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师辅导:公司法律制度相关讲义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2:30:5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本章大纲
  一、概述
  (一)了解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特征及调整对象、公司种类
  (二)掌握公司能力
  (三)掌握公司章程
  二、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登记
  (一)了解公司登记的管辖、事项、种类、程序
  (二)熟悉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三)掌握公司设立原则、方式、条件、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及组织变更三、有限责任公司
  (一)熟悉注册资本与出资
  (二)掌握股权转让、组织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四、股份有限公司
  (一)了解股份发行与转让
  (二)掌握公司设立、组织机构、上市公司
  五、其他有关制度
  (一)了解公司资本制度、财务制度和债券制度
  (二)熟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三)掌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义务责任及股东诉讼
  二、本章重点与难点
  第一节概述
  一、公司的种类
  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范围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以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3.按照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地位,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分公司是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法人。
  4.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5.按照国籍的不同,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二、公司的能力(一)公司的权利能力1.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即营业执照签发,终于终止即注销登记。
  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1)性质上的限制。凡与自然人自身性质相关的权利义务,公司均不能享有,如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婚姻权、继承权、隐私权、名誉权等。
  (2)目的范围的限制。见教材P216。
  (3)投资能力和担保能力的限制①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赋予公司更大的经营自由。
  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三、公司章程(一)公司章程的订立公司章程订立有两种方式:一是共同订立;二是部分订立。
  公司章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才能生效。
  (二)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三)公司章程的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登记一、公司的设立(一)公司设立概念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1.发生的阶段不同,设立行为发生在营业执照颁发前,而公司的成立行为则发生在被依法核准登记,签发营业执照之时。
  2.行为的性质不同,设立行为以发起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成立行为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以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为要素。
  3.法律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公司成立则是设立人取得公司法人资格的一种事实状态或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
  4.行为人不同。设立的当事人是发起人和认股人,成立行为的当事人是申请人和有权批准成立的政府机关。
  5.解决争议的依据不同。设立行为以设立协议为解决争议的依据,成立行为以有关行政法规为依据。
  (二)公司设立原则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都采取严格准则设立主义,对于特殊行业必须经审批后,实行核准设立主义。
  (三)公司的设立方式公司的设立方式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四)公司设立条件1.股东或者发起人符合法定的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东出资或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依法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公司的变更(一)公司的合并1.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2.公司合并程序(1)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1.公司分立的方式公司分立的方式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2.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合并基本一致。3.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的增资与减资1.增资程序公司增资,必须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作出决议。
  2.减资程序(1)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四)公司组织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三、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一)公司的解散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以下情形:(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的清算1.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2.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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