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的挣扎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0:5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据报载,2003年8月13日,江西省人民医院附近出现了一则“出卖人体器官”广告,经过记者的核实,确有其事,卖器官者自称是为了还债。并且明确知道此事是违法的。

  其实,在我国目前实施的法律中,没有关于是否准予买卖人体器官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98条仅仅原则性地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但没有涉及到具体而详细的内容。国人之所以谴责人体器官的买卖,完全是以道德作为参照的。按我国古人的传统习惯,身体是“父精母血”凝结而成,不可弃也,于是在历史上就有了《三国演义》第十八回的夏侯??啖睛之事。西方国家在法律中明确禁止人体器官的买卖。《法国民法典》明确提出“尊重人之身体”,并在该法第16-1条指出:任何人均享有身体受到尊重的权利,人之身体不得侵犯,人体、人体各组成部分及人体所生之物,不得作为财产权利之标的。第16-5条指出:任何赋予人体、人体部分以及人体所生之物以财产性的协议,均无效。在法律上明确了人体器官买卖的无效。同时,该赋予了法官相应的权利:法官得规定适于阻止或制止对人体非法侵害的任何措施,规定任何相应措施,以阻止或制止涉及人体之组成部分或其所生之物的非法行为。由此可见,西方发达国家对人体器官的买卖在法律上已经明文禁止。

  但是,我国已经不止一次地出现了“人体器官买卖”风波。中华网的新闻报道中,已经有了出卖器官的先例,南昌的这一则新闻,不过是强化了这一方面的信息和现象已经不容忽视,必须尽快立法进行规范。笔者建议,在法律没有制定之前,可以先行制定一些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禁止以盈利为目的买卖人体器官--不论是自己的人体器官或者是他人的人体器官。同时,在必要的时候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立“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对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课以刑罚。否则,我国将重蹈西方国家走私买卖人体器官的犯罪覆辙,导致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的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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