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排污处罚变奏曲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8:5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电话里主管法律工作的魏部长还是条目清晰地说着县水务局处罚的事情,急切要求法律顾问火速赶回单位提供解决方案。接到十六万的罚单,让一贯以冷静著称的魏部长额头冒了汗。

  被处罚的地块叫环城东区,是采油厂的生活区,虽紧靠市东区但它并不属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地盘,按照行政区划它属于一个县城,位于县城的边远地带。这个小区建成落户有近20个年头了,小区北边就是一条在历史上颇有点名气的河流,叫潴龙河。河里常年没有清水,就是污水也没有形成细流,远远看去,只不过是一干涸的河床而已。

  今天刚上班,县水务局的执法人员给负责小区管理工作的单位送来了一张处罚通知书,就匆匆离开了。王顾问虽动作麻利也没赶上面见来者,在魏部长办公室简单寒暄了一下,见到桌面上摆放着几页纸,很明显这就是处罚书了。王顾问惯例埋头仔细看完所有的材料,抬头第一个对焦的还是魏部长的目光。魏部长的眼光还是那种叫人看了很舒服的镇定感觉,还未等顾问开口就抢先说了一句“再没有其他的东西了”,在座的各位都笑出了声,因为他们知道魏部长又一次成功截击了王顾问的口头禅。大家都了解这位办案 “贪婪”,非得占有所有能占有的第一手资料才善罢甘休的律师风格。

  简短的分析会刚一结束,一干人等驱车到十几公里之外潴龙河排污口现场实地察看。短短的半小时车程,车上的人围绕着今天的工作随意聊着,王顾问一路上滔滔不绝地讲法律,纯然一个法律宣传员的角色。法律在王顾问的演绎下变得温柔妩媚起来,大家的心情也变得轻松愉快许多。时间过得飞快,在现场最大的收效就是用数码相机记下了现场的具体景象。

  第二天,在县水务局,接待我们的工作人员非常客气,很耐心的就处罚一事认真听取了我们申辩理由。魏部长和王顾问配合非常默契,魏部长先向县水务局的执法人员摆明了关于事实的前两个观点。第一,关于排污事实属于历史形成,主要原因是没有下水道,关于兴建排污管道工程属于城市居民生活设施,应该有政府市政部门投资建设;第二,污水来源不单一有生活污水也有工业污水,对工业污水作为物业管理服务部门没有管理权限,工业排污的行政处罚职权依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应该有县环保局管理,应该区别对待。王顾问接着讲了后两点有关法律方面的观点。第三,处罚书认定四个排污口并按照每一个口四万元为单位,共处罚十六万元,属于重复加重处罚范畴,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第四,限三天内关闭排污口做不到,封死排污口在技术上容易操作,后果会引发社区居民生活混乱,这不是最终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座的处罚人员对听证内容做了详细记录,县水务局吴副局长没有对以上四点申辩理由给予正面回答,很巧妙地把话题转移开了,顺便问了几个关于所在乡镇政府协议收取对外关系费的问题。

  向潴龙河排放污水存在20多年了。油田创业初期,石油工人就近在生产区建设生活区,当时生活区远离城镇,周边多是荒地,当时的政府对环保工作也不很重视。对采油厂污水排放进潴龙河造成污染,当地乡镇政府和采油厂通过协商,以油地工农关系补偿费形式,按照一定标准每年向乡镇政府缴纳一定数额钱作为解决办法。随着城市规模扩展,东环小区濒临城市规划区,再加上城市房改政策的推行,生活小区内的房产私有化了,周边尚有大片农田。在这种事态下,工农关系日趋紧张,污染形势更加严峻,县水务行政部门采取行政执法解决环境污染,执法依据正当的,只不过采用关闭排污口、罚款等这种处罚方式终归不能治本,彻底的办法应有政府斥资建设污水下水道工程来解决污水排放问题。

  基于以上原因,县水务局已经撤销了行政处罚。被处罚单位向上级机关和当地政府请示,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建设东环小区污水排放系统。在等待政府批示之时,县水务局下属事业单位黄河灌区管理局以民事侵权为由起诉被处罚单位,要求立刻停止向潴龙河排放生活污水,事实和理由如旧。

  一波三折,似有誓不交罚款决不罢休的态势。看来再向县水务局申辩随着事态的发展已经不现实了,下一步只能向法院答辩来抗辩县黄河灌区管理局了。在等待法院开庭日子里,单位分管领导一天一个电话,详细询问律师的办案思路,落实具体的解决方案。真是的,不知道对方的代理律师怎么想出这么一个怪主意。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作为民事主体状告一家物业管理企业,以污染河道造成环境污染为由的侵权案件是很另类的案例。首先,原告主体无论代表国家行使河道管理职责,还是代表河流下游、河道附近村民因农作物减产遭受损失起诉都不属于平等主体关系。其次,即便因采油厂排污造成下游河段的农村灌溉用水污染,给农民产生损失,也应该按照油地双方制定的补偿协议解决,原告仍然没有诉权。最后,河流属于国家所有,管理河流是水务部门的应有职责,而且停止侵害,关闭排污口属于行政执法范围,通过行政处罚完全可以达到目的。

  县水务局由执法到诉讼虽都是正常的法律程序,但这一转变说明了什么?

  城市生活小区的生活污水通过渠道排到城市污水处理厂,经过处理再循环使用,本是很简单的道理,症结在于这一笔排污水管道的工程费有谁承担。按照城市用排水的有关法律规定,城市下水道工程属于公共设施,应该有政府投资兴建。居民生活小区的建设者或者管理者只负责小区内污水排出管道的建设并负责接通公共排污管道。

  此历史遗留问题存在着油地补偿协议违法、政府不履行法定义务等问题。乡镇政府不能以牺牲环境污染为代价换取油地关系暂时的和平,政府不能以历史遗留为借口但过且过。只有在政府牵头下,协调水务、市政、规划、环保等行政部门协调有序、综合治理,解决居民小区市政工程配套建设不齐全的现状,应纠正行政执法者随意滥用变通方式,代表国家起诉行使民事诉权的行为。

  本案“以诉代罚”在本市开了一个先河,原告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既没有营业执照,也没在诉状上陈述具体的侵害后果,诉讼请求只有一个停止侵害,不知道是如何立的案件。起诉前好像也没有思量周全,假如停止侵害,每天几千户居民的生活污水流向哪里,再假如法院按其所诉予以保护又该如何执行呢?

  说到这个份上真的让所有参与此案的人员迷茫,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能力更没有义务建设排污工程,至于城市污水下排管网的连通,所能为的就是上呈市、县政府,翘首以盼政府尽快组织安排解决方案。想通过诉讼实现部门利益,实忽视了小区居民利益,也注定不能达到治理潴龙河污染源的目的,应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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