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设立“侵犯性安全罪”专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6:0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爱情男女双方交往过程中产生的高尚情感(主流学派这样定义爱情:爱情就是一对男女,基于一定的客观事物基础和共同的生活理想,在各自内心形成了对另一个异性的最真挚的仰慕并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最强烈的感情),因而为世人所津津乐道,成为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而作为其生物基础的性欲却因为其生物本能之属性往往为人们所不齿,但这并不意味着滥用性权利、侵犯他人性权利、以性为工具谋取各种私利的违法犯罪现象的必然减少。各种侵犯性安全的犯罪一直是我国刑法打击的对象。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典的有关规定,侵犯性安全的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侵犯他人性权利的犯罪。对于权利、义务的概念,学界一直有不同的理解与表述。我国著名法学家张文显认为,着重从权利的法律功能和社会价值的角度,可以把权利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依据这一观点,可以把性权利表述为:性行为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性利益的一种手段。这种手段应当是受到社会性道德和性法律的严格制约的。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性权利的具体内容包括婚姻自主、男女平权、夫妻相互忠实、反对性暴力、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等内容。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侵犯性权利的犯罪有强奸、拐卖妇女、强制猥亵妇女、侮辱妇女、猥亵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破坏军人婚姻等。

  二是侵犯他人性健康的犯罪。什么是“性健康”?世界卫生组织是这样解释的:“通过丰富和提高人格、人际交往和爱情的方式,达到性行为在肉体、感情、理智和社会诸方面的圆满和协调。”结合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性健康应当是性行为主体在严格性道德和性法律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以达到性行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满足。性健康的内容应当包括性行为不受性病、艾滋病传染的威胁、保护儿童性的正常发育、维护良好的社会伦理秩序和道德风尚等。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侵犯性权利的犯罪有猥亵儿童罪、寻衅滋事罪、传播性病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走私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等。

  三是扰乱社会伦理秩序的犯罪。人类之所以生生不息,成为地球上最高级的动物,伦理不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原因,乱伦世界的景象是不可思议的。以性乱伦玷污社会伦理的犯罪,我国刑法已规定有聚众淫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和侮辱尸体三个罪名。为寻求精神刺激、填补内心空虚与无聊,聚集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的,即构成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集体淫乱活动的,即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对尸体实施奸淫、肢解、毁损、遗弃等等行为的,构成侮辱尸体罪。


  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现行刑法典对侵犯性安全行为的规定逐渐显露出诸多缺陷与不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罪名归类不甚科学。刑法分则体系确立的依据是犯罪分类。如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依据公权与私权的法学理论,将犯罪分为侵犯社会利益的犯罪和侵犯个人利益的犯罪两类,在此基础上将刑法分则分为两篇。我国刑法典则以马克思的犯罪客体理论为指针,以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同类客体为主要依据,将刑法分则分为十章。危害性安全的犯罪,其侵犯的同类客体是人类社会性的圣洁与安全,按现行刑法分则各类罪的划分依据,完全具备设专章的条件,可立法者却将其分别归入侵犯人身权及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两类犯罪中,既不利于坚持马克思的犯罪客体理论,又不利于人们学习了解与把握。

  第二、新出现的以下几种严重侵犯性安全的行为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一是亲属乱伦行为。根据正义网通讯员苏俊、 张万年6月5日报道: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最近破获了一起强奸自己未成年的亲生女儿后,还嫁祸妻弟并敲诈丈母娘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江某今年60岁,因妻子去世较早,早年就把年幼的女儿送到外婆家抚养。今年4月中旬,江某因拆房搬家把已14岁的女儿叫回家帮忙。江某见女儿“长大成人”,心生邪念,在女儿回家的第五天中午,以给女儿洗澡为名进行猥亵。随后两天,江某以打骂相威逼,先后两次奸淫女儿。事后,江某又逼迫女儿到公安机关报案,要其谎称被舅舅等6人轮奸,并以此为由要挟丈母娘,欲敲诈勒索1000元现金,其丈母娘不堪此奇耻大辱而自杀。根据现行刑法典的规定,江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但江某强奸的是亲生女儿,这不仅仅是个强奸罪的情节问题,而是个行为性质问题,单定强奸罪已然不能体现罪刑相当的刑法原则了。

  二是性贿赂行为。无性则无人类。在性的土壤上,可以盛开爱的玫瑰花,也可以结出诱人的罂粟花。以性作为贿赂工具,可以达到超乎寻常的目的。古有商纣王嫌九候送来的亲闺女不会卖弄风骚而怒杀九候父女、姜子牙送美女救周文王、春秋越国大臣范蠡给吴王送西施使其迫忠臣伍子胥自杀以救越王勾践等等典故,今有胡长清等不敌石榴裙“英勇献身”、蒋艳萍以自己的媚性开路官运亨通等等现实案例,性贿赂问题已经成为社会转型期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三是为规避重婚或计划生育而实施的同居行为。今日说法5月20日报道:海南省三亚市涯城镇农民潘金才是位有妇之夫,他与一位名叫陈小?B未婚女子同居生子,并于1999年将该女子带回家以夫妻名义同居,悠然过起了一夫多妻的生活。案发后竟然要求办案法官说服妻子陈丽玲同意他再取陈小?B为妻。潘金才的行为固然可恶但不危险,危险的是为不至于犯重婚罪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同居的行为,行为人既可以实施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兽行,又可以坦然享受多子多福的低级乐趣,为国家带来更多的人口负担。

  四是奸尸行为。根据中新网成都6月5日报道:今年2月14日,宜宾县商州镇一名年轻漂亮的姑娘唐某不幸早逝并于当天下葬。次日,48岁的当地村民李大贵打听到了下葬的地点,竟带着洋铲、背篼等工具,窜到唐某的坟地,挖开坟墓将唐某的尸体从棺材中拖出,并用背篼将尸体背到了附近的树林中去。正当李大贵欲图谋不轨时,却被人发现,他只得丢下尸体匆匆逃离。2月17日,李大贵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大贵出于奸淫尸体的目的,故意挖掘他人坟墓,不仅是对死者尸体的凌辱,还伤害了死者亲友的感情,败坏了社会风尚,其行为已构成了侮辱尸体罪,遂以该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据悉,这是四川省法院首次以该罪名判案。动物尚且不奸同类尸首,更何况人?奸尸与毁尸等侮辱行为应当有着质的区别,它玷污了人类性的圣洁,极度损害了性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


  时下,计划经济时期的道德体系已经崩溃,新的道德体系却正在重构之中,从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到社会公德,均有不同程度的缺失现象,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面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

  第一、在刑法分则中将侵犯性安全罪单独列为一章。不管强奸行为还是性贿赂、奸尸、乱伦行为,都侵犯了人类的性安全,玷污了性的神圣与纯洁,对于倡导人们追求性行为的纯洁以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是十分不利的。这些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同类的,将其列为同一章,即可以使刑法分则的罪名归类更科学,又便于人们在实践学习与运用。

  第二、采纳设立“亲属乱伦罪”的建议。将既没有感情基础又违反婚姻法律制度,社会影响恶劣的姻亲间的性行为以及所有的血亲间的性行为纳入刑法归制的范围。对于亲属之间的乱伦行为,德国、瑞士刑法典将其分为两种情况并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

  一是一般亲属之间的通奸行为。对这种行为,《德国刑法典》第173条规定:“一、与卑亲属通奸的,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二、与尊亲属通奸的,处二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亲属关系消除的,仍适用本规定;兄弟姐妹通奸的,处相同之刑罚;三、卑亲属和兄弟姐妹在犯罪时不满18岁的,不以本规定处罚。”《瑞士联邦刑法典》第213条(乱伦)规定:“1、与直系血亲或与同父母姐妹或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姐妹性交的,处监禁刑;2、未成年者被引诱为性交行为的,不处罚;3、本罪的追诉时效为2年。”

  二是与自己未成年的被保护人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对这种行为,《德国刑法典》第174条(对被保护人的性行为)规定:“一、与下列人员实施性行为,或让以下所列行为人自己实施性行为的,处五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1、受自己教育、培养或监护的未满16岁的人;2、、受自己教育、培养或监护的未满18岁的人,或在职务或工作上与自己有从属关系的不满18岁的人;3、自己的未满18岁的亲生子女或养子女。二、在以上3项条件下,为使自己或受保护人得到性刺激而实施下列行为的,处三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1、在受保护人面前实施性行为的;2、让受保护人在自己面前实施性行为的;三、犯本罪未遂的,亦应处罚;四、犯第一款第1项或在与第一款第1项相关的第二款情况下,法院在考虑受保护人的行为后,若认为其犯法情节轻微的,可免除其刑罚。” 诸如瑞士之类的小国尚且如此,更何况具有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史的我国?但把所有的亲属之间的通奸乱伦行为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是不现实的,也没有必要。因此,本人认为,对于那些既没有纯真的感情为基础,又违反婚姻法律制度,社会影响恶劣的姻亲间的性行为以及所有的血亲间的性行为才有必要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第三、长期同居并生有子女的,应当认定为重婚罪。我国现行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在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还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才能认定为重婚。这样,只有上述案例中潘金才之类的法盲才会违反刑法的这一条款,诸如保养情妇并生儿育女的李乘龙、杨前线之类的高级“法盲”,如若不是因为受贿而获罪就可以坦然享受多子多福之乐趣了。

  第四、以性行贿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性贿赂不仅玷污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更重要的是,它践踏了性的神圣与纯洁,尤其是女性。正是基于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和对女性的尊重,避免更多的女性像财物一样被利用,性贿赂犯罪的惩治的必要性自然就凸显出来。只有惩治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的权力与肉体交易的性贿赂,才能更好保护人们的权益,使人们避免沦落为权色交易的牺牲品。

  最后,建议将以奸淫为目的盗窃尸体的行为单立为奸尸罪予以惩罚。由于城乡差别、贫富差距、就业政策、计划生育等问题,农村男女人口比例开始出现失调现象,尤其是老、少、边、穷的山区农村,问题日益突出,因而出现了极度丑恶的奸尸现象,这种连爬虫禽兽都不如的行为不予以严厉打击,如何进行精神文明建设?


  综上,为了刑法分则的体系更加完善,为了更加有效地遏制形形色色的侵犯性安全的犯罪,也为了便于把那些严重危害性安全的损德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我们有必要在刑法分则中设立侵犯性安全罪一章,以维护优良的传统道德并促成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道德体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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