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魂商才——中国律师的精神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6:0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至今,中国律师已十万余众,几乎遍于全国各县市。又绝大多数律师,乃通过严格考试而来,较其他职业群体而言,学历与知识水平,不可谓不高。那么,如此一个庞大的法律人群体,该有如何之精神,以上不负社会,下不负我学?窃以为,律师乃商人、法律人(知识分子)、政治理想家三者之结合。

一 商人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换取报酬,乃一典型市场交易也。故商业是律师安身立命之本。律师的两只眼睛,一只是商业眼,另一只是法律眼。前者是基础,后者是保障。律师生计之道大抵有三:一是当常年法律顾问,二是诉讼,三是做非诉讼项目。乃市场在先,法律在后,先有案源,再用法律。市场之争,商战也,讲关系,要实力,拉客户,搞宣传,无一不是商业行为。而业务创收量,也是衡量律师能力的最重要指标。故作为商人的律师,收起律师费来,应不含糊。

  历史上一直有轻商倾向。统治者轻商抑商,是因商人周游天下,难以控制。余英时在《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中》指出,古代社会以农为本,直到明清时代商人的地位才有所提高。现代社会则不同矣,市场经济以工商为本,正是商业,使传统的农业社会走向富裕的商品社会。现代商人地位并不低于其他任何职业。绝大多数人选择做律师,也是因为当律师能赚钱。因此,律师无讳言商。

二 法律人,也是知识分子

  律师以法律为业,是法律人。法律人与外行人不同在于,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人大者能经国济世,小者能保障人权,将正义带给平民。律师作为法律人,首先有法律知识,明了法律体系、内容和程序。其次,有法律思维,依照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思考,合理论证与解释法律。最后,律师以法律为依据解决争议。律师事前合理预防争议,事后处理争议,协助建立和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

  不仅如此,律师而且应超越法律人,作一个踏实的知识分子。顾炎武说:“君子为学,以明道也,以救世也。”范仲淹云:“宁鸣而死,不默而生。”律师有以天下为己任的知识分子情怀。律师接受过高等教育,但不能说,就已是知识分子了。因为,知识分子不止是一个读书多的人。读书多,并服务社会,充其量是一个专业人士。一个知识分子的心灵,必须有独立精神、原创和批判能力。

  作为知识分子的律师,依陈寅恪“自由之思想,独立之精神”之旨,其特征有二:第一,自由。律师财产独立,思想自由。律师的思想自由,表现在两大部分,一是社会政治理想自由,律师独立发表自己的政治见解,自由参与社会管理。二是法律理想自由。律师以自己眼光和经验,以参与立法与补充法律漏洞等形式,发展法律。第二,独立。律师不隶属于社会任何一个经济集团,而是一个独立个体。律师是一个典型的自由职业者,只服从法律,不服从任何人。律师与社会各阶层平等对话,以独立意志与司法机关合作或者抗衡。

  原创是指有自己独特的创建。作为知识分子的律师,在社会发展中,针对新问题,提出自己见解。譬如,在新近的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中,对这一新生事物,律师提出自己的观点,并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批判,则是对现有价值的不满而要求改进。律师的批判,主要在于呼吁立法,改革法律,以及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惟原创与批判,才能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实现个人的价值,推动社会的进步。

三 政治理想家

  律师对社会的终极关怀是,建立合理和谐之法律秩序。因此,律师是一个天然的政治理想家。在法治社会,律师是一股不可忽视的重要社会力量。理由者简单,社会离不开法,法离不开律师,冗长而精细的法律,非得由律师来对付不可。在西方社会,政府官员与议员,不少出身于律师,法官也是从律师中选拔的。律师是通向名望、权力的道路。

  中国律师也应是管理社会的重要力量。其一,律师有管理能力。律师以“法律解决问题”为业,而“法律解决问题”正是社会管理者的基本任务。律师处理大量争议,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这经验是管理社会者,如政府官员、法官、人大代表所必须具备的。其二,社会管理必须有律师参与,尤其是立法。比较中外律师,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在于是否参与立法。西方律师普遍参与立法,起草法律草案,而国内律师则埋头于狭隘的诉讼业务上。事实上,立法非律师参与不可。因为,政府管理社会,大都是通过法律法规形式进行的。律师一方面熟悉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接触社会各阶层,知道企业所想人们所思,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法律桥梁。惟有律师参与立法,才能民情上达,法合人意。

  耶鲁大学教授克罗曼在《迷失的律师中》中,描述了美国律师精神的衰落,悲哀林肯式的律师政治家不再出现。而当前中国律师还未参与社会管理?D?D非不为也,乃不能也。政府干部,可以说是封闭式产生的,缺乏透明度。干部大都是组织部门培养的。其实,能力岂培养的起?管理者应该是竞争出来的,没有人天生是管理者。而律师的职业素养,使之具管理优势。

 
 四 结论

  律师既是商人,又是知识分子,还是政治理想家,显然,以此要求律师,诚属苛求。实际上,当今社会,社会关系网纵横,司法公正不如人意,而律师以法律为武器,谋生已是不易,遑论其他。但中国律师,作为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已无可非议,并且在日益强大。作为一个职业集团,中国律师必须有自己的职业精神,要服务社会,要争取社会地位,要参与社会管理。这个争取,不仅是律师协会的任务,更是每个律师的任务。一个每天有理想的律师,工作才会充实,而一个有精神的职业集团,才会有生机活力。

  士魂商才,祝愿每个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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