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法律援助的误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6: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法律援助是一项民心工程,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法律援助自出现至今,已经过十多年风风雨雨,其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兼职到专职,从不规范到逐渐规范的历程,标志着党和政府对这项工作越来越重视,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至今许多群众乃至一些政府官员对这一制度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误区,笔者试从如下几个方面谈点个人观点:
  
  误区一:只要困难就可得到法律援助。此误区的根源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条规定,该条规定,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没有通读该条例的人,或者对该条例断章取义的人根据本条便认为只要困难就可获得法律援助。其实《法援条例》在第二章“法律援助范围”中又给出了案件范围或者援助事项的规定。只有把这两部分结合起来,才能正确理解法援条例的真正立法意图,才能真正懂得要想获得法律援助必须具备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困难,二是案件类型符合第二章的规定,二者缺一不可。
  
  误区二:获得法律援助后,打官司就可不花一分钱。法律援助是政府出资为有困难的涉援群众聘请代理人或辩护人,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政府为你请律师。而无论是劳动仲裁还是法院诉讼,都要交纳一定的仲裁费和案件受理费,这些费用都与法律援助无关,都由当事人承担,如果当事人因困难交不起这些费用,可以写申请请求收费部门减、免、缓,是否减、免、缓由收费部门决定,法律援助机构无权干涉。除此以外,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还可能涉及鉴定费的问题,这也由当事人承担。
  
  误区三、法律援助是律师的义务,对律师不应给予补助。持这种观点的人多是政府部门的官员,他们的依据就是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有的人认为“尽义务”就是免费的,故不需要给予补助。假如这种观点是正确的话,那么“尽义务”是不是还要倒贴?因为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交通、通讯、调查、会见、笔、墨、纸、复印等等都要花钱,这些费用也是尽义务的范围吗?另外,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人们不禁要问“责任”和“义务”有什么本质不同吗?法律援助的开支,究竟应该由律师来承担还是由政府来承担?政府的责任就是国家的责任,把国家的责任放在自收自支的律师身上,这肯定不是开明政府应用的执政策略。可见,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不但在理论上行不通,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它不利于激发广大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提高,不但会侵害受援群众的利益,同时也会损害政府的形象,最终使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有始无终。
  
  误区四、法律援助的数量越多越好。如何科学制定法律援助的工作量,这一直是困扰司法行政机关如何评定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成绩的头痛问题。假如某地受援群众非常多,这可能会说明该地区经济非常落后,人民生活极度困难,社会治安非常混乱,以致使众多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假如该地的法援机构因援助量特多而受到表彰和奖励,那又能有多大意义呢?如果某地受援群众寥寥无几,这也未必是好现象,任何时候,任何地区的人群都可能有贫富差异,人们的合法权益都可能有被侵害的情况,法律援助的空间仍然会存在,其中一个问题是:群众的知晓率高不高?可见,法律援助数量的高低不能代表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的大小,法律援助的原则应当是:应援尽援。法律援助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当围绕这四个字下功夫。
  
  总之,只有走出法律援助的误区,才能确保这项事业健康成长,才能使这一民心工程固若金汤。

  (作者:张志龙,江苏徐州铜山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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