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良彪: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若干思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4:4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若干思考
----在井冈山“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研讨会上的演讲


  我做过律师、法官,也从事过新闻工作,从不同角度对新闻与司法间的微妙关系处理有着切身的体会:做法官和法院的新闻发言人的时候希望远离媒体自在地办案,做律师时希望借助媒体增加自身的影响力提升知名度,做新闻时则希望可以找到好的题材做出好的节目吸引受众眼球。借此机会谈三点认识:第一,在日益法治化和高度信息化的时代,媒体具备越来越强大的影响力并对司法进行监督是必然趋势;第二,媒体与司法在历史使命上是统一的和相辅相成的,二者在操作过程中的矛盾或冲突也是正常的;第三,妥善处理二间之间的不协调是可以实现的。






  第一个问题:媒体的影响力及其对司法的监督与影响

  在我所生活了十几年的城市里的五路公交车身上,赫然印着七个大字:咱们新闻有力量!这是当地的晚报给自己做的广告。当今时代,谁也不会否认媒体的巨大影响力,这个广告也正是媒体影响力的一个生动写证罢。那么,媒体影响力的源泉何在?媒体又凭什么对各种公共权力进行监督呢?我以为媒体具有影响力并不是因为媒体比其他权力机关更高明,也不是因为媒体比其他机关更有权威,而是因为媒体在相当程度上代表着一种源于人民主权的民众知情权与表达权,媒体在相当程度上充当着人民群众的“眼睛”和“喉舌”,替民众去“看守”着权力,替民众去为公平和正义呐喊。一切权力源于人民主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都必须满足人民的知情权与表达权,都必须受到人民的监督,都必须倾听人民群众的声音。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需要。

  媒体报道对于保护人权和推进法治化进程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去年就有两件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具有特别意义的典型案例:一是孙志刚案,二是陕西夫妻看黄碟案。正是由于媒体的介入,这样两起国家公权力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才得以最终解决,人权才得以保障,正义才得以实现。同样,对于诸如四川所谓制假者状告打假者事件报道以及前不久曾受到广泛关注的所谓“第一种危险”,说的都是媒体的巨大影响力对于司法裁判乃至整个法治进程的负面影响,有人甚至将其指为所谓“媒体审判”。那么,媒体是如何发挥其影响力的呢?我以为可以归纳为两种方式:方式其一,唤作“拍案而起”式。某某领导看到新闻(或者是内参)之后拍案而起进而亲自为民主持了正义之类的新闻不是屡见报端么?这种方式的实质是媒体报道导致了更为强势的国家权力启动,从而改变被“监督”之权力的意志。方式之二,可称为“社会影响”式。某一事件见报,民众的情绪是极易被自己的“眼睛”看到的东西打动的,也是很容易被“喉舌”的声音影响的。当这种被导向的“民意”产生相当影响后,相关部门也就不得不考虑这种民意而改变自己的本意罢。虽说从骨子里说,媒体目前还只能通过政治规则来达到监督目的,但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而言终究是一个伟大进步。

  第二个问题:正确认识司法与媒体间的不协调

  近来常常听到两个词,一曰“话语霸权”;二曰“司法专横”。我想大家对这两字词都不会陌生,因为这很容易被新闻界与司法界引来相互指责。这两个词也集中体现媒体与司法的不协调之处。我倒是觉得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在各自运行过程中产生一些矛盾甚至闹得不亦乐乎是一件很正常的事,这说明司法权力受到新闻舆论监督同时又对新闻舆论这种监督的影响力本身进行制约。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从本质使命上说是一致的和相辅相成的,某种意义上这也正是我们这个社会走向民主、法治与成熟的标志,是我们这个国家走向繁荣、富强与科学的标志,完全不必大惊小怪。当前媒体与司法产生一些冲突我以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新闻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内在张力冲突

  显然,新闻与司法运行的特点是截然不同的。媒体的任务是在第一时间内尽可能准确地将正在发生的,或者刚刚发生或是将要发生或是刚刚被发现的事情告诉给公众,时效性是新闻的生命。所以,“新闻事实是动态的,是不断发展逐渐走向真实的。新闻事实必须兼顾真实性与时效性两个相冲突的价值目标,所以对新闻事实的要求标准是基本属实,特别是对于国家机关的监督性报道,即使与事实有出入,只要是出自善意也是被允许的。而司法的本质特征则是滞后的,是在对既存的证据按照一定规则进行判断的基础上,对过去发生所事实的一种法律上的认定。因此,司法必然是滞后的,必然是被动的。依照法律程序对法律事实的认定是有着严格的程序性、极高的确定性与权威性,非经司法程序不得变更。新闻事实还讲究一个趣味性,用一句调侃的话来说就是“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而法律事实则要求一是一、二是二客观地描述出来,讲究语言的朴实、精练与严肃。

  其二,“新闻”与“宣传”工作价值选择的冲突

  我曾担任省会城市中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新闻发言人,长期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法制宣传工作。请大家注意,法院和其他机关是将与新闻媒体有关的工作习惯性地称之为“宣传”工作的,既然是宣传,应该是注意社会影响和舆论导向,所关注的重心是如何通过事件和人物宣传塑造良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形象,应该是以正面宣传为主,即使有负面因素出现,也要努力使其成为一种积极的正面因素,比方说领导如何重视、采取什么有力措施、问题如何得到切实解决、总结出什么样的经验教训等等。我也曾经担任电台、电视台的主持人和报纸的撰稿人,作为一个准新闻人,我更关注的是对于新闻事件的及时报道,如何激发受众的兴趣,如何是所在媒体的声音受到更多关注达到最佳效果,如何对社会进步有所推动,对权力予以监督等等。而作为律师,我在担任新闻媒体的代理人时会想方设法使案件得以妥善处理,我代理过的几起新闻侵权,都是通过“冷处理”,给双方当事人一个缓冲的时间,最终使案件得以调解结案。作为媒体的代理人,我深知这样的案件是千万炒作不得的;而作为其他案件中的律师,我会习惯性地根据案情需要,希望通过媒体获得更多的话语权,从而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加律师本身的公众影响力。其实,身处不同岗位的人对于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有着截然不同的感受并作出各自不同的反应和选择,从而导致一些这样或那样的不理解和不协调,都是很自然的事情。

  其三,理想的应然状态与不尽如人意的现实状态间的差距导致的冲突

  在荷兰有一座正义女神的塑像,那是一个双眼被黑布蒙住的漂亮女神,她手中的天平托着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蒙住双眼使她得以不受干扰和诱惑地倾听自己内心良知的声音,对人间是非作一公正裁判。而现代版的所谓正义女神则是一个三点式女郎抛着媚眼被这个世界所诱惑也诱惑着这个世界。的确,在浮躁的社会里,司法与传媒这些有能力对社会生活产生影响力的体系及其从业人员都不可避免地受到这样或那样的诱惑。理想状态下,司法应该是公正的,传媒也应该是及时准确和客观的。然而这仅仅是一种理想状态,事实上司法与传媒都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尽人意之处。而站在各自立场上,司法与传媒都不可避免地、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代表着正义与客观,而不自觉地对于对方的公正性存在着怀疑。我想说,现代法治其实正是建立在对权力的不信任以及由此而生的监督与制约基础上的,是以人性恶、权力恶为预设前提的。就象我们的研讨会,开会前大家都签订了一个协议,未经作者本人允许不得随意刊发、转载、引用。为什么签这个协议呢,是因为我们希望防患于未然,这也是符合法治的规律的。

  我们不妨假设一下:法院有一份判决或即将作出的一份判决与媒体导向大相径庭,于是“愤怒”的媒体不断地进行连续报道,民意哗然。(这似乎并不罕见,四川县夹江县彩印厂诉省技术监督局越权行政案是一个例子,张金柱案也是一个例子,等等。)面对媒体所引导的民意乃至启动人大监督等其他权力的压力,法院无非有两个选择:一是坚持自己原先的意见,这样的举动无疑是要被视作司法专横的典型的,法院往往也很难顶得住。二是法院听从媒体所引导的民意要求改变自己的决定,而这样的决定又可能面临这种结果:一种是这样的改变是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的,于是这成了新闻舆论监督防止司法腐败的经典。另一种是那种改变经不起历史的检验,于是法官不能坚持原则的指责也就顺理成章地产生了。----这是一种多么无奈的悖论。法是院的确是应该独立、中止地作出裁判,可目前的现实状况是法院的抗干扰能力太弱了,要使一个法官政治生命受到影响甚至被免除职务太容易实现了。此外,法官整体素质暂时的不尽如人意使我们总是对他们的裁判容易产生怀疑,法院判决权威的缺乏也总使其太容易成为所谓“法律白条”,我想这绝不仅仅只是法院的悲哀。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但并不是万能的防腐剂----起码家用电器受潮就不好拿到太阳底下去晒嘛!司法与传媒各自有着自己的客观规律和行动规则,应该彼此尊重,才能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

  其四,司法和媒体从业人员素质原因导致的不协调

  毋庸讳言,当前无论司法还是媒体的从业人员素质都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无论是职业操守还是职业化能力都不尽如人意。而传媒与司法作为对社会有影响力的体系,总是本能地希望自己的影响力能够强势。而这两个体系的从业人员也总本能地希望自己认为正确的意志能为对方所接受,人的天性有一种渴望占上风的本能。在这样的过程中,冲突的产生也是不可避免的。至于因受私利所左右而利用自身权力或影响力希望达到某种目的则属另一个范畴的问题不是我们今天所要探讨的了。

  司法与新闻监督,虽然从本质上说目标是一致的,但在具体运作的过程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是很正常的。对此,我们要把眼界放宽一些,将司法与传媒的不协调放到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的大背景下,放到国家宏观权力配置的角度下去考量去衡平。对权力的监督要不遗余力,对公民私权利领域的介入要慎之又慎,对某些涉及公共利益的企业的报道要冷静客观。如某媒体花了将近一年的时间、采取了许多秘密拍摄的方式对南京冠生园的月饼生产进行追踪,出来的报道新闻效应是有了,社会效应则未必,特别是如此高成本地动用新闻资源是否值得我们反思呢?!

  第三个问题:规则的冲突与协调

  近来广东法院对于新闻记者的采访采取了一些做法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那就是对于某些案件法院是否接受采访、是否配合媒体报道须事先商经党委宣传部门同意并经省高院同意等。法院也试图以此给自己的审判工作营造一个相对“清静”的大环境,而媒体会觉得法院限制了我的新闻报道,甚至容易被上升到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层面来相互诟病。在我看来这大可不必,哪有那么严重?其实广东的做法有一定的普遍性,据我所知类似的规定在其他省市也都存在,而且大都是以常委宣传部门发文的形式存在。这也正说明了司法与传媒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力量,二者虽然难免产生一些冲突,但在历史使命上是一致的,是相辅相成的。然而,现实生活中司法与媒体间因为对某些案件报道引发的矛盾却实实在在是存在着的,而且在此过程中败下阵来的往往是法院,当然媒体的同志也觉得一肚子委屈。这就需要我们在工作中运用我们的智慧去调适。但无论智慧如何,一些基本的规矩还是要讲的。对于这一点,我认为有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是否应该报道;二是如何进行报道。

  对于是否应该报道的问题我想我们已经达成了共识了。我特别赞同湖北高院孙副院长的意见,目前对法院的报道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对法院的舆论监督不是多了而是不够。法院同志要从内心里有样一个认识,去主动配合媒体进行监督和报道,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性问题。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权旁听,当然不应对记者加以限制,也应该允许记者本着文责自负的原则进行报道。当然,在席位有限的情况下,也不应对记者旁听给予太多特权。至于是否允许录音、录相、摄影,则必须遵守法庭规则。

  那么如何进行报道呢?在对司法的报道和监督过程中就遵循一些什么样规则呢?这是需要我们不断总结和完善的问题。对此,我想有以下几个原则问题需要把握:

  第一,司法与传媒各有其运行规律,彼此应该首先应该尊重各自工作特征和规律

  媒体需要关注新闻事件,而法院处理的矛盾和纠纷往往具有二元价值冲突、情节戏剧化、矛盾尖锐化等特点,因而容易为媒体所关注。而法院审判则必须远离公众,远离外界干扰,独立而中立地予以裁判。现时的情境是媒体容易对法院案件作为新闻事件予以足够关注,同时对于法官又基于对权力的警惕性予以监督。司法的程序性、滞后性、被动性与中立性等特征又使其不希望受到媒体所引导的舆论所左右。

  司法与媒体各有其历史使命,为实现各自的目标必须去争、去做、去呐喊,这都是必须的,有冲突也正常的,大可不必去大惊小怪的。我想再次强调的是,阳光确实是最好的防腐剂,但并不是万能的防腐剂--起码家用电器受潮就不好拿到太阳底下去晒嘛!司法与传媒各自有着自己的客观规律和行动规则,应该彼此尊重,才能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

  第二,司法与媒体都没有给对方制定规则的权力,应加强自律,培养职业能力和专业理念

  这是一个原则问题,无论是司法还是传媒的工作人员都必须认识到这一点,而不是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意愿去相互指责。在这样的前提下,媒体与司法的工作人员应该加强自律,象徐迅老师归纳总结的新闻工作者自律的十原则我觉得就非常好,不仅是归纳总结内容好,这种姿态和认识对于做好工作更重要。在这里我想着重提一下善意原则。鉴于新闻事实的时效性,我们允许在报道中与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出入,但此种状态下的报道者应该是善意的,应该不是为了追求新闻效应而有意夸大甚至曲解事实的。媒体不应将自己的利益得失或积怨与监督权的行使挂钩,否则就是一种典型的腐败。这样的事情并不罕见,我在法院也曾经亲历,这是一件很悲哀的事情。

  此外,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精神和专业理念培养是当务之急。应该说目前法制新闻类的记者的法律修养和司法机关接受媒体采访和监督的意识都在不断好转,但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第三,要讲究新闻报道的适时性

  松苗(《检察日报》副总编王松苗)提到新闻报道要“适时跟进”我非常赞同,但如何跟进倒是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原则应该是既满足公众对审判进程了解的权利,同时又不致影响裁判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既要对权力予以监督给当事人一种救济途径,又不能损害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对此我认为可将报道区分为两类,一是程序性报道,即对于审判过程中程序性的事务,如何时开庭、庭审基本情况、判决基本内容等我觉得应该及时告诉公众。对于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也随时可以进行舆论监督,如剥夺当事人诉权、辩护权等,这也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救济途径。但对于如何判决的实体问题我以为不宜过早报道或是评论,起码应该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最理想状态应该终审判决作出后。

  第四,新闻报道要尊重和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利

  首先是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权利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到人权保护问题。时下报纸和电视节目为了好看,往往在某某案件一破即对嫌疑人作案经过大加报道,对其“罪行”予以确认,所谓“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是时常见诸报端的字眼,嫌疑人的形象也不时生生地出现在电视屏幕上。我们知道,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任何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这是一条基本法治原则,也是人权原则的起码要求。例如马加爵案的报道有很多值得思考的地方,比如马加爵的家信也被一字不差地刊登在媒体上,等等。

  其次是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媒体往往总认为被害方是弱者,是值得同情的,觉得自己的介入是对其权利的保护。其实这种认识未必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正确的,且不说强奸案之类的被害人不愿意媒体介入,马加爵案中的被害人家属就一定愿意媒体介入么?!

  第三,对于涉及公民个人事务特别是隐私的报道一定要慎重,即使一方当事人同意也不可以。我们那有一个案子,说的是一位老公长年在外,二十年后发现两个孩子都不是自己亲生的,于是向妻子提起诉讼。毫无疑问,这是个很值得做的新闻,男方对新闻报道也非常热衷。我想无论男方出自什么原因希望新闻介入,但这对女方的权利无疑会造成巨大的伤害,对男方本人也未必有好处。

  在这个问题上,对于公众人物的报道或许是一个例外。应该说,所谓公众人物,正是由于媒体的报道使其拥有较高的知名度,这种知名度也为其带来相当的现实利益。所以,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相对而言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夸张些说公众人物的隐私也是新闻事件罢,问题依然是一个度的掌握。在这个问题上,徐迅老师所强调的“善意”原则也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第五,信息披露的平等原则

  毫无疑问,媒体披露信息的多少和角度不同对公众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对当事人的影响也不同。这种信息的披露有量的衡量尺度,也有质的差异。比照司法的不单方接触原则,媒体信息也应平等披露,至少在量上要相对平衡。这也是对媒体公正性的一个衡量尺度。

  我在法院负责宣传工作的时候,面对一些不实报道给审判工作造成的压力,曾经不无悲壮地希望能够为法院制定一些规则以避免某些不良报道的影响,即使自己因此被撤职也心甘情愿。我想无论在如个岗位上,都希望自己的努力能够是有益的。井冈烽火点燃了中国革命的曙光,我也坚信今天的研讨能够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进程。我由衷地希望法院的独立能够得到尊重,法院的权威可以被人们从内心认可,我们的司法能够真实实现“公正效率”的世纪主题。我也由衷地希望我们的新闻能够时刻警惕地关注着我们的权力运行,能够共同迎来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灿烂阳光。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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