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宴请宾朋酒中喝出大奖应归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5:28: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今年5月4日,胡某与陈某举行结婚典礼,两人出资在宾馆设晚宴10桌(每桌10座)。当天上午,某酒业公司业务员上门向胡某推荐某品牌白酒,并告知胡某,该酒实行包装盒刮号有奖销售。晚宴前,胡某电话告知该业务员,由业务员送来该酒20瓶(每桌2瓶),双方约定饭后按实用数结账,多余退回。饭间,坐在第8桌的余某(系胡某同学,此桌只有余某能饮白酒)开酒后发现该瓶酒中了头奖,奖金4888元。

这笔奖金应归谁所有,有几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这笔奖金应归余某所有。理由是:胡某、陈某设宴款待客人具有无偿性,其性质属于赠与。具体来说,胡、陈向客人发出宴请是一种赠与的意思表示,客人赴宴并食用是对赠与物(宴席上所设之物)的接受。胡某明知宴席用酒实行有奖销售而选购用于宴席,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可能会中奖的酒作为赠与物一旦被客人(受赠人)接受开封饮用,赠与也就成立了,其所有权随之转移。奖金作为一种孳息与原物所有权也一并转移。余某开瓶用酒,是对赠与的接受,而该桌其他9人因均不饮用白酒,显然也就等于没有接受赠与,故余某是该瓶酒的惟一受赠人,其一人享有奖金所有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笔奖金应归第8桌在坐的10名客人平均所有。首先,余某开酒是代表第8桌10名客人全体接受赠与,因此,这瓶酒的所有权归在座的10人。其次,余某之外的其余9人是否饮酒,只是对酒这一被赠与物中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所有权的放弃,不饮酒,放弃的是酒本身的所有权,而并不因此放弃对孳息物奖金的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胡某与陈某设宴招待客人,虽可视为赠与,但赠与的对象应是所有应邀赴宴的客人。因为只有应邀的客人是特定的,至于赴宴者坐哪桌并未排名特定。本案余某可坐第8桌,也可坐其他桌。赠与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其对象应当是特定的,胡某设宴10桌,只能笼统地认为是对所有赴宴客人的赠与,每桌饭菜及白酒等与就坐的来客并没有赠与上的一一对应关系,所以,此笔奖金应归所有赴宴者与胡某、陈某一起共同所有(胡、陈也在10桌之中就餐,是对赠与物所有权的部分保留)。

第四种意见认为,这笔奖金应归胡某与陈某所有。第一,胡、陈宴请客人并非赠与行为,而是消费权的授予。赠与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他方受领该赠与财产的合同。宴请宾客虽然也是无偿的,但是作为宴请人来说,其意是请人食用消费而非直接给予,只不过宴请人对客人消费权的授予,会因为客人的行使而致使宴请人财物(宴席所设食物)所有权的消灭。第二,宴请人请人消费宴席时,对宴席仍然享有管理权、使用权,对宴席残余物有回收权,这与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丧失对赠与物的控制权,所有权转移是不同的。就消费权的授予本身而言,并不直接导致消费物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被授权者行使消费权时,消费物因消费才发生所有权的消灭。所以,胡、陈作为消费权的授权人并没有丧失宴席用酒的所有权。第三,根据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的原则,胡、陈对奖金享有所有权。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


——《法律服务时报》2002年10月4日 第39期 第11版“疑案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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