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增值税法(1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2:04 11:5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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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货物征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不论是国外产制还是我国出口后又转销国内的,是进口者自行采购还是国外捐赠的货物,是进口者自用还是作为贸易或其他用途等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进口货物的增值税与内销货物增值税的主要区别在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不能抵扣任何税额,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十关税十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如果进口货物不属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公式中的消费税为“零”。公式中的“税率”指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率17%和13%。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生,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时,第(3)项至第(8)项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以上内容与专用发票开具时限结合起来复习。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自海关填写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缴纳。进口货物的纳税期限是7日。出口退税的货物,可按月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纳税地点的规定:固定业户与非固定业户不同。

固定业户在机构所在地纳税。总分机构不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申报纳税;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货的,应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上述证明的应在销售地纳税,未在销售地纳税的,在机构所在地补交税款。

非固定业户应在销售地纳税,未在销售地纳税的,要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补交。

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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