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工作要防止“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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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二月,是一代伟人邓小平同志辞世十周年。作为律师,我们深切缅怀邓小平同志对恢复、重建和完善我国律师制度所做出的丰功伟绩。可以说,没有邓小平同志“解放思想”、“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的英明抉择,我国律师制度不可能得到恢复和取得巨大发展。我们衷心地感谢邓小平同志!

  在缅怀邓小平同志的时候,我们更应当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仅就我们律师而言,在邓小平理论的这面大旗上的这一句话最值得我们铭记:“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

  回顾历史,我们可以清醒地看到,“左”是我国律师制度发展的最大障碍。50年代后期,由于对国际国内形势的估计失误,加上对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准备不足,我党的指导思想陷入了“左”倾。1957年,随着“反右”斗争的发展,刚刚建立不久的律师制度被戴上“为坏人说话”的罪名而被取消,律师成为“右派”而被赶出了历史舞台。在随后的20多年中,党的指导思想逐步走向“极左”,律师制度更成为了历史糟粕,就连国家主席等一批老革命家都没有律师为其辩护就沦为阶下囚。“左”的最终恶果就是公民权利的完全丧失。这段历史是何等惨痛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开始恢复和重建律师制度。在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解放思想”、“改革开放”的旗帜指引下,经过10多年的努力,到了1991年底,我国律师在根本制度上完成了第一次重大改革:从国家法律工作者转变为社会法律工作者。1992年,邓小平同志发表了重要的南巡讲话。就是在这次讲话中,邓小平同志提出:“有‘右’的东西影响我们,也有‘左’的东西影响我们,但根深蒂固的还是‘左’的东西。”“‘左’带有革命的色彩,好象越‘左’越革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在这一讲话的鼓舞下,我国律师的思想更加解放,加快推进合伙制,从而实现了律师事务所在所有制上的历史性转变。事实证明,反“左”是律师制度发展的发动机和加速器。

  面对律师事业的蓬勃发展,我们还应当清醒地看到,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那样,影响我们的“根深蒂固的还是‘左’的东西”。尤其是我国恢复和重建律师制度仅仅20年,社会各阶层甚至包括律师,对于律师制度的认知度还很欠缺,“左”的东西就更容易孳生并被误为真理而广泛流行。律师工作中的“左”的东西依然很多,除了一些人继续把律师刑事辩护视作为坏人说话,排斥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外,最为突出的就是一些人仍在主张律师实行国家化,把律师视为政府的工具。

  在我国,长期以来,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思想的影响下,我们中的一些人习惯地把所有与司法、法律相关的职业都纳入到国家机器之中,律师工作也未能幸免。1980年,在恢复律师制度的时候,律师就被冠以“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目前,尽管这一提法已经被抛弃,但是,这种主张律师实行国家化的思想仍以其他各种貌视公允的口号出现,例如,“律师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要加强律师的公共服务职能”等等。众所周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国家的职能。恩格斯曾经指出:“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 马克思也说:“公职活动是国家官吏的义务和天职。”律师本来是为当事人服务的,却被强加了这些本属于国家的职能,政府官员的公职。这些口号看起来都很“革命”,但是,一旦“张冠李戴”,这些口号就失去了它们原有的“革命”意义。正是伴随着这些口号,“司法局组织律师免费参与政府信访工作”、“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要向司法局报告”、“律师不得介入事故处理”等举措随即出笼。这不仅扭曲了律师的社会定位,限制了律师为当事人服务的空间,而且严重侵害了所有公民平等获得律师帮助的基本权利。这不正是那个“左”的年代的历史遗迹吗?!

  律师的国家化的问题,是一个早已被马克思主义者批判的老问题。1891年,德国社会民主党请恩格斯就该党纲领草案提意见。针对该纲领草案中提出对律师、医生、护士等“实行国家化”的激进意见,恩格斯指出“这是否与前面所宣称的拒绝一切国家社会主义一点相一致?”。年底,在给考茨基的信中,恩格斯再一次强调指出,该纲领草案中的这些要求“看来是小市民的”,我们“对此完全有理由提出异议。”律师服务从来就是律师个人提供的私人服务,而不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律师从来就是当事人的武器,而不是国家的工具。恩格斯反对律师实行国家化的思想,对于清理我国律师工作中的“左”的东西,无疑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

  实际上,在我国,摈弃律师实行国家化的指导思想也早已写入我党的有关决定。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 所谓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就是去国家化。律师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只有彻底与政府脱钩,才能保持应有的独立、中立和公正。律师应当在组织上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由律师协会真正担负起律师自治管理的职责。尤其重要的是,律师应当在观念上与政府彻底脱钩。政府不应当把自己的行政思维强加给律师,律师也不应当完全照搬政府的“口号”、“精神”作为自己的执业理念。律师应当保持自己职业特有的道德观、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现在,毕竟已经不是必须按照一个脑子思维的“左”的年代了。政府更不应当限制、干扰或者影响律师提供公认的专业服务,律师决不应当歧视或者差别对待任何少数人群。给予所有的人以平等的法律帮助是律师基于宪法意义上的职责。

  最近,有人提出要“抓紧建立和健全各级律师的党组织”。我们并不反对在律师队伍中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但是,我们反对那种运动式的推进方式。50年代初期,非党人士史良律师都能担任司法部长主管全国的律师工作,难道今天我们却需要每个律师都成为共产党员吗?我们的博大胸襟、包容之心到那里去了?这难道不“左”吗?应当指出,每个律师毫无疑问都有政治见解,但是,律师不应当被自己的政治见解所左右,这将有助于律师平等地无差别地为所有的人,包括性别、民族、种族、出身、财产、语言、文化、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不同的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应当将自己的角色仅仅限定在如何合法地为当事人服务,以避免律师职业的泛政治化。否则,我们就会丧失给予所有人平等法律保护这一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标志。

  近几年,律师工作中的“左”的东西屡屡出现,而律师制度改革几乎偃旗息鼓,毫无新的举措。在学习邓小平同志的理论时候,难道我们不应当反省自问吗?我国律师的发展历史证明,律师制度改革就是反“左”,律师事业发展就要防“左”。反“左”和防“左”是律师工作的生命线。目前,反对和防止律师实行国家化,应当成为律师工作反“左”、防“左”的主要任务。我们应当践行邓小平同志“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的思想,科学地认识律师工作,加快推进律师制度的改革,保持律师的传统和核心价值,创建律师执业的良好环境,让所有的律师高高地擎起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公民权利的旗帜。

  “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勿忘告乃翁”。我们将以律师工作的新的更大的成果来告慰邓小平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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