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擦边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2: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最近,我和同事到看守所见一个抢劫案件的被告人,被告人问我们:“我是9月4日被关进来的,但是,起诉书上写的是9月7日被刑事拘留,刑事案件传讯不超过12个小时,这里的程序是不是不合法?”

  我没想到被告人会问这么具体的法律问题,现在的被告人法律知识还真不少。我解释道:“我们国家的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有一种特权,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可疑人员可以留置盘问,留置盘问时间完了还有刑事传唤时间,如果这些时间连续下来就好几天了。你是在现场被带回去留置盘问抓获的,卷里有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

  被告人说:“不对呀!留置盘问时间最长48小时,也要有手续的,传唤12个小时。我这就3天多呢。而且也没看见什么留置盘问手续和传唤手续。”

  我说:“这是他们工作疏忽,现在刑事诉讼法律和行政法律有冲突,公安机关往往把行政时间最近接着就是刑事诉讼时间,中间也没有清楚的界定手续。他们有可能打法律擦边球,如时间到期后给你变换一种措施继续留置,或稍作场所变换而重新传唤或留置,既没有行政拘留手续也没有刑事拘留手续,几天都过去了。法律上也很难追究他们的违法责任。”

  实际上,我自己心里清楚这是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在利用法律间隙巧妙的侵犯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公安机关把行政执法行为和司法侦查行为混合起来,很难清楚的分清他们的程序违法或者是变相的规避了违法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做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做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而相关的法律解释规定,留置盘问期间不能折抵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有多少被告人因这种方式被模糊的限制人身自由?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收到法律制裁,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侵犯他们应有的尊严和人身权利。罪行法定是现代法治文明的象征。试想如果一个正常的人被留置盘问最终没有违法或犯罪事实,行政诉讼或复议法对此有没有明确的司法救济规定。这个权利该如何保护?因此,公安机关的这种擦边球应当严格限制实施。

(作者:董正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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