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论文与学位挂钩:违宪!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5: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 [1]


  发表论文是否应当与取得学位挂钩?以学校为代表的坚持者与以高校研究生为代表的反对者为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目前普遍的实践是,多数高等学校要求研究生在毕业论文开题、答辩之前要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而且对期刊的规格通常会做出要求,否则不予开题、不予答辩,当然也意味着不授予学位。在校方看来,这一强制性规定可以促使研究生加强钻研,提高科研能力,使“研究生”名符其实。研究生对这一观点提出了质疑,认为是否发表论文以及发表多少论文,不必然代表研究能力的高低和科研成果的价值,并且会使他们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甚至助长学术腐败和出版界不正之风。争议最后归结为一个焦点:当前学术评价机制是否存在缺陷?

  当前学术评价机制是否存在缺陷姑且不论,但就规定本身的合法性而言,将发表论文与取得学位相挂钩,已经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

  勿容置疑的是,言论出版自由权是现代民主国家宪法所普遍确认的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权的程度,是国家民主法治水平高低的主要标志,是社会人权发展状况的重要体现。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明确指出:“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同样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有关剥夺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为了保障公民所享有的这一基本人权,国家专门制定了《出版管理条例》。《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

  对于出版自由,我们必须进行全面的理解。公民享有出版自由,意味着公民享有将自己的观点、作品公开与不公开的自由,享有何时进行公开的自由,享有通过何种媒介进行公开的自由,享有在何地域进行公开的自由。“享有表达的自由就意味着人们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独立不倚地表达、传播主观意愿、信息等,同时,也意味着人们在公开场合可以保持沉默,即表达的自由包含着沉默自由。”[2]如果把出版自由看作一项基础权利,那么不出版的自由就是由此自然延伸的一项权利,这与我们平时对合同自由原则的理解是同样的道理。在宪政发达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根据美国宪法的言论自由条款作出‘国家不得强迫人民说明其内心意见’的判决结论,宣布一天主教徒因坚持个人宗教信仰而拒绝向国旗敬礼,是其保留个人内心秘密的自由,不受法律追究。”[3]

  所以,高校要求研究生必须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侵犯了公民的发表与不发表的自由;要求在开题之前、答辩之前必须发表,侵犯了公民何时发表的自由;要求必须在二类以上期刊上发表,侵犯了公民通过何种媒介发表的自由。简言之,这种行为侵犯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相背道而驰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违反宪法的行为。在一个国家里,没有任何一种违法行为比违反《宪法》在性质上更为恶劣的了。当然,出于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需要,高校可以要求研究生向学校和导师定期提供论文或研究成果,正像平时考试一样,也可以对那些发表了论文的学生给予一定的奖励,比如颁发奖学金或允许提前毕业。但是,绝对不应当借此强迫学生将论文公开进行发表,因为这种做法剥夺了研究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享有也必须享有的神圣宪法权利--言论出版自由权!

  (作者:张艳伟,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94页。
  [2]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3]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3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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