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律考读物市场势在必行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7: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每年参加律考的人越来越多,对律考读物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各类律考读物也如雨后春笋般诞生。然而,这些律考读物中,虽不乏直正有益律考考生的出版物,但有些粗制滥造,东拼西凑,相互抄袭、雷同;有的错误连篇,误导考生,严重不负责任;有的打着专家、学者、教授等等五花八门的旗号招揽读者,甚至欺诈读者。在1999年甚至因假冒伪劣律考读物引发了考生诉讼,指导考生考试的专家向被其指导的考生承担法律责任的奇案,这些都照示着规范律考读物市场势在必行。

  一、规范作者。

  笔者曾做过一个简单的统计,除司法部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编审的读者读物作者署名较规范外,大多数律考读物作者署名不规范。

  现在律考读物的作者相当一部分为各大学教师,这类作者的署名要么署名前冠以所在学校××大学;要么署名后冠以“教授”、“研究员”、“高级律师”等五花八门的学术头衔;要么前边既冠以作者所在的大学,署名后又冠以其学术头衔。也有的律考读物的作者本人本没有什么名气,但往往将比其更有名气的××单位或××专家学者挂为“主编”、“编审”或“组编”、“顾问”等五花八门的名义,并以较显名的字体及位置印刷,真正的作者以不显著字体印刷,宣宾夺主,反客为主。

  作为指导考生的大学教师、研究员或什么高级律师,自然应该知道怎么在其作品上署名,如果连这点常识都不懂,还要著书要说指导别人考试,岂不是绝妙的讽刺?!笔者也相信,动辄编出几百页堂堂几十万言著作的教授、研究员或高级律师的作者老师们,肯定知道该怎样规范署名,但为何现在的律考读物竟如此的不规范呢?笔者以为,原因只有一个,是孔方兄在作怪!挂上××大学的牌子,再印上××教授、研究员、高级律师的头衔,再出现在初出茅庐的考生面前,自然就权威的多了,有吸引力的多了,自然书的发行量就多了,揣入腰包的钱就多了!然而,由此而来的是,对那些全国著名的××大学和我们十分敬重的××教授、专家、学者负面影响可就大了!为了孔方兄,竟不惜出售了自己珍惜一生的名誉,可悲、可叹!

  至于挂上了××大学(研究所)××教授的招牌,其实该教授并未参与律考读物的编写者,则是典型的民事欺诈行为,责任人不仅仅受不名誉的道德谴责,更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也有相当一部份律考读物,署名为“律考命题研究组”或“应试辅导编委会”等等,不一而足。但在书中却找不到“研究组”、“编委会”的成员,违反了文责自负的原则。同时“命题组”、“编委会”给人的印象是似乎是主持全国律考机关下属的“命题组”或“编委会”,实则是东拼西凑的草台班子,根本未经任何单位批准,更非任何单位的下属单位。瓜田纳履,犁下正冠,这似有诱导考生之嫌。

  二、规范出版内容。

  冯巩和牛群在某年的春节晚会上曾讲过一个相声,大意是说某杂志这期刊登了一篇文章:生命在于运动,运动有益健康。而在下一期则又刊登了截然相反的文章:生命在于静止,并举例说龟为何长寿?就是因为一动不动。然而,遗憾的是,有些律考读物类似错误层出不穿,一本读物前后答案不一致,不同读物相互答案不一致,让考生无所适从。也有些读物出题不知所云,答案莫名其妙,令考生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不但失去了指导、参考的价值,甚至搅乱了事非,令考生不知何对何错。

  由于律考不同于其它学科的法律考试,律考读物的对错不仅仅影响律考考生的成绩,甚至影响到其将来的职业,政府有必要加强对律考读物管理的力度。笔者建议实行对律考读物作者的资格审查制度和律考读物质量的政府审查制度。凡编写律考读物的作者,应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律考读物编写完毕后,还应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组编的专家委员会汇审,通过汇审者方予出版、发行。

  三、规范出版者

  各类律考出版物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非法律专业出版社出版。任由非法律专业出版社出版法律专业图书特别是有关法律考试的辅导图书,是造成律考读物泛滥与质量低劣的重要原因。为保证律考读物的质量,建议律考读物由法律专业出版社出版。

  由于律考读物市场十分火爆,个别不法书商甚至买卖刊号非法出版律考读物大发其财,政府主管部门尤其应加强对倒卖刊号出版律考读物的打击力度,保护律考考生的合法权益!

  自1986年第一次律考至今,已走过十余年的历程,律考已成为律师执业的前提和一项重要的考试制度,规范律考读物是规范律考的一个重要方面,必将促进律考的健康顺利发展。规范的一项重要手段就是利用法律手段,制定律考读物审批、编写、审查、出版、发行、交易的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使繁荣火爆的律考读物市场更加繁荣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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