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形象 重在修行--律师教育整顿杂感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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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的形象是品行的外在表现,人的品行是靠长期修养而来,不是一、二次教育整顿就能改变、端正一个人的品行。我说这话完全不是否定教育整顿的意义,也不是把教育整顿当成可有可无的形式。确实,律师队伍中有些人的行为让人无法容忍,达到非整不可的地步。

  我试图以事物的多样性的哲学观念去理解、包容人的多样性。我想,标准化、流程化的工业生产,同一条生产线生产出同型号产品尚有优质、合格与不合格之分,而生产人的“工厂”千差万别,怎么可能要求其“产品”品质同一?因此,不断劝解自己去理解、包容与自己不同品质的人。但是,对同行中有些人与事,是怎么也无法理解与包容。《律师与法制》杂志有篇题为《中国律师身上的痞子气》的文章,说律师素有才子加流氓的称谓,人们见得最多的律师是:酒桌上一饮而尽的豪气,牌桌上运筹帷幄的大气。张斌生先生还列举了出入娱乐场所的帅气,拉客户时油嘴滑舌卖嘴皮子的流气,在法官面前的低声下气,打赢官司的傲气,打输官司的怨气等好多个“气”来。张斌生先生虽是泛指,但现实当中确能找到对号入座之人。北京翟雪俊律师给多位法官写信,希望与法官共享诉讼资源,同分可得利益。如果法官将自己主办的案件的当事人介绍给他,他可按所收代理费的40%支付介绍费给法官。我曾看过我们律师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口号,也曾经历过在我们律师内部的座谈交流中,我提请同行与法官保持一定的距离,第二天就有同行兄弟告诉法官说我说律师不要卖法官的帐。可我们这位同仁兄弟万万没有想到,当天法官就将他对法官说的话转告我。

  有件强奸案,一审判决两被告死刑,当事人从大城市请来律师作二审辩护,大城市来的律师指责我们小地方的律师不敢作无罪辩护。我实在听不下去说就问“就现有证据,你认为当事人构成犯罪否?”,答日“构成犯罪”。我们就是有些律师脸不红心不跳,慷慨激昂说假话。这不是把别人当阿斗,就是为把当事人的钱说出来。张思之前辈说,有一种说法:90%的律师都不学习,我绝对不相信这一数字,但确有不学习的律师。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法律理念全然不知,说凭所谓的“经验”。信口开河,妙语连篇在讲过时的法律规定。

  确实,“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时下,在我看来,没有高尚的职业,只有高尚的人。上到高官,下至贩夫走卒,无不如此。但不能因为我们强调人的多样性,就能容忍失范的人与事。要知道,律师队伍不是藏污纳垢的地方。要使律师社会地位的提高,必须是整个队伍形象、品行都提高。有个别高人是无法提高整体地位的。
我说别人的不足并不是为抬高自己,我自知矮小,怎么抬也不高。我给自已画像:“知识浅薄,但肯学习,品德不高,尚属老实,不惹权势,面临不惧”。我不能说我的秉性是好是坏,但既然是自己的东西,自己就喜欢。我这点品行全是父母遗传。古人云“身体发肤授之父母”,我的体会是品行也是父母授来。在我们村,我家最穷,土改时评定成分是雇农,叫我父亲斗地主,父亲说,在地主家做长工时“地主吃啥我吃啥”。可能这也是实话,也有良心的地主。但说这话实属“傻冒”,不识时务,给别人作为笑柄。记得在七十年代的路线教育运动时,工作队推广一种叫“革命”的稻种,早造收获晚造播种。父亲是生产队长,就是不肯播种“革命”种子,理由是未经休眠不能播种。胳膊拧不过大腿,最后才同意少部分稻田播种“革命”种子。晚造收获时果然未经休眠的稻种是只出谷不结米。在向国家交公粮时,父亲特意安排社员将“革命”稻谷交给国家,队里留下的都是觉悟不高的结米稻谷。收粮的同志说稻谷不结米不能交给国家,父亲说“革命谷子”为何不收。革命同志拿他没办法,因为我家“根红苗正”,不听革命同志的话,顶多是觉悟不高。文盲的父亲给我解字,他说“好怕”两字的意思是人好别人才怕。

  两年前,我县的征地补偿费缩水案,案情是省政府批准的水利建设项目征用农民土地,省政府规定的土地补偿费是4800元/亩,县政府发文规定是4000元/亩,政策从省城到县城就“缩水”了。我为农民兄弟调查取证及代写情况反映,惹怒了地方官。官方多次指责、指令司法局长摘我事务所的牌子,司法局长明白这是违法,不敢为,就被批评、被为难。此后,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就带领多位局长到市司法局、市律师协投诉我。同仁兄弟都为我捏把汗,可我这块不知天高地厚的顽石,不但面临不惧,还臭了地方官一顿。在此,我多谢律协给我下是“依法受理,依法代理”的结论。

  有律师提到,目前律师对待当事人的态度无非三种,孙子、老子,朋友。我自认为我对待当事人是持朋友态度。不管是权贵富豪,还是被人欺凌的无钱无势之人,我都平等善待。在穷人的面前我不装老子,在权贵面前也不当孙子。有一个单位给一万元叫我受理案件,非常霸道,不容讨价。并开玩笑说律师如妓女一样,闲着也是闲着,有一万元都好。对我们小地方的律师来说,能收一万元的案件属于大案,一年也接不了几件收费过万元的案子。但我要的是人的尊严,是要对律师劳动价值的尊重。所以我说,即便是妓女,也有分多少钱才肯脱裤的。由我叫价,不干拉倒。对于穷人,连最低标准的费用都交不起的,我即叫其申请法律援助,如果援助中心分派给我办,我义不容辞地接受。

  认认真真做事,老老实实做人是我的秉性。有的大牌律师介绍自己一年办理一百多二百件案,甚至更多,让我羡慕不已。我不是羡慕人家办案多收入多,而是羡慕人家的精力。因我笨拙,以我的精力、能力,一年不能超过四十件案子。四十件案子已经使我筋疲力尽,如果超过四十件,我根本无法过正常生活。从业十多年来,我肯定说过不少错话,看错过不少人与事,但我敢问心无愧地说,我从来没有说过自己不相信的话。人的知识是有限的,但只要肯学,很多东西都是可以弄懂的。律师业务涉及方方面面,在我们这个小地方,律师没有选择业务的余地,没有专业发展的条件,碰到专业问题,必须学习,向专业人士请教。我为打建筑工程官司,学会工程预算。我为一个医生(患方)打医疗官司,我请教专业人士及阅读有关医书后写出的陈述意见,就连作为主治医师的当事人都称赞我写的东西很专业。吹下牛皮,我认为人只有看不到的东西,没有看不懂的东西。别人说我读书勤奋,其实读书不是苦事,是乐在其中。别人说我工作努力,在我其实是习惯,闲不住。

  武汉暴露律师与法官的丑闻后,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立即联合制定规范律师与法官相互关系的规定。我不是说《规定》不好,发布《规定》起码让失范的人有所收敛。但我认为律师与法官的隔离带应在心中,形式上的隔离带是不大顶用的。律师与法官是执业的共同体,大部分师出同门,律师与法官不是朋友才是怪事。我认为是朋友也不一定相互勾结,损害司法公正,只要心中有隔离带,掌握好度,就不会出问题。不是朋友也不一定就不勾结,有的律师热情洋溢地给法官敬酒,心中却在骂被敬酒的人。高高兴兴地买单,再问来些什么节目,家人如愠晚归,就骂那班“混蛋”。这种关系绝对不是朋友,但绝对损害司法公正,也损害律师与法官双方的形象。律师在心中设定法官不贪,设定自己不贱,与法官做相互尊重的君子之交,根本不是问题。

  我非常尊重法官,但从不敬酒,也就不存在骂被敬酒的人。可未见得在法官的心中,敬酒的律师比我好。法院搞“司法公正树形象”活动座谈会,我是唯一被邀请参加的律师。

  在我们这个小地方,绝对不排除有的律师玩小技巧争揽业务,我从不玩什么技巧,耍什么招。不是不会,而是不肖。但业务收入,从帐面上说我并不比别人低。我自认为,我一入行就树立我为声誉奋斗,声誉为我赚钱的理念是正确的。

  我是胸无大志的人,我把律师工作主要是作为职业而不是事业,我已感到有点不对劲。年初庄明雄副主任与我商量一件案,有两家经营同类农产品的企业,农民都喜欢将产品卖给另一家,政府为保护另一家,就发文划分两家企业的收购区域。企业要起诉政府,我当时的意见是别理会政府的违法文件即可,只要农民愿意将产品卖给你,照收不误。现在看来我的意见是错误的,因为律师除了帮助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外,还肩负着维护法律尊严,推进民主进程的重任,我们缺少的正是这种使命感。

  我对自己入行的命运评价是生着逢时当律师。当时法律服务是供方市场,每个星期一未上班,当事人早就围着事务所的门口,往往无法按时下班。并且当时是拿着国家的俸禄当律师,生存不成问题。加之带我成长的前辈胸襟宽,介绍给我的业务,收入全记在我名下,个别大案才是合办,五五分帐。我对新人,仿效前辈对我。现在刚入门的新律师非常艰难,没有国家供养,生存都成问题。我看过好多关于新入门律师很无耐的文章,新入门的律师办别人接的案子,别人收入好几万,他只得好几百。我认为这种包工头式的批发业务不可取,一是对当事人不负责,收钱的不做工,做工的没有钱,难以保证服务质量;二是不利于新律师的成长。人为了生存,什么招数都可以使得出来。我们往往责怪新律师破坏行规,但是我们却不为新律师提供宽松的成长空间。

  我自认为律师的失范行为与分配制度有关。目前,大部分事务所的分配制度是提成制或是对聘用(严格说是挂靠)律师采取定额上缴的方式。不管是提成制或是定额上缴制,都给律师创造与法官分成的条件。如果是采取工资加奖金的公司式分配方式,律师那有条件给法官提成40%的机会。但是,业务收入不是事务所创造的,是律师个人创造的,不采取这样的分配制度,又能怎样?也许,这就是目前事务所管不住律师失范行为的死结。

  当然,人穷不一定志短。为了生存而艰难前行的新律师也不泛德高之人,生活已经足余,为了发财而不择手段的老律师也有人在。客观的因素毕竟是外因,个人品行才是内因。所以,要树立律师的良好形象,应重在律师个人品行的修行。佛家修高为佛祖,道家修高为神仙,儒家修高为圣贤。佛祖、神仙、圣贤都是靠修行才成正果的,不是靠他人整理而成。我铭记贺卫方老师给律师勉励的十六个字“道德勇气,知识尊严,社会责任,合作精神”。

                  
  (作者:莫赳,广东择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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