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什么要把法律建成“一堵墙”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1:49: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城市的规则很多,尤以交通为重,交通的信号和标识都是特定的指示和命令,各有各的寓意,并且是经过立法颁布使用的。但是这些交通规则不仅带给适用者许多困惑,而且也使执法者难以理喻。

  一位司机压过黄色的实线行使,交通警察穿过马路对其进行查处:“您好!司机先生,您压了双实线,罚款50元。”司机问:“双实线怎么不能压呢?它就在路面上嘛。”警察说:“实线是不能压的,它就像道路中间的一堵墙。”司机说:“哪它是墙你怎么从上面走过来了呢?”警察语塞,感觉好像自己掉进了自己的陷阱。

  之后,也不知道是否经过立法修改,城市的许多交通道路开始在黄色实线上建墙。最初是绿化隔离带、塑料隔离桩,水泥隔离墩、铁制隔离桩。但是凡是虚拟的、可移动的实物都难以约束适用人,于是城市道路中间又不惜代价的建起了一堵一堵铁墙、水泥墙。 我家旁边的道路中间开始就修了一堵水泥墙,但是马路两边的行人总是自行翻越。后来又修了一个空心水泥墙,中间填土作绿化,但是人们仍可翻上墙、穿过绿篱通行。不久,我看到在人们穿过的绿篱中间又扎扎实实加了一堵透明的铁墙,两边的行人只有望墙兴叹!

  墙多了城市自然变得很难看,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墙和文明程度是成反比的。“墙”不仅折射出立法者和执法者对现行法律被执行的信心??如果法律不是一堵真实的“墙”,人们就不会信守;同时也折射出相对人对是否信守法律的一种态度??如果法律不是一堵“墙”我就不会去遵守,什么红灯了、实线了,就是面对这堵墙心里也是不服气的。

  对于此案显见的法律博弈,我想到的不是市民的文明程度,而是:虽然法律属于所谓的上层建筑,但它却不是高级的意识形态,如果再把法做成低级的实物,那么法律还有何尊严?法律是为人服务的,一切法的制定应源于对人的尊重,对人尊重的习惯当源于国民的基本道德和社会的普遍文明,当一个社会具有普遍文明之时,人们即会凭籍内心去认同法的价值,法律自会得以信守。守法当以德为先,因为无德何以有信 ,无信何以守法,而在官与民的德行表率中,尤以官德为先。(上文原标题为《法律是“一堵墙”吗?》)

  10月10日,笔者围绕交通执法现象写了前述小文《法律是“一堵墙”吗?》这篇小文是想阐述探讨多年来现实法制建设的误区与困局。同时还可以引发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民间社会建设之于和皆社会建设的重要性,鼓励民间社会自主意识的培养,唯是如此官德和民间道德意识才能自觉苏醒,和谐社会才能方兴未艾。

  前述小文以城市交通为例揭示了立法与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魔道相争的负效应现象,即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这种现象似乎符合人性本恶思想派别惯常持有的观点,即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必须从人性本恶的角度出发去制定法律才能预防人的违法与犯罪。对此,人们还可举出2个惯常认同的法制案例加以支持:“一是新加坡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廉洁社会,人们十分守法,有研究者认为,原因是新加坡的立法前提设计十分严谨,犯罪成本代价高昂。立法专家在立法时是把每一个官员都当成腐败分子来预防的,所以法制建设很成功。第二个例子是有关航空安全的立法,搭剩飞机时,每位乘客都必须接受安全检查,研究者认为航空安全的立法就是把每一个人都当成罪犯来设计的。这种观念似乎得到了普遍的认同。于是,法律必须建成“一堵墙”,法制必须有能力去扼制每一个人的罪恶,成了社会管理者的一种潜意识。

  我国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法制得到恢复和重建后,法制被当做了社会健康发展的保障。社会一旦出了问题,我们听到最多的是“我国法制尚不健全,给某些人钻了漏洞”。似乎法制一旦健全,社会就会百毒不侵,国家就会昌盛富强。

  近年人们通过媒体了解到很多严重影响国计民生的大案要案,涉及房地产、医疗、社保、矿难、黑煤窑、淮河污染、太湖污染、官员腐败案件。这些案件在公开查处诉诸媒体的案件原因分析中最常见的结论是:现行法制尚不健全,某中情况下权利缺乏监督制约。2007年10月4日,南方都市报作了《安徽阜阳10余法官落马牵出律师行贿案》的报道,10月8日,韦中华先生在贵报发表了《自由截量权何以沦为合法伤害权》的评论,文章指出:“在司法程序不规范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请托与金钱背后起作用,法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往往沦为‘合法伤害权’”。其中提到诸如阅卷和交换证据的问题,作者并认为“在程序不规范的司法环境中,这就出现了一个荒谬的局面:即便寻求正常的法律判决,也需要请托送礼花高代价来达到。”呼吁“在法律规则与自由裁量权共存的情况下,执法程序应进一步规范,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权力,以减少人为的干涉,从而减少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而将其戴上更细密的制度笼头。”我们没有能力对类似案件分析作出统计,但类似的总结似乎正在不断加强我们对现行法律的怀疑,并促使我们希望把法律建成“一堵墙”。

  《安徽阜阳10余法官落马牵出律师行贿案》是典型的司法腐败案件,涉嫌违法的是法官和律师,相对其它公民来说他们是国家法律操作层面上的专业人员,不可以法盲评论之。那么我们就来看看现行法律制度是否在程序上赋予了法官去“合法伤害”当事人的自由裁量权呢。《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我们熟知“公平原则”是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和基本法律素养的法官应当深刻领会公平原则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体现。以《安徽阜阳10余法官落马牵出律师行贿案》中交换证据为例,依法若阜阳某法官收到一方当事人证据后必须依法及时对等的满足对方当事人查阅相关证据材料的权利,否则当事人有权延请查说证据材料的时间。不仅如此,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要给双方当事人充分对等的举证机会,质证机会,答辩机会,“有平等的诉讼权利”甚至应体现在发言机会(次数)的均等上。

  在我看来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的程序是规范的,并且适于操作。人们必须注意的是,在我们反复寻找法律疏漏的同时,我们还需要看到,就中国当今的司法,不论就立法数量和基本质量而言都可谓慰为壮观、堪称先进。但是在法律制度的执行和操作上却常常被所谓“自由裁量权”任意扭曲,由于扭曲的普遍进而误导了大众甚至误导了社会管理者。一个法官可以用一个小小的证据交换环节去颠覆法律所遵循的公平的基本原则,一名律师为了履行正常的证据交换职责而要和法官建立特殊的关系,那么我们把法律再建成“一堵墙”又奈何他焉?!法律只是一个工具,运用工具的人是关键。

  前面我们提到这样的人应当是具有良好道德观念和基本法律素养的。只有这样的法官才能尊重执行既有的法律规定,在法律规定不详尽之时,以敦厚的道德和敬业精神公正的自由裁量所受理的案件。一个好的法官可以修缮不好的法律,一个坏的法官可以破坏好的法律。

  人天生需要温暖、食物、阳光、清新的空气,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据此可以认为人性本善;由于获得上述资源占有机会不均等,因此人要竞争,有私欲,人性有恶。当善得到张扬的时候,法律可以只是一个符号,足以实现调整规范约束社会的目的;如果恶行膨涨,法律这堵墙也难以抵挡罪的泛滥。如果说法律是刚性的,道德是柔性的,刚柔必须相济,在刚性膨胀的时期必须要道德的救济。因为“刚自取折,柔自取束”。

  在现代社会管理框架下每一个人都须接受法律的规范和调处,立法、司法、执法的人均需要良好的道德操守和基本的文明素养。据此,我们再次要说守法当以德为先,无德何以有信,无信何以守法,在官德和民德的道德示范中尤以官德为先。德兮归来!


  (作者:秦亚黎,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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