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律制度大纲及重点讲解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2:30:5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本章大纲

  一、债概述

  (一)熟悉债的概念和特征

  (二)熟悉债的法律关系

  (三)掌握债的分类

  二、债的保全和担保

  (一)掌握债的保全

  (二)掌握债的担保的基本原理

  三、债的移转和消灭

  (一)掌握债的转移

  (二)掌握债的消灭

  二、本章重点与难点第一节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债是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法律关系。

  债的关系包括合同关系、无因管理关系、不当得利关系和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债的特征: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3、债是财产法律关系。

  二、债的法律关系1、债的主体(1)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

  (2)在某些债务中,主体一方是债权人,主体另一方是债务人;在另一些债务中,债的相对人可能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

  2、债的内容(1)债的内容指债权和债务。

  (2)在债的内容中,债权的权能包括①给付请求权;②给付受领权;③债权保护请求权;④处分权能。

  3、债的客体债的客体所表现的是给付。债权人请求的是给付,债务人所要做的也是给付,所以给付是债权债务的共同指向。

  三、债的分类按债的发生原因分类(1)合同(2)缔约上的过失(3)单独行为(4)侵权行为(5)无因管理(6)不当得利(7)其他其他分类(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3)单一人之债与多人之债(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6)主债与从债

  第二节债的保全和担保一、债的保全的概念和种类(一)债的保全概念债的保全指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二)债的保全种类债的保全种类包括:代位权、撤销权1.代位权 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代位权的形成必须符合的条件①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②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③债权人有保全债务人对第三人债权的必要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③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的效力表现在:

  ①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应直接归属于债务人。

  ②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2.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形成必须符合的条件①须有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②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③债务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④受益人在与债务人为行为时主观上也存在恶意。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其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消权行使的效力:

  ①对于债务人和受益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消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

  ②对于债权人行使撤消权的效力。

  行使撤消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收利益,并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无优先受偿权。

  ③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效力。

  因撤消权人撤消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回财产或替代原财产的损害赔偿,归属于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分别受偿。

  二、债的担保基本原理债的担保是保证特定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

  债的担保一般具有平等性、自愿性以及从属性的特点。平等性: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平等的受到保护。

  自愿性:债的担保的发生原因,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

  从属性:担保之债与被担保的债为主从关系。主债不成立或者无效,担保之债也就不能发生效力;主债消灭,担保之债随之消灭。

  担保形式有:人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抵押权、留置权、质权)。

  第三节债的转移和消灭一、债的移转债的移转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

  债的移转在法律上主要分三种情形:

  (1)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的条件是:必须存在有效债权;被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2)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一般应具备的条件:必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被转移的债务应是具有可转移的特点;第三人必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形成合意;债务的承担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3)债的概括承受。

  债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也可以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产生。实践中,概括承受主要形式产生于合同的承受和企业的合并。

  二、债的消灭债的消灭一般可以有以下原因引起:

  (1)清偿。

  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2)抵消。

  在法律上抵消应具备的条件是:

  ①双方互存债权和债务;②双方债务内容属于同一种类,品质相同;③双方的债务都已届满履行期;④双方的给付义务能够抵消。

  (3)提存。

  提存应当具备条件:①须有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客观情况。②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便于保管的有体物。③须有清偿人提出提存。④须在履行地有关机关提存。

  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

  (4)免除。

  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抛弃债权,使合同关系全部或部分终止的单方行为。

  (5)混同。

  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归于一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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