判,尚态度强硬,赵步长出于保护市场的目的,决定先出钱买信,不让尚举报。并约定9月6日下午在尚办公室交钱买信。
  9月2日吕宏强再去尚办公室,商谈信是否可以便宜一些,尚表示一分不能少。9月3日,赵步长再与尚谈判,能否便宜一些,尚还是坚持不能少。赵步长说,这次买了信你以后再写怎么办,能不能签个合同。尚拒绝签合同。
  9月6日下午3时,赵超同吕宏强强带151万元现金和151万元转帐支标来到尚办公室,尚不在未成交。9月8日,赵步长再与尚谈判,能否便宜一些,尚还是坚持不能少。赵步长说,这次买了信你以后再写怎么办,能不能签个合同。尚拒绝签合同。
  9月6日下午3时,赵超同吕强带151万元现金和151万元转帐支标到尚办公室,尚不在未成交。9月8日,他们再次携带支票和现金到尚的办公室,尚仍然坚持一封信1万元。赵超说,你这是敲诈,尚答说敲诈就是敲诈。交易正在进行时,步长公司人员向秦都公安分局报警,公安人员及时赶到现场,人赃俱获,把尚美英同151封举报信带走。检察机关批准将尚美英以涉嫌敲诈勒索罪逮捕。
  尚美英被捕后,工商局为其开脱罪责,坚持还要查处步长公司。步长公司由损失1亿元销售收入。(关于这1亿元和几个小时损失150万元都是由赵步长说的,没有任何依据。)将步长公司的介绍和起诉书对照,可见步长公司隐瞒关键情节的用心。


查案不顺,想出下下策遭逮捕

  据步长公司提供的有关材料,商厂所提出该公司商标和广告问题有四个方面,并以此查封了该公司物品。步长公司把这四个问题称为工作中的“不规范”,而不是商广所认为的违法问题。说出现这些问题是缺乏知识,缺乏经验,需要工商局帮助规范而不愿接受调查处理。以后各新闻单位在报道中都帮助规范而不愿意受调查处理。以后各新闻单位在报道中都
把存在的问题称为“不规范”。
  一是“新脑心通”和“脑心通”是两种药,ZBT商标注册的是“脑心通”而未包含“新脑心通”。“新脑心通”使用ZBT商标是冒充商标。据《药品法》规定:没有注册商标的药品不许销售。
  二是“步长”商标注册时是横排的,他们在小包装盒上必变了形式,搞成了竖排,步字在上长字在下。
  三是产品包装说明书有治愈率等不符合广告法的内容。
  四是“香菊片”是与联营厂生产的,未签商标使用合同,不能用步长公司的商标,而步长公司则给这种药加上了步长公司的商标。并称其为国内同类药品中疗效最佳药品之一,治愈率达57.1%……总有效率达96.7,违犯广告法不许使用最高级和不能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的规定。
  尚美英据此写的举报信内容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处、科(所):
  现举报咸阳步长有限责任公司冒充注册商标案。咸阳长有限责任公司从96年起生产、销售的“步长新脑心通”和“步长香菊片”都是冒充“步长脑心通”的注册商标。
  “步长脑心通”瓶内装有(违法广告)的说明书希望尽快查处。
                               举报人:尚美英
                               1997、8、12
  就是这封寥寥百字的举报信产生了这一轰动全国的大案件。公开庭审中,步长公司的证人证明举报信中的内容是真实的,而且不得不认可本公司存在违法问题。
  据法庭上证人之间可以相互印证的证言以及其它证据,我们可以看出此案的大致脉络。
  1996年8月,商广所即发现步长公司印刷违法的“新脑心通”商标,要求步长公司改正。1997年5月28日,商广所干部到步长公司进行商标验证时,步长公司以其为中外合资企业不归市局管辖为由,拒绝提供验证资料。工商干部随后发现,步长公司去年的问题不仅没有解决,又发现商标和广告中存在新的违法问题。
  经多次联系,步长公司同意6月2日到其质检部检查。因质检资料不全,检查我员提出到仓库和生产现场检查,被步长公司人员以未经总裁同意,予以拒绝。
  鉴于步长存在的违法问题,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做了汇报。省工商局发函正式责成咸阳局予以查处。6月9日咸阳市工商局领导批准立案。
  在以后的检查中,步长公司承认其存在违法问题,但不按承诺改正错误,而且采取对案件调查不予配合的态度。工商局要外罚步长公司不许查帐,要见赵步长,赵步长总是避而不见,案件查处难以进行。
  经过所务会议决定,8月6日上午工商局办案人员对存放违法标识和成品的库存予以查封,但对一时难以分离的部分合法物品,当即说明若生产需要工商局可随时启封,让其使用。步长公司将查封情况反映给工商局一位主管副局长,这位副局长在未与办案人员协商的情况下,到现场让步长公司撕掉了封条。(这位同志和如此做法,不积压是否出以公心。——编者)
  事发之后,步长公司曾有人说,查我步长公司从无先例。(口气何其霸道!——编者)办案人员认为这位副局长有意庇护步长公司,不支持办案,有的人就向负责此案的尚美英发脾气。尚美英当时很为难,一方面步长公司软磨硬缠不让查帐,另一方面领导又示意停止查案。在此情况下,尚美英决定向国家工商局和全国部分地区工商局举报长公司。她想,主管局长不支持查处步长公司,案子没法办下去,作为公民我有权举报不法行为。她便以个人的名义写了举报信,并打印了150封,准备寄往全国各地工商局。
  当这些信准备好后,她又犹豫了,担心信发出去各地工商局查扣步长公司的货物,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这时她便有了用举报信向步长公司施加压力,让步长公司接受处罚的想法。若还不让查帐和处罚,就提出卖信,你买不起信就只好配合查处。(想法何其幼稚,方法何其笨拙。——编者)
  在8月14日的所务会上,尚美英当着大家的面拿出了这些信,说了自己的想法。她说,如步长公司不配合查案,我就把信发了,我就不信步长公司在陕西有人,在咸阳有人,还能在全国都有人,还能让违法者把执法者整住了。我以个人名义写信,不是以组织名义,谁也管不了,我也不想牵连别人。
  在赵步长得知尚写举报信后,8月25日到尚办公室。尚坚持要谈案子、要查帐,而赵则坚持要买信。尚本以为赵步长不会买信,想不到赵会很坚决。(买信是何居心?——编者)赵问要现金还是支票,尚说现金支票均可。赵问在何处交钱,尚答在办公室。赵提出在工商局以外的地方交钱,尚坚持在办公室。约定的交钱时间是9月6日上午。尚随后曾两次给局财务科会计、出纳打招呼,准备收步长公司交来的钱。
  在过去查案中,提出要罚步长公司50万,步长公司都不接受。而这次爽快地同意151万买举报信,尚美英觉得不对劲,就向高广所宋重庆所长做了汇报,宋表示关键是要查案,案子没结,不能收钱,收钱要有法律依据。(所长知道依法行政,才未给违法者留下空子。——编者)尚接受了这个意见。
  9月2日,步长公司吕宏强又来到尚的办公室,商谈信能不能卖得便宜一些,尚说信不卖了。9月3日下午,赵步长和另一人又来到尚办公室。尚美英把宋所长从家叫到办公室与赵步长一起谈。宋所长很明确地告诉赵再不要谈卖信的事情。尚也明确地说,信不卖了。
  由于尚已明确不再卖信,9月6日下午就没有去办公室。据赵超说,当日下午他们去尚办公室买信,尚美英不在。
  9月8日赵超等人携一皮箱来到商广所尚美英办公室。来人除赵招外,还是吕宏强及两名保镖。赵超仍坚持买信,还不让尚美英出门,尚美英就打电话将在家护理小孙子(被火烧伤)的宋所长叫来。所长来后,见尚美英和步长公司的几个人在办公室大声争吵,即问尚美英怎么不开局办公会去。步长公司人说,我们同尚所长有事,她不能去。宋坚持让尚开会去。尚出门时步长公司的人跟着,并守在会议室门口,还有保镖守在楼梯口。(这不是黑社会行径吗?——编者)
  当宋得知赵超还是前来买信时,非常气愤,说都给你爸说不卖信了,怎么老提买信。人家不卖了。你们怎么能这样。赵超说,信要买,不买信发出去影响就大了,非买不可。
  12点后,赵超在尚坚持不卖信的情况下,向秦都公安局以敲诈勒索报警。公安人员尚美英带走,并留人等候取信。12点半内勤人员回所按公安人员要求,将信取出。公安人员诉开一封信看后,向内勤打措条将全部信件拿走。
  9月9日尚美英被所领导取保候审回所。9月12日下午,尚被公安人员以了解情况为由再次带走,一小时后通知工商局尚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逮捕。(定性竟如此轻率!——编者)
  领导批示,为尚美英案划出“敲诈”框框
  尚被捕后,工商局领导开始对此事进行认真调查,9月18日向市领导和有关部门所送材料。他们认为:
  一、 步长公司商标和广告宣传中的违法事实是存在的,立案查处是正确的。尚美英同志负责查处此案是执行公务,不是个人行为。
  二、 尚写举报信,是在办案遇到困难的情况下,出于一时气愤而为之,目的是促使步长接受调查及时结案。
  三、 尚美英同志写举报信是在所里全体同志及局里部分同志知晓的情况下进行的,是公开行为;尚通知财务人员收步长公司款,从主观上不存在将所收款项据为已有的目的。我们不认为构成犯罪。
  四、 尚美英在办案中以举报信的方式迫使步长公司交案件款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
  尚美英被捕后,工商局一片哗然,纷纷表示要为尚讨个公道,并支持要将步长的案子查到底,不能说尚美英存在执法错误就否认步长公司的违法事实。工商局干部自发组织“百人签名致信”活动,几乎人人署名为尚鸣冤,反映步长公司有意诬告陷害尚美英,呼吁查清真相,立即无罪释放尚美英。与此同时,步长公司也向有关单位报送材料,说明自己的问题不是违法而是不规范,说工商局某些领导在为尚美英开脱罪责,并要整垮这家著名的民营企业。
  12月初,咸阳市政府根据步长公司的请求,要求工商局停止查处步长公司,并不许当地媒体报道此案。咸阳市工商局因担心步长问题曝光后,冲击企业经营,把事情搞大了不好,也不让记者采访。同时咸阳市委、市政府要求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尚美一案,并要求执法部门以此为鉴,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庇所违法者也叫“保驾护航”?!——编者)
  从9月10日尚美英被逮捕到12月中旬,检察机关在长达3个月的时间里,由于缺乏充分证据没有向法院起诉。12月上旬,陕西省委、省政府发布了关于鼓励发展非国有经济的决定,全省上下迅速掀起了宣传贯彻决定的热潮。12月11日,咸阳市委召开书仿办公会议,结合学习决定讨论了这一事件。12月14日《陕西日报》在头版显著位置发表了题为《工商干部尚美英滥用职权要挟步长公司,咸阳市委旗帜鲜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的消息,将此案曝光,并配发了《执法也要寓于服务》的评论。据这篇报道,市长高存德在了解这一案件后说:“步长公司年产值4个亿,缴税3000万元,对这样的民营企业要予以支持,执法也要寓于服务。”(把庇护违法说成服务,还谈什么依法治国。——编者)
  根据上级要求,从1998年1月2日开始,检察院又把原来做过证的证人叫来,要求重新作证,并让证人否认知道尚美英卖信一事,证明尚美英是为自己敲诈钱财。
  在4月2日的庭审中,来自工商局的八九个证人证明,检察我员在取证时,要求证人按他们的意图作证,否则就训斥,威胁,不让回家,检察人员还与公安机关配合,对证人强行留置盘查,一般留置都在40~50个小时,最长的达60多个小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是以领导指示为依据,以传媒倾向为准绳?——编者)
  据辩护律师贾宇说,留置盘查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检察人员用此手段对待证人取证,是非法的。公安与检察本是相互制约的关系,公安机关参与检察机关取证也不应该。
  在长时间的取证过程中,有三人发病,共中两人是心脏病。在压力,引诱和胁迫下,有的证人改变了原来的证词,有的人则坚持原来的证词。有一位证人在被迫无奈按检察人员意见作证后,良心接受不了,第二天就找检察长说明情况。
  工商局的证人在庭审中表示只有在法庭的证言才是真实的可信的,这使公诉人在法庭上处于不利地位。尽管法官一次又一次不许证人谈及此类问题,但证人们坚持陈述。


仗义执言,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是法律

  秦都区检察院的公诉人以1998年1月重新取得的证据起诉此案。吕宏强、赵超以及赵步长为公诉人出庭作证。然而证明尚美英罪名成立的关键是证明尚是为自己敲诈钱财。而尚的行为到底是敲诈还是迫使步长公司接受查案,工商局证人的证言才是最重要的。
  担任被告辩护的是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法学博士贾宇律师和咸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郭晓峰律师。他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根本不答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辩护词说,法庭调查的大量事实表明,尚美英写举报信以及要步长公司出钱买信的行为,在工商局商广所是公开的事情。举报信是由商广所单位保管的。尚曾两次给工商局财务科安排,如步长公司来买信,就由财务科收取这笔款项。关于卖信一事,尚美英并不避讳。吕宏强作为步长公司一员工,尚没有避讳;赵步长与喊阳市文化馆一副馆长来尚办公室,尚也没避讳;赵步长与咸阳市文化馆一副馆长来尚办公室,尚也没有避讯。尚曾几次向宋重庆所长反映此事,并听从宋所长意见拒绝卖信。这一过程证人之间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是真实可信的。从这些情节来看,尚美英根本不具有非法占有步长公司财物的目的。即使她有某种客观行为,但不具备主观罪过,不能定为犯罪,否则就是客观归罪,而客观归罪是违法的。
  辩护律师说,从整个案件过程来看,尚美英的态度没有表现出敲诈他人钱财的目的,而步长公司却非常积极主动。步长公司多次打电话相约,主动要求到外面私下交接钱物,尚坚持不到外面见面,要在办公室谈。后来尚美英坚决不谈卖信的事,只谈案子,而步长公司坚持要买信,按其说法成了主动要受敲诈。步长公司本已签应1封信1万元,在尚不再卖信的情况下,几次主动要求便宜一点,让人费解。步长公司是在对方坚决拒绝卖信的情况下报警。这些情况与常理不合,反映出步长公司在本案中复杂而微妙的作用。
  据了解,步长公司有关人员在与尚的几次接触中,带有微型录音机偷偷录音,不知其目的何在?但在法庭上没有录音证据作证。
  辩护词说,尚美英在查处步长公司违法案件中,采取了违反行政执法程序的措施,然而把她作为一起敲诈勒索犯罪案件逮捕、起诉,有着复杂的背景和原因。这起案件不是孤立的,而是与查处步长公司违法案件相关的。
  在公开审理中,赵步长反复强调了要贯彻省政府关于鼓励发展非国有制经济的决定,强调步长公司是咸阳市的关税大户,步长公司的利益应得以保护。(俨然是官员的口吻,哪里像个企业家?——编者)针对赵步长的说法,贾宇律师在法庭上说,法律是司法机关定罪判刑的唯一依据,当事人身份、地位,有些行政领导的谈话、批示、干预,新闻的炒作,一个时期一个地方的政策等等都不能成为定罪刑的依据。(说得对极了!——编者)
  贾宇律师在辩护时说,如果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无罪案件,由于法律以外的影响而被作为犯罪处理,那将是中国法律建设事业的悲哀。贾宇的发言,引起了现场长时间的鼓掌。
  在辩护律师发言以后,法庭进行公开辩论。这时公诉人不再指控被告是在无人知道的情况下,以自己占有钱财为目的而实施敲诈犯罪,而改为指控尚美英是在为工商局敲诈步长公司,为第三方敲诈钱财仍是敲诈勒索。辩护律师则强高,尚美英只是违反有关程序办案,她没有为工商局敲诈步长公司的主观目的,而工商局、商广所更没有敲诈步长公司的目的和行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是个人,而不是单位,更不是国家机关。
  尚美英在庭审即将结束时发言。她说,在查处步长公司违法案中,赵步长给我们送礼没收,行贿2万元被拒绝。在赵步长看来,上上下下多少我都可以活动,就你一个商广所小小的副所长跟我赵步长过不去?所以,才对我恨之入骨。有计划有预谋的陷害我。尚美英说:我是一个有20年党龄的党员,从入党的那一天起我就想着为人民服务、没想为自己谋私更不可能去敲诈谁。我想通过卖信向步长公司施加压力,使严重的违法行为受到查处,我的具体做法是有过失的。但这是在违法者和有权势的人共同对抗工商执法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尚美英的苦衷也是不少执法者的苦衷,看来对改善执法环境的呼声不能再等闲视之。——编者)我是一个受害者,也是某些人争权夺利的牺牲品,逮捕我是冤枉的。我对有些人借此损害工商人员形象感到很气愤。我相信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正义必将战胜邪恶,乌云毕竟遮不住太阳。尚美英的发言获得了雷鸣般的掌声。
  尚美英一案庭审已结束,但至今没有宣判。在记者问审判长,对尚美英一案的判决会不会受有关领导批示、文件和其他因素影响时,审判长回答,我们会依法判案。


难以理解,企业违法还要被保护

  尚美英被捕后,工商局以组织的名义为尚伸冤,全体干部也都表示义愤,工商局工作十分被动。在《决定》发布前取得的有利于尚美英的证词被视为伪证,要重新取证。工商局的干部都说,这是是非不分,让违法的把执法的整住了。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工商局一干部。他说,如果没有各方面的阻力、压力,尚美英不会出引下策。尚的做法虽有错误的,但精神是可嘉的。她想的是坚决执法,没有顾及个人问题。这种精神是当今许多执法干部所缺乏的。另外对一个效益好的企业出现违法问题,难道不查就是支持,查就是和发展经济对着干?对于经营好的企业的违法问题到底应该怎样对待?
  尚美英被捕后,全局干部都为她感冤屈,她是一个正义感很强而又直来直去的人,说尚美英能要人100块钱都不会让人相信。
  记者随后也采访了尚美英的丈夫。他说,尽管大量事实说明尚美英是无罪的,相信法庭能主持正义,作出公正处理。但由于法律以外的许多因素,他已做好了打一辈子官司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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