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5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24: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五节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三十四条 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二)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三)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四)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第三十五条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协助其直接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第三十六条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律师不应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人。

 第三十七条 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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