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国首例诉网站侵权案的思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54: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易趣网是否构成侵权主体
  有无证据证明侵权事实
  发布侵权商品图片是否侵权

 




 

  全国首例诉网站侵犯专利权案早已尘埃落定,可关于该案的讨论至今没有停止。2004年9月13日,全国首例诉网站侵犯专利权案由上海市一中院作出判决:原告荆玉堂、江苏堂皇家纺有限公司要求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易趣贸易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请未获法院支持。

  易趣网是国内从事网上交易的知名网站。2004年初,本案的原告之一荆玉堂得知自己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几件床上用品的外观设计出现在易趣网上,并被冠以“无限魅力”、“丁香天堂”和“魔法zoom”的名称,而且公布了价格。原告认为这些商品与自己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十分相似,而自己只将专利授予江苏堂皇家纺有限公司使用,且易趣网公布的价格低于堂皇公司产品的价格。于是,荆玉堂和江苏堂皇家纺有限公司将易趣网的经营者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和上海易趣贸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双方就易趣网是否侵犯了荆玉堂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易趣网否认自己侵权,并表示,易趣网仅仅是网络交易的专用平台,并没有涉及或实施侵犯专利权的交易行为。网上所有的用户信息均由用户直接上传,不是网站发布的。另外,为保证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合法经营,网上已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查询系统,以供权利人举报。但原告并不想把实际卖家列为共同被告,他们表示,即使网站并不是产品的卖方,易趣网的行为也已经构成侵权。

  虽然我国现行的专利法中没有与网络侵犯专利权纠纷相关的规定,但是根据法律精神和现有的法律法规,还是可以推定适用的。易趣网的行为是否对荆玉堂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构成侵权,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易趣网是否构成侵权主体?

  处理专利侵权案件,首先一定要明确侵权主体。易趣网提供的是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具体而言,其向卖方提供约定的服务,卖方在交易成功后向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而其对买方所提供的服务主要是传递信息。因此,易趣网不是网络交易的一方主体,也不是买卖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此外,在易趣网被控侵权商品的相关信息中,已经明确显示了卖家的主体身份。因此,易趣网并不构成侵权主体。

  第二,有无证据证明侵权事实?

  一项专利权是否被他人侵犯,首先要查明是否有已构成侵权的事实,这些事实完全要靠证据来证明。因此,要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据,尤其是侵权的物证和书证。物证主要是侵权产品。书证一般应包括两个部分:其一,证明专利权人有专利权,如: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实施许可或专利权转让合同书等;其二,证明侵权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如:侵权方与他人的订货合同或转让合同、销售发票或销售产品说明书,技术对比文件等等。在有些情况下,往往一份有力的书证就可以认定侵权事实的存在。

  在本案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负有举证责任,然而原告方并没有购买被他们称为侵权的商品,只是提供了图片。但仅通过图片无法对是否构成外观侵权作出完整、准确的比对。由于原告在诉讼中未提供其从两被告处购得被控侵权商品的证据,法院对两原告主张两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构成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第三,发布侵权商品图片是否侵权?

  发布被控侵权商品图片等信息的行为不属于我国专利法所认定的侵权行为。易趣网提供的交易平台服务本质上属于信息网络服务范畴。易趣网在相关协议中已向用户明确,用户在易趣网交易平台上不得发布违法信息;易趣用户将自己欲出售的物品按照易趣网上交易平台程序的规定,登录在易趣网上交易平台上,均由用户自行发布信息,并按有关标准向易趣支付网络平台使用费等等。易趣网制订了《禁止和限制交易物品规则》等系列条款,买方或者卖方一旦成为易趣用户,均应受到相关协议的约束,一旦违反,将自行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尚未考虑到网络侵权这一形式,因此也就使法律在此出现缺失。网络运营商应当履行初步审查的法律义务和证据保全的法律义务。如果网络运营商履行了合理审查的义务,并在接到权利人的投诉之后,在合理的时间之内实施了作为一个善良网络运营商的执业操守,就不应当承担超过其能力范围的法律责任。而易趣网设立了“易趣知识产权所有者举报系统”,被告在接到原告委托律师发出的《律师函》之后,亦向相关用户发出电子邮件,要求对在线物品进行自查与核实,实施了作为一个善良网络营运商的职业操守。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在易趣网站上发布被控侵权商品图片等信息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这起案件本身并不复杂,但它是国内首例关于网站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案件。随着近几年我国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在急剧增加,且侵权的形式日益多样化,从原先主要涉及著作权侵权,发展到案由多样化且分散,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专利侵权纠纷、网络域名所有权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网络侵权案涉及到法律和技术等多层次的因素,它的蔓延既给知识产权的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也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加强网络维权意识。由于当初我国在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法时,尚未考虑到网络侵权这一形式,因此也就使法律在此出现了缺失,这一缺失正严重的阻碍着我国的网络化进程。因此,我们迫切需要一个在电子合同、交易问题、网上支付等方面有着详细规定的补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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