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执业精神?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8:5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论文摘要] 律师文化建设的核心是执业精神,执业精神不能简单从西方意义下的律师文化中移植和套用,想象或构建一幅中国律师执业精神的“理想图景”,而须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出发,在回应律师队伍面临的问题及困境中探寻提升我们需要借以引导和重塑的“律师执业精神”,大体上包括独立的执业品格、精深的专业素养、奉献的公众意识以及团队的情感认同。

  [关键词] 律师文化 中国特色 执业精神

  文化是个大题目,谈论律师文化建设何其容易?所幸的是,吉林、江苏等地作了大量有益的理论探索和富有意义的实践尝试,司法部及全国律协组织制定了《律师文化建设纲要》,提出执业精神是律师文化建设的核心,构建了框架,指明了方向。

  律师是法律人,律师文化建设首先是法律文化建设的一部分,就我们中国来说,中国律师是外来文化影响下出现的新型职业,现代意义的法律或者法律文化其实是个“舶来品”,或者说是用汉语语言方式阐释或言说的一种涵盖西方价值的理论观念、知识体系和生活方式。而“文化”又是一个相当“本土”极其“地方性”的范畴,这个“舶来品”是否能够和如何能够适应及作用于当今的中国社会,确实是一个不好回答的问题。按照梁漱溟老先生的态度是不能的,当谈到东西方文化的融合时,他的《东西文化及其哲学》指出“他们只去看文化的呆面目而不留意其活形势--根本精神,不晓得一派文化之所以为一派文化者故在此而不在彼。” [1]近代以来中国人向西方学习的社会变革和革命实践,包括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似乎给出了明证。因而,我们只能根据中国当下的社会实践,根据中国律师的现状和今后可能的发展方向去探寻中国律师的“执业精神”,而不是按照西方的“理想国”去试图想象并构建中国律师文化的理想图景。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说“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执业精神?”而不是说“我们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执业精神?”的原因所在。

  精神是抽象的,是无形的,是稳定的,但不是一成不变,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精神”,那只是黑格尔对于德意志民族的想象。中国律师的执业精神离不开体现国家意志的现行的《律师法》对律师职业属性的规定;根植于当下体现国家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法治实践;应对着律师队伍中出现的问题和愈发明显的困境。据此,我们认为,现阶段中国律师的执业精神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引导和重塑。

  一、独立的执业品格

  律师的社会角色是复杂的,在人们看来,“对于他们,自然是各种各样的评价都有。他们是自由职业者,他们是新兴的富有阶层,他们是公民权利的守护神,他们是教唆词讼的小人,他们是犯罪分子的救星,他们是腐败法官的掮客……如果评选当今的社会认知最为复杂的职业,律师或许可以成为其中的首选。” [2]但无疑地,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是国家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我们所谈论的律师执业精神,尤其是中国特色律师执业精神,是来自于律师职业整体社会活动并为律师职业整体所认同的,区别于其它职业存在而又融汇于国家政治文明体系的,贯穿于律师执业活动全过程的精神特质,律师的职业定位决定了我们的地位和作用是独特的,不是依附于其他职业或行业的“附庸”。近年来查处的大量司法腐败案件中,我们看到了作为贿赂介绍人和帮凶的律师;还有那些不言自喻的“人情案”、“关系案”;以及那些为了招揽业务而作出的委屈妥协于商人、企业的虚假陈述和法律文件。当然,此中原因是多样的,但丧失对我们独立执业品格的认识和坚持无疑是主要的因素。独立的执业品格不是无政府、无责任的“独立”,而是建基于对自身职业定位有清醒深刻认识的自负其责的独立思考,发挥独特作用。只有这样,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存在和发展才成为可能,这既是挑战也是机会,对中国律师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声望的提升来说是千载难逢的机会。正如辽宁法大所的张耀东律师所言:“中国的现行制度模式决定中国律师是最有可能率先树立职业精神的行业,中国律师职业精神的确立将对全国其他职业具有巨大的先导和榜样的作用,其带来的不只是律师职业的良性发展,而是中国所有职业规范化进程中质的飞跃,这是千载难逢的机遇和挑战。我们责无旁贷,我们当仁不让。”

  二、精深的专业素养

  今日的中国不是昔日的中国,社会的发展对作为法律服务供应者的律师和律师行业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更高的要求。不说那些新兴的与WTO相关纠纷的调查、谈判、诉讼;还有那些大量涌现的公司并购融资、外商投资、金融票据、海事海商等商务活动;哪怕是普通的婚姻、医患、合同、土地纠纷、刑事辩护等等,新的领域不断拓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新的法规层出不穷,对我们的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提出了重大挑战。需要我们认真去条分缕析调整这些活动的法律法规及其背后所体现的原理和变迁的观念、思想;需要我们去正确理解、合理判断、准确表达意见和建议。总之,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广度和深度的发展,需要法律服务提供者们具备更加精深的专业素质和修养,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比如香港律师的专业和精细是出了名的。

  三、奉献的公众意识

  奉献是我们的律师前辈以及我们这一代甚至是几代中国律师的命运,是中国文化中牺牲精神和集体意识的积淀和传承;因为我们的法治国家还处在进行时而不是完成时,还有许多体制上的弊端和制度、习惯上的障碍需要突破、完善、甚至清除,而这些都是需要包括律师在内的整个法律职业和法律阶层所必然要付出代价和牺牲;因为我们的律师事业还处在发展期而不是成熟期,在这过程中的律师先行者们总是要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铺路石的角色,正所谓“前仆后继、继往开来”。有了奉献意识,才可能有勇于并善于担当社会责任的行动,才涌现了一个个象佟丽华那样的扶弱助贫、关爱青少年犯罪的法律援助律师;有了奉献意识,才可能有如周泽律师般长期以来敢于并坚持对社会不合理的制度和不公平的现象提出质疑和诉讼……他们的执业活动给他们带来声誉更甚于收获,树立了弱势群体的维权意识和推动了社会正义、文明进步。这一切都与奉献的公众意识密不可分,我们的执业活动来源于委托人的委托,个案维权往往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但执业的过程和结果影响的可能是整个社会公众,产生了“示范效应”,超越了个案,指向了社会,我们的执业活动将因此而获得了社会意义。

  四、团队的情感认同

  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但不得不承认,相对于检法系统,我们是国家权力之外的社会力量,律师的职业风险系数越见增大,特别是在我们越来越被“政治边缘化”的今天,我们的“精神家园”和“情感寄托”在哪里?前几年的“彭杰律师案”,全国律协和湖南省律协派出的几个工作小组奔走于各中央机关和部门之间建议、呼吁,最终彭律师蒙冤得以雪洗。最近的广东律师马克东涉嫌诈骗案,我们无法预料其结果如何,但广州律师集体的行动使我们更进一步体会了同行情谊。事实和法律、体制干预之外的情感因素,也许不是个案的有效解决方案,但其中体现出来的情谊却可以见证、增强我们群体的职业认同,进而增强这一职业的团队荣誉感,使其中的每一个人都能感受到心理上精神上的依归。我们受聘于不同的当事人,代表着不同的个体(公司、行业等社会组织在法律上亦可看作个体)利益,更多的时候甚至是法庭上的对手,如何使得这种职业上的常态不至于导致“同行相轻”或者形成“一盘散沙”,也许方法多种多样,但作为一种职业团队的情感认同一定是最基础、最有效、最能长期起作用的方法。毕竟,在人类的精神世界里,情感是最初的层次,有了情感上的认同,我们才有可能寻找到我们的“感情寄托”,才有可能构建我们的“精神家园”。

  精神不是挂在墙壁上的画面,不是束之高阁的书页,更不是某个大人物可以作出的“政治宣示”,中国律师的执业精神需要我们广大的律师同仁们用我们的执业实践去书写、去铸就、去弘扬!

  注 释:
  [1] 梁漱溟著,《东西文化及其哲学》,商务印书馆1999年7月第2版,第201页。
  [2] 贺卫方著,《<与正义有关--中国律师纵横谈>序》,法律思想网网页:http://www.law-thinker.com/show.asp?id=2867


  (作者:王圣哲,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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