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足球裁判与司法裁判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6: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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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日耳曼战车”最终没有能够止住巴西人的“桑巴舞步”,“外星人”罗纳尔多两次洞穿了门神卡恩的十指关,世界杯“猜想”总算有了答案。在数万球迷的欢呼声中,巴西队球员簇拥着大力神杯绕场一周,给第17届世界足球杯赛划上了一个“椭圆”的句号。之所以说是一个不太圆的句号,是因为这次世界杯赛虽然让大多数球迷们度过了一个快乐的“蜜月”,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能令人满意的地方。主要是两大问题:一是球票,二是裁判。球票的问题是部分球迷的切身问题,不去看球的人自然是不会关心的。而裁判的问题则是全世界球迷都十分关注的问题。在体育界,裁判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如同小说中的爱情、司法领域中的公正。


  足球作为一项体育竞技运动,同样要求公平竞赛。竞赛是否能够体现公平,裁判员裁决的公正性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这次世界杯上的遗憾就在于有不少场次存在着错判、漏判,尤其是在韩国对意大利、韩国对葡萄牙、韩国对西班牙等几场比赛。有体育报道称:“韩国在裁判的哨声中挺进四强”。体育漫画则将世界杯画成两半,旁边写着:“世界杯——也有裁判的一半”。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的报纸在本国球队失利后愤怒的吼道:“我们的胜利被掠夺了”、“世界杯赛的耻辱”。可以看出球迷们对足球裁决公正性的追求一点也不亚于对司法公正性的追求。人们不仅质疑足球裁判的实体公正,而且还质疑裁判的程序公正。韩国足协主席郑梦准就对执法韩国与德国比赛的主裁判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指出该主裁判虽是瑞典籍,却是德国裔,国际足联的这种安排是不公正的。


  对于足球比赛人们也要追求绝对公正,但这一点恰恰也很难做到。裁判是人,他有自己观察的角度和视野,有自己对判罚规则的理解和自由裁量的尺度。还没有证据表明这次世界杯上人们所指责的误判和漏判都存在某种利益驱动,即所谓“黑哨”,绝大多数误判和漏判其实都是认识的客观所限。人们对绝对公正的企望只能是一种追求,绝对公正是虚无缥缈的。从理念上讲,司法裁判不同于体育,体育更多的被看成一种游戏,既然是游戏就没有必要当真。但司法裁判就不同了,人们更关注于司法的公正性,诉讼不是游戏。在司法领域不能认同“错判也是足球的一部分”,甚至“错判也是足球比赛的悬念和魅力所在”的认识。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承认在司法领域,也同样不存在绝对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也同样存在者因裁判者认识方法、角度、认识背景的差异,导致人们与裁判结果的认同差异。司法者也并不是神。我们对司法公正性应当有一个客观的认识。当然这种认识并不意味着我们放弃对司法公正性的追求,放任错判。作为一个追求公正的司法制度应当尽量避免和消除不公正现象,尤其是因客观因素以外的人为错判,对公正实现的不断趋近正是司法进步的动力。


  裁判公正的追求和实现必然要受到某些因素的限制,这些因素常常制约和阻碍着人们对公正性的追求和实现。人们在对这次世界杯赛的错判、漏判予以指责的同时,也提出了改进裁判方法的改革措施。例如,引进篮球、乒乓球比赛中的暂停制度,有争议时,可以叫暂停,裁判们商量后做出处理决定。也有的建议实行双主裁判制,用四只眼睛观察场上情况。在改进裁判制度方面,最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当数引进先进的摄像监控技术,通过回放有争议的场景画面来判断如何裁判才是最公正的。我国足球“金哨”卢俊就谈到了自己的体会:当时看的确是对方队员严重的犯规铲球动作,但通过不同角度的电视画面回放,才发现是假摔。据说这次杯赛在每个赛场上都设置了23台用于监控的摄相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观察球员的行为。而且现在先进的数字技术能够马上回放、切换需要的画面。但国际足联主席布拉特对此再次表示反对:“只要我在任,就不会采取这种方法”。来自反对者的一个理由是采取摄相回放会影响足球比赛的观赏性。一有争议就慢镜头回放,然后等待维持或变更的裁决,自然会影响比赛的观赏性,比赛的时间也将会更多地耗费在争议场面的回放和裁决过程中。在一次比赛中,常常会有几十次犯规、若干次越位、几十次球出边线底线、上百次甚至上千次身体冲撞、上百次队员之间的拉拉扯扯,试想一下,如果这些行为都需要通过画面回放来裁断的话,人们还能观赏到紧张、刺激、具有高强度对抗、张扬原始野性和激情的足球比赛吗?因此,即使有能够充分实现裁判公正的手段和技术仍然不得不放弃。当然,更不能采取司法裁判中的上诉制度和再审制度,在足球比赛规则中规定“上诉”和“再审”的条件和程序等等。


  司法裁判虽然不是体育比赛,对公正性的追求和实现不会受到观赏性的制约,但也同样受到其他价值标准和外在条件的制约。主要有两个方面:效率和成本。公正的追求和实现是需要耗费时间和投入成本的。人们经常挂在嘴上的一句话就是“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和实现都必须充分考量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效率和成本的辨证关系。简易程序、非讼解决机制、小额裁判程序、审级制度的多元化都是这种考量的结果。


  “主场优势”这一因素在足球比赛中体现地最为充分。主场优势不仅反映在主场球队对场地的适应性,更在于主场球迷强大的助威优势。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等等足坛劲旅纷纷败在韩国这只“太极虎”脚下,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就是这些失落的球队不是仅仅在应战同对方十一人,而是在与包括主场几万“红魔”对抗。有的媒体报道,韩国队所以能够赢还因为他们实际上是十二个人或十四个人——加上一个主裁或一个主裁两个边裁。所谓主场优势,自然也包括了裁判因素。裁判在心理上通常是不愿意与主场球迷对抗的。在人家的“地盘”上,判罚尺度的掌握自然也会有利主场球队,形成了“足球地方保护主义”。正是为了保证公正,足球预选赛中才会实行“主客场制”,但在决赛阶段就无法实行这种制度了。主场中裁判主观倾向是应当避免,如同防止司法裁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一样。但主场裁判又必须考虑主场因素,完全不考虑主场因素,一味追求所谓公正执法的绝对化就有可能引发主场骚乱,这在足球史也不是没有发生过。主场裁判应当如何把握判罚尺度真可以说是一门学问,笔者将其称之为“裁判政策学”。司法领域同样存在司法政策学,司法政策学要求司法者考量司法的环境,根据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条件来把握司法裁量的尺度,而不是简单地去理解“严格执法”。法律从来都是有生命的,活的规范。正确把握法律的精神是最重要的。


  日韩世界杯赛已经过去,横滨体育场也已人去场空,但世界杯还会再来。足球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也是社会的一部分。足球运动反映了社会运行的一般规律,使人不得不联想起司法。人们常常说“足球是圆的”,我以为司法应当是有方有圆,方圆兼顾。但愿我们的司法中能尽量少一些像本次世界杯赛中的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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