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22:06:4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各学院、处级部门: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和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通知及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浙教资中心[2005]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做好我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
  (一)1994年1月1日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在编正式教师,在教师岗位上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二)因教学工作需要,近三年以来经学校批准正式受聘担任一门及以上高校课程(列入教学计划的)教学任务的其它专业技术人员或行政人员。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条件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2.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参加高等学校教师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4.对任教不满3年(截止2005年4月30日)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但在学期间未参加教育教学实践者和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须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对任教3年以上人员须进行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并达到合格标准。
  其中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上述(一)、(二)、(三)、(四)款规定的认定条件;1955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在编正式教师可以不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
  三、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在编正式教师向所在学院报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或行政人员向任课专业学院报名,所在学院负责资格审查。
  (二)资格审查合格者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向所在学院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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