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法官与律师的形体倒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3: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形体倒挂症结所在



  由职业性质所决定,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要高于律师。何卫方教授在谈到一些法治发达国家从律师和检察官中选拔法官时说:“法袍加身意味者一个人律师生涯的顶峰”。这形象地展示出一个法官应具有的能力和地位。而目前我国的现实是律师的整体素质高于法官,这一事实普遍被社会所认可。造成这种倒挂的缘由,笔者不敢妄加评论,还是听听有关专家学者对两种职业准入制度的看法吧。杨立新教授在他的一篇文章里写到:“国家的律师资格考试,是国家近年来最为正规的司法官考试制度。其考试难度之大,考试范围之广,考试程序之严格,都是显而易见的。通过这样的严格考试,不仅参考人要有丰富的法学修养,而且要有很好的实践经验,能够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取得了律师资格,就意味着他在法律的学养上有了适合律师工作的能力。现在,十几万人的律师队伍素质越来越高,受到各界的赞誉,律师资格考试功不可没。有人说,请通过了法官考试和检察官考试的人再去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百分之九十的人可能过不了。这句话虽然有些耸人听闻,但是也确实反映了客观实际情况”。近日,张树义教授在坐客中法网,谈到司法考试的重大意义时提到,法院人员的组成,一部分来自院校,一部分由部队转来,也有些是通过各种关系进入的,这导致了人员的良莠不齐。国外是好的律师做了法官,中国是好的法官去做律师。


让我们看到了希望



  正是为了扭转以上这种局面,2001年国家采取了几个大的动作。6月30日出台了修正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7月16日“一部两高”发布联合公报,决定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10月31日《国家司法考试办法》正式颁布;岁末,12月29日又出台了《律师法》修正案。这几项法律、法规的出台,倍受社会各界关注,成为2001年我国司法改革的最大亮点。不但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建立了统一的就业平台,而且在法官的选任上,规定了比律师更高的考核办法与标准。使法官的初任资格连上两个台阶。把人们对法官的期望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让我们看到了希望。


短期内格局难以扭转



  从2001年7月16日“一部两高”的联合通告看,施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便于法律人才的流动。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在对国家司法考试所做的解释中,也再次强调了便于法律人才的流动这一点。然而,受以下三个条件制约,我国至少在五年甚至更长一段时期内,无法突破法官与律师形体倒挂的凭颈。

  其一,《法官法》第12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的考核办法,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有法官条件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第9条第6款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具有法律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才能做初任法官;司法部发言人在谈到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的效力问题时指出,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仍可从事律师工作,而需要到法院、检察院工作的,则需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从以上要求的准入条件可以看出,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后,要从事法官工作,除需要一定的程序外,还要经过相当的时间考验。这些限制性条款虽然从长计议非常必要,而在短时间里却像“铁门栓”一样,死死堵上了法院的准入大门。在一定时期内,无论多么精英的法律人才也被关在了法院的大门之外。天时地利,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律师队伍将得以进一步的发展和壮大;

  其二,即便法院敞开大门,优秀律师也不会踊跃报名做法官。这首先是因为,优秀者,英雄有用武之地,大凡有自己广阔的市场和丰厚的回报。懒于再去参加什么考试,接受别人的考核。再者,受现行体制的影响,法官的形象及独立性受到质疑。尽管做律师有时会被人称为“刁民”,他们还是愿凭着自己的良知,与法官敬而远之。抱这种态度者为数不小,大有人在;

  其三,我国现有的法官队伍之庞大(约有28万之众,平均6000多人就有一名法官,英国正式法官5000人,平均11万人一名法官),而高法去年又出台了一个五年培训计划,除有消息称要清除“害群之马”外,没有大的精兵简政的举措,国家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可能再给各级法院增加编制。而在五年的培训期内法院大门难以敞开。那么五年之后呢?人家都“专升本”了,符合《法官法》规定的学历条件,你更没有理由赶人下架了。

  “别进我家门”,“肥水不外流”,这两句话应该是近一个时期内法官和律师两支队伍相对稳定的真实写照吧。那么,面对加入WTO后我国法官队伍严重滞后的情况,能否从“法官与律师形体倒挂”的现实中挖掘出点什么呢?


刘亚平|郑州国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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