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缺席判决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0:5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在目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不强的情况下,经常有当事人经法院合法传唤却故意不到庭。我国民诉法规定了缺席判决制度,该制度对维护法院权威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一、缺席判决制度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诉法规定的适用缺席判决的情况有三种:
  1、原告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2、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3、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

二、如何正确适用缺席判决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不知如何适用缺席判决制度,常常担心因被告不到庭,使原告主张缺少抗辩,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效力判断困难,造成在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上出现偏差,再加上法院实行的错案追究制度,导致许多法官对被告不出庭的案件不敢适用缺席判决制度,及时作出裁决,影响了法院的办案效率。

  我个人认为,应当纠正被告不到庭,案件就难以查清的错误观念。被告到庭有时的确有助于查清事实,但也不是被告到庭就一定能查清案件事实,但法官仍应当依据证据规则作出判决。所以,只要向被告合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就保证他有了进行抗辩的机会,而被告缺席则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承认原告的诉请,这也是被告处理其诉讼权利的一种方式。因此在此基础上作出缺席判决也就具有了合法性。

  但对于因“被告下落不明的”,必须按民诉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进行公告送达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应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

三、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缺陷
  缺席判决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表现出其存在缺陷。
  1、缺席判决制度违背了民诉法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诉法对原告缺席规定是“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撤诉后可以重新起诉。这实质上是保护了原告单方面的诉讼权益,而严重忽视了被告方的诉讼权利。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有原告起诉,被告为了抗辩原告的起诉,而投入大量精力、财力,而原告却为了避免败诉或因其他人为因素而缺席或中途退庭,法院按撤诉处理,势必造成被告的抗辩落空,因此而付出的精力、财力白白浪费,被告的诉讼权利被忽视。更为甚者,原告撤诉后,仍可以再次提起诉讼,造成累诉,扩大诉讼成本,给被告增加不必要的负担。而如果被告缺席却可以通过缺席判决来及时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2、对缺席判决被告的上诉权无限制。
  缺席判决的被告不服判决,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我个人认为,被告故意缺席,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中途退庭是以消极的作为方式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根据民诉法一事不再审理的原则,被告既然放弃了诉讼权利,就无权再要求法院重新裁决。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故意缺席或中途退庭,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由二审法院重新审理。从而利用这种程序上的缺陷拖延诉讼时间,扩大诉讼成本,同时也可以间接达到变更案件级别管辖的目的,因此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也违背了我国现代司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四、完善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浅见
  1、如果原告无正当理由缺席或中途退庭,视为原告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是原告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法院亦应依此作出实体判决。
  2、对于缺席当事人,判决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切为由上诉、申诉的,不予受理或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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