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法律真实的理解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0:5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判决。”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第一次明确了“法律真实”的证明要求。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解决纠纷的活动。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要定分止争,而实现民事诉讼目的一个重要前提,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没有明确规定,长期以来,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思想影响。法学界坚持“客观事实”要求对案件事实反映事实的本来面目。因此在长期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与真实的案件事实相一致,法官审案不惜穷尽一切手段调查取证,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导致审判效率的低下、办案质量不够,抹杀了法官的中立裁判者的主体性。

  “客观真实”说的理论依据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的哲学认识论,认为:人的意识能够能动地反映客观实在,能够认识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在诉讼中,人们能够认识客观而且必须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唯其如此,才能保证裁判正确。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追求真正的正义与公平,裁判案件只能以真实的案件事实为依据。这种认识论是片面的,被曲解的认识论。从人对具体事物的认识这一意义上来看,认识能力的相对性和非至上性,还表现在认识结果的相对性、不确定性和阶段性方面。具体到诉讼证明领域的一次具体诉讼中所能查明的事实只能是有相对意义上的客观性,不可能是终结意义上的“客观真实”;法官对客观真实的认识只能达到一种“相对真理”。

  其实“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并不矛盾,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客观事实”是司法证明活动所应追求的终极目标,司法证明活动应努力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但由于受时空限制,法官个人认识水平等主、客观原因的限制,对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的认识往往不可能绝对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确定“法律事实”证明要求,是对过去的认识的一种矫正,明确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裁判的依据。法律真实本身并不是对客观真实的否定,法律真实也不是客观真实的对立面。法律真实是相对真理意义上的客观真实。

  法律真实确立有着重要意义

  1、有利于调动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为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提供依据。法官对案件事实形成心证的过程,也就是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被法官从主观上逐步认识的过程。从而有利于调动法官的个人智慧,使证明事实在一定的司法条件下最大限度的接近客观真实。

  2、使判决的正当性基础更加坚实。法官依照举证责任规则作出判决,如何向尚处法治化初期的普通中国百姓解释,不能让他们问“法官凭什么把我的案子糊里糊涂就判了?”如你拒绝回答,显然不利于司法权威的确立。案件之所以没有完全查清就判了,不仅是司法效率的要求,更重要的法官已经尽力,而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只能作出这样的判断。这个事实就是当前看起来最接近“客观事实”的事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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