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3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12:24:0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三章 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一节 接受委托



 第十九条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进行侦查的其他法定机关(以下简称“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其他人的聘请,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依照本规范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第二节 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二十条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第二十一条 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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