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辅导:破产法律制度讲义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2:30:5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本章大纲
  一、概述
  (一)了解破产及破产法概述及特征
  (二)熟悉破产法适应范围和破产程序域外效力
  (三)掌握破产原因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一)熟悉破产申请主体,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的提交,破产申请的撤回
  (二)掌握破产申请的受理及法律后果
  三、管理人制度
  (一)了解管理人的概念、种类、任职条件及报酬
  (二)熟悉管理人的确定、更换、职责与监督四、破产清算程序
  (一)了解破产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掌握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
  (三)掌握债权申报,破产财产,破产宣告,破产程序的终结及别除权
  五、重整程序与和解程序
  (一)了解重整、和解的概念及特点
  (二)掌握重整申请、重整期间及重计划,和解协议
  二、本章重点与难点
  第一节概述
  一、破产及破产法概念
  (一)破产及破产法的概念及特征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一种法定偿债手段(2)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前提。
  (3)破产以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4)破产是一种法定程序(二)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在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问题上,企业破产法采取有限度的普及主义,即本国开始的破产程序,效力及于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在国外开始的破产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对债务人在国内的财产发生效力。
  对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其含义:
  一是破产财产的范围,不只限于债务人在国内的财产,也包括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二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包括债务人在境外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三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在国外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国外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诉讼或者仲裁应当继续进行;四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以其境外的财产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务清偿无效。
  二、破产原因(一)破产原因分两种:
  1.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同时也资不抵债,主要适用于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的情况;2.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同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
  (二)不能清偿、资不抵债和停止支付1.不能清偿(1)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而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者能力等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是处于连续状态,而不是因一时的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暂时的、短期的不能清偿。
  2.资不抵债。
  3.停止支付,是指债务人以其行为向债权人作出不能支付一般金钱债务的意思表示。
  (1)停止支付是指债务人依主观意思作出的外部行为,而不是其财产客观状况。
  (2)停止支付包括明示、暗示等形式表示的各种行为,除债务人明确宣布无力还债外,还包括欠债不还却停业、关店、逃亡、隐匿及票据被拒付等。
  (3)停止支付是对到期要求清偿的金钱债务停止支付。
  第二节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一、破产案件的申请(一)破产申请的主体1.破产申请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2.和解申请只限于债务人提出,债权人不得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同债务人进行和解的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撤回根据规定,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请求撤回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一)破产申请的受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1.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2.受理破产申请的送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与驳回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工作(1)指定管理人(2)发出破产申请受理的通知及公告(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1.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2.保全措施的解除与执行程序的中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3.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中止与继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三节管理人制度一、管理人概述管理人就是管理破产财产的人,它由法院指定,要对法院负责。
  管理人的特点:独立性、专业性、全程参与性、职责的明确性。二、管理人的确定、更换、职责与监督(一)管理人的确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
  (二)管理人的更换1.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更换的情形。2.个人管理人更换的情形。这两种情形需区分掌握。见教材P253~254。
  (三)管理人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对债务人财产有重大影响行为时,如不动产所有权、采矿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以及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收回担保物等,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经其许可;未设债权人委员会的,应报告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征得法院许可。
  (四)对管理人的监督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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