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何须回避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35:4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回避制度,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基本的审判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分别对此作了规定,对回避事因和回避人员也作了明确具备的序述。我国法律之所以设立回避制度,从根本意义上讲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平判决。设立回避制度也是国外法律的通例,几乎各国法律都将回避制度作为诉讼制度的一项原则,如英国、法国。我国法律将回避的对象界定为参与案件审理的审判人员。民事诉讼中指的是审判人员有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如果检察机关参于民事案件时,检察人员也应是回避的对象。刑事诉讼法也将参于本案的审判人员及其它人员作为回避的对象。之所以两大诉讼法将参于审理案件的人员作为回避对象,是审判人员的职务职能和社会职能的双重身份及所拥有的裁判权所决定的。在职务过程中即审理案件时,审判人员履行的是公务,代表的是国家司法机关主持或参与民事审判经济审判活动;另一方面,他们又作为自然人广泛的参于社会活动,同社会保持种种联系,而这种联系所形成的思想感情,主观偏见,认识角度又很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最为重要的是案件的判决权在于审判人员,如审判人员先入为主或在案件中加入个人的主观思想,将会导致错案,怨案的出现,因此回避制度的设立,在很大程度上为公正判决提供了保证,应随着立法的发展不断完善。


  可是,最近笔者在网上查阅时,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修改稿:其中规定了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业务往来的应当回避。本人认为抛开其它具有进步意识的修改条款而言,仅此条规定就是律师法的倒退和全国广大律师的悲哀。


  回避制度源渊已久,早在我国唐代就已建立,唐律规定:断定人员与当事人有仇嫌、亲属关系、应当回避。到了元朝,回避制度规定的更加完善,如果断案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不回避的断案人员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可见,古往今来的法律将回避对象限定在审判人员上,是有一定科学道理的。


  而《律师法》修改草案将回避对象扩大至律师,实在是不具有建设性,反而有倒退之嫌。理由有二:


  一、律师没有裁判权,不会影响案件的公证审判。1980年律师法将律师一词定义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的职责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实事”是客观存在的,“法律”也是客观存在的,作为律师只能在客观事实上、法律限度内合法、极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可能去虚构事实、创建法条,这样的职责决定了律师的身份是法律的维护者,他与对方当事人是否有亲属关系或业务往来,不会影响到案件依法审判的,律师无论是在庭下潜心准备或是在庭上剑唇舌枪,其目的都是在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而在审判中一贯保持中立地位的法官在倾听、阅卷双方律师的法律文书,也是为了公平、公正的判案。所以,不论是善辩的律师,还是沉默的法官,其目的只能是依法办案,可是二者从职权上讲,法官对案件判决的正确与否起着巨大的作用。因此归根到底,案件裁判权在法官而不是律师,如果法官是一个公正者,即使律师与他的对方当事人有亲属或仇嫌关系都不会决定法官的裁判权的。假如一个案件的律师因与对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做出有违于自己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事项来,那么此律师将会因为违反了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他因与对方当事人有仇嫌关系妨碍对象调查取证或有其它损害对方利益的事项,也会因为触犯法律受到惩治。我国目前所有围绕着律师职业的法规都使律师正常执业都受到了种种限制和困境,如再让其回避没有任何必要反而缩小了律师的执业范围,使律师的执业环境进一步恶化。况且,如果律师法采纳此条,在实践中也不易执行,没有可行性,在几年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回避》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制度规定:律师的亲属是法院人,就得回避,意味着只要律师的近亲属在法院工作这个律师就永远不得在这个法院工作,这个律师就永远不得在这人法院执业,实施中,这个规定没有意义,各地也很少照办,法律应将回避制度设立在法官身上,硬加在律师头上,没有意义,也丧失了立法的必要性


  二、律师的回避理由过于??泛。无论是刑事诉讼法或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无论何种情形,只要影响到案件公正处理的,就应当回避,而律师法则四条律师回避事由定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它业务往来,没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界限宽泛,难以掌握,不利执行


  综上分析,可以表明,回避制度不应适用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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