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增值税法(10)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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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老外商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

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无论是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出口,一律只免税不退税。符合规定允许扣除的进项税,应计入产品成本。销售给出口企业则视同内销,照章征税。

出口货物发生退货、退关而转作内销时,应将已计入产品成本的进项税额分离出来,转做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当期做调整或冲减下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应将出口货物的进项税单独核算,计入成本(内销货物的进项税可抵扣内销的销项税),末单独核算分不清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如果老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产项目生产的出口产品,与原产品不同并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管理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按新外商的办法办理出口退免税,但不得重新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在掌握出口退税的一般程序和须提供凭证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一)委托代理出口。

1995年7月1日以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由原来在受托方办理退(免)税,改为一律在委托方办理退(免)税。委托方申请办理退(免)税时,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协议副本”,还要提供“销售账”。

(二)来料加工进出口的管理。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持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加工货物完工出口时,凭有关资料办理核销手续,出口时免税,无退税问题。逾期未核销的,予以补税和处罚。

(三)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进出口管理。

与“来料加工”方式不同之处是:进料加工方式下,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是减税而不是免税,因此,对出口企业来说,发生了进项税。出口企业将购迸的原材料等转售给加工企业时,发生了销项税,抵扣了进项税后,其差额为应纳增值税。这部分增值税暂不入库,待加工后的货物出口时,抵减应退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出口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货物销售给非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不实行上述办法,须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后,按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四)退关退货的税务管理。

出口货物办理退(免)税后,如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已退(免)的税款。

(五)对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的管理。

(1)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免)税。

(2)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的出口退税办法后,国内企业报关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报关购迸的货物,不予退税。

(3)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出口后,出境地海关方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并做出口统计。报关出口但实际不离境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海关不得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总之,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只有在实际离境后才能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六)违章处罚。

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

(2)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可退税账簿票证的。

(3)拒绝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检查和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另外,对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令其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z偏的滞纳金。

税法还对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手法骗取退税的,企业骗的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对为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专用发票或其他假退税凭证的,都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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