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八)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24: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重点法条】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相关法条】 《民通意见》第86~87、93~94条。

【意思分解】
有关所有权的基本理论背景,考生应掌握:
1物权的基本分类及基本体系:

2物权的客体是物。该物必须是有体物、独立物。物权法理论上关于物的重要分类有:
(1)动产与不动产
分类的最主要意义在于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前者以交付,后者以登记。
(2)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如某名画家的一幅名画;二是经特定化行为而特定化了的种类物,如顾客甲某在某电器商场选中的一台××牌29彩电。二者区分的意义在于:在债的履行中,若标的物为种类物,在履行前若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债务人不可免除继续履行之责任;若为特定物则可免除继续履行之责任,即可以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代替实际履行。
(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分类意义在于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法不同:后者不能用实物分割方式,只能用变价分割或折价分割方式。
(4)主物与从物
不同于以上分类的是:主物、从物必须特定于某两物之间的关系才能定论。认定某两个物之间是否为主物、从物关系,本身就是一个考点。
①认定主物、从物关系之成立,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否则,会构成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如房屋与窗户(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乃一房屋的组成部分),又如轮胎与汽车。
B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a物之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则失却其本来的用途(价值),则b物为从物。否则,会构成不存在任何联系的两个独立物,如鞋子与袜子、上衣与裙子、帽子与围巾。
C交易观念上视为有主、从关系。如装米之麻袋,非为从物。
②二者的分类意义:若无相反法律规定或约定,主物之权利变更及于从物(见《担保法解释》第63条)。
(5)原物与孳息
①孳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包括:
A天然孳息,如植物所结果子,动物所产幼仔,动物所产奶、蛋;
B法定孳息,如租金、利息、承包金;
C射幸孳息,如福利彩券的中奖奖金。
②确定原物与孳息的法律意义:若无相反约定,孳息收取权(所有权)归原物所有人。
3关于物权的一般特征和效力,应掌握以下几点:
(1)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的享有、变动往往涉及第三人,因此各国法严格限制一国法上的物权类型及其内容。物权不同于债的任意主义,物权法采用法定主义:
①物权种类不得自由创设。
例:我国《担保法》未设不动产质押权,因此在中国约定不动产质押权是无效的。
②每一种物权的内容不得自由创设。
试析以下两个法条: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12条:为何当事人及登记机关不得约定、规定担保物权存续期间?
B《担保法解释》第87条:为何当事人约定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无效?许多考生不理解以上两个法条尤其是《担保法解释》第12条,其实答案即在物权法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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